培訓應堅持綜合培訓與專門培養相結合。綜合培訓包括許多職位所需技能的培訓,例如海上安全常識、應急處理技能、自救互救技能、通信技能、人際關係技能、團隊合作技能、解決問題和決策技能、領導和管理技能、壓力處理技能等;專門工作培訓針對不同崗位教授海上搜救誌願者完成工作所需的搜救、急救、船舶駕駛等技能。
培訓內容應不斷更新,並保存培訓記錄。保存培訓記錄有助於追蹤並核實每個誌願者已完成了所要求的培訓,也有助於了解何時需要培訓。在發生法律糾紛時,最新的培訓記錄可以作為誌願者已經經過勝任工作所需培訓的證明。此外,為鞏固培訓成果,還需定期組織誌願者進行海上搜救演練,培養實戰能力,樹立和增強事業心和榮譽感。
3.4 使用管理
(1)加強海上搜救誌願者的注冊登記,以提高誌願者組織化程度。
(2)明確搜救誌願者組織與搜救誌願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誌願者應當信守的承諾及誌願者組織對保護誌願者合法權利方麵的義務。
(3)建立搜救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海上險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聯係和召集誌願者,使其快速有序、有組織、有計劃地投入海上搜救工作。
(4)建立在有關誌願者管理和研究方麵具備豐富經驗的專家隊伍信息庫。
(5)為搜救誌願者配備必要裝備,在保護誌願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6)加強減壓輔導。在進行緊急事態搜救前,經驗豐富的應急人員應對參與應急誌願服務的誌願者進行壓力處理的指導;應急搜救期間,監督者應確保搜救工作分配的適時、適當;在緊急事態搜救結束後,心理健康專家應對誌願者作心理疏導。
3.5 績效管理
績效管理的目的是承認誌願者的服務,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通過誌願者的服務時間、次數、內容等記錄對誌願服務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誌願者進行表彰和獎勵。評價反饋既能激發誌願者的積極性,也能強化誌願服務的社會風氣和氛圍。
3.6 資金籌措和管理
3.6.1 資金籌集渠道
應通過政府資助、民間團體和個人捐助等多種渠道和方式籌集海上搜救誌願服務所需資金,以保證誌願服務的開展。政府資助的渠道主要包括:
(1)財政撥款和補貼。
(2)作為第三方為服務付費。政府向有資格享受政府項目並從誌願者組織那裏購買服務的人支付補償費,這種方式針對性強,有利於資金流向的控製,也促使誌願者組織提高服務能力以期獲得第三方支付。
(3)提供項目經費。為促進海上搜救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國家相關部門可通過資助誌願者組織進行社會福利項目的建設,項目經費可成為誌願者組織資金來源之一。
(4)提供獎勵資金。各級政府定期通過評審方式表彰在海上搜救行動中表現突出的誌願者組織和個人,並給予物質獎勵,同時應進一步擴大獎勵範圍和獎勵資金規模。
除政府資助外,海上搜救誌願者組織資金社會獲取渠道包括:
(1)尋找企業合作夥伴。在向企業籌款過程中,應先明確企業參與捐贈活動的動機,謹慎選擇合作企業,權衡利弊,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合作達到共贏。
(2)麵向社會公眾募捐。通過信息溝通、文化傳播、提供參與救助行動的機會等多種方式,靈活多樣地動員個人捐款。
(3)加強與國外組織的聯係。在我國政府、企業和社會大眾的收入還十分有限的背景下,向國外組織尋求援助也是誌願者組織募集資金的重要途徑,因此,加強國際聯係,爭取吸引更多的國際資金援助和項目合作。
3.6.2 資金管理和使用
補償和獎勵項目應包括參與搜救船舶所產生的施救費用、影響正常生產作業所造成的損失、施救人員人身傷亡的醫療費用、救助船舶損壞的修理費用以及其他相應的獎勵等。補償和獎勵對象包括誌願者搜救隊伍、參與救助的漁船和商船及其他非專業、非公務性質的船舶。
應建立公開、透明和運行良好的資金管理製度,設立專門人員管理活動資金,保證資金的絕大部分用於誌願者搜救行動。加強對資金使用的審計,保證符合法律法規及誌願者組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