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海上搜救誌願者體係的建設(2 / 3)

2.1 缺乏相應的資金支持

海上搜救是公益性行為,側重於社會效益。做好海上搜救工作需要大量的財力、人力、物力的投入。目前,在我國專業救助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由於事故現場周圍的船舶較岸基派出的救助力量快捷,許多搜救任務還需依靠商船和漁船等非專業救助船舶來進行,參加救助行動的非專業救助船舶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又會耽誤生產,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同時還要付出燃油消耗。誌願者在進行義務搜救行動時,免費提供救助船舶、設施、設備,但人員的培訓以及救助過程中船舶設施和設備的損壞及油耗等須有一定的活動經費作保障,若不能得到任何補償,海上人命救助將成為誌願者的負擔,嚴重影響其參與海上搜救的積極性。目前,由於我國對誌願者力量參與搜救缺乏相應的補償機製和政策支持,導致誌願者力量參與海上安全救助的積極性不高。

2.2 隊伍不穩定且流動性大

一些搜救誌願者的作業範圍相對固定,是誌願者隊伍的中堅力量,但由於其工作特點導致工作變動頻繁,不利於搜救誌願者隊伍素質的提高,且容易造成聯係不暢。從船舶角度而言,海上搜救誌願者船舶平時從事海上運輸和生產作業,作業區域範圍及流動性大,主要經濟來源靠海上運輸和生產作業,無法長期待命於某一水域,部分船舶作業水域隨漁汛期的變化而經常不能在固定海域作業,因此,無法實現就近出動,甚至有時無船可指派。

2.3 權益缺乏法律保障

海上搜救誌願者參加搜救行動往往是受政府指派而發生的一種義務的海上搜救行為,根據相關法律,其屬於誌願者服務。但這種誌願者活動並不等同於一般的誌願者服務,它屬於突發事件範疇,具有非預期性、巨大危險性、緊迫性、不確定性等特征,往往對其人身、財產甚至生命構成很大威脅。但目前我國海上搜救誌願者權益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誌願者隊伍經費缺乏的窘境下,暫時還無法實現為每個誌願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誌願者在救助過程中的自身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4 缺乏專業救助知識培訓

海上搜救誌願者常年在海上從事捕撈或運輸作業,對海域環境情況和風、潮、流等特征十分熟悉,對要求較高的搜救專業知識和技能卻相對匱乏,尤其是缺乏航海知識、搜救專業知識、搜救通信聯絡及有關針對搜救方麵的法規知識,在搜救過程中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也存在不足。由於缺乏必要的活動經費,尚未為誌願者提供係統的搜救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從而影響了搜救效果。

2.5 缺乏裝備

因搜救誌願者隊伍建設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許多誌願者組織未能為誌願者專門配備救生衣、防護服、防護鏡等海上應急的個人裝備以及橡皮艇等救助設備,因此,極易造成救助延誤或不及時。

3 我國海上搜救誌願者體係的建設框架 海上搜救誌願者體係建設框架。

3.1 組織管理 應建立全國性海上搜救誌願者組織,規範搜救誌願者的招募、培訓、演練、宣傳、獎勵、資金募集等活動,地方組織和個人可成為其會員。

海上搜救誌願者組織的主要功能包括:規劃、組織海上搜救誌願服務活動;組織開展對有關海上搜救人員進行培訓、教育;為海上搜救人員提供必要的救助設施設備、費用補償和安全保障;開展海上搜救宣傳,普及海上搜救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海上搜救意識;開展國內外海上搜救學術交流;表彰、獎勵在海上搜救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和單位;開展與海內外誌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3.2 招募管理

招募工作是海上搜救誌願者隊伍建設的第一步,目的是吸納合適的誌願者來完成海上搜救的相關工作。招募分為信息發布和資格認定兩個步驟。

招募信息發布既可以開展範圍廣泛的招募工作,也可以針對特殊工作有選擇性的進行招募工作。海上搜救誌願者隊伍建設的第二個步驟是對應征的潛在誌願者進行認定。認定工作包括篩選和麵試兩個環節。通過篩選及初步判斷以確保申請者是否具有所申請工作的必要經驗和技能;通過麵試決定申請者是否適合某項應急工作,明確其具備的技能和動機。

3.3 培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