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民間文學是回族民俗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十多年來,通過對回族民間文學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可以肯定地說,回族民間文學極其豐富,為整個回族民俗學的研究打開了局麵,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回族中的許多民間神話、傳說、故事、敘事詩、歌謠、諺語、歇後語、楹聯、民間工藝與技術事象等,已成為鼓舞和激勵回族人民積極進取,開拓前進的力量,這也是回族人民對中華民族以及人類文化的積極貢獻。我們應廣泛宣傳它、研究它,進一步發展這種民族傳統文化。
(三)回族民俗學的建立和發展,對回族其他人文科學的進一步發展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一是回族民俗學的研究和發展,對回族史學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實證資料依據。回族民俗是隨著回族的形成和發展而存在發展,並通過大量的民俗事象揭示回族曆史的發展軌跡。如回族民間流傳的《宛尕斯的故事》,回族種植海納花及染指甲的習俗,回族善於經營珠寶的習俗與傳說,關於賽典赤、鄭和、杜文秀的傳說,以及白壽彝先生為《禹貢半月刊》編《回教與回教專號》收錄的《陝甘劫餘錄》等回族民俗事象及其民間傳說、真人真事的故事和歌謠等,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本民族的曆史。二是回族民俗學的研究,對回族文學的繁榮與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民俗學與文學關係非常密切。回族民俗直接或間接地反映了回族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對突出回族文學作品的民族性特征,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影響。古今中外的優秀文學作品,都是藝術地再現生活的真實,是曆代生活的風俗畫卷。正如魯迅所說,文學作品越是有地方色彩的,倒容易成為世界的,即為別國所注意。近幾年來回族作家創作的一些優秀文學作品也都比較好地把握和反映了回族民俗。如長篇小說《穆斯林的葬禮》、《穆斯林的兒女們》等,為回族群眾所喜愛、所接受。三是回族民俗學的發展研究,對回族美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等學科的發展,同樣將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回族民俗學的研究方法
科學的方法是達到科學研究目的的重要手段。回族民俗學是一門具有強烈實踐性的科學,必須根據其性質和任務,堅持唯物辯證法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方法論,深人調查,全麵研究。具體講要努力做到以下兩個方麵:
(一)要深入細致地進行調查,掌握豐富的第一手材料
調查是研究的基礎,沒有調查,就不可能進行分析研究。在開展回族民俗的調查中,我們應注意把握三點:
一要“實”,即實事求是。要親自到回族聚居的縣、鄉、村、戶去進行實地調查采訪,與不同階層不同職業的回族群眾進行座談,力爭客觀、真實、透徹地把握調查對象。為便於貼近回族群眾,既歡迎兄弟民族的調查研究工作者到回族群眾中去調查,更要注意動員本民族的研究工作者去談話、詢問、采訪,避免因不熟悉情況或調查中詢問采訪不當,給調查工作帶來不便。要切忌走馬觀花,道聽途說。如果我們沒有真正深人下去,隻看到一些表麵現象或憑道聽途說去進行研究,其結論必然是不符合實際的,甚至會出現傷害回族人民感情的事情。近幾年在這方麵或多或少地出現了一些不該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汲取教訓。
二要“細”,即細致、細心。調查了解回族民俗,要細心觀察了解,認真剖析。回族民俗,是回族民間傳統的大眾文化,其主體是“人”。因此,我們既要研究回族民俗的事象,又要研究回族人的意願和通過回族人傳播的民俗文化現象,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我們調查回族的某一民俗事象,就要問清這些民俗是如何形成的,形成的原因是什麼,有哪些具體表現,通過這些表現和內容,看它有什麼特點。這既是回族民俗學不可忽視的調查方法,也應成為我們的刻意追求。
三要“廣”,即廣泛、全麵、係統地了解回族民俗情況。根據回族的分布特點,我們既要了解全國各地回族民俗情況,更要重視調查回族聚居區的民俗;既掌握共性的東西,又要注意不同地區的個性情況。我們還應當根據各地回族群眾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調查了解回族民俗的變異、變遷以及出現的新事象。同時,還應注意搜集回族民俗的曆史資料。總之,要力爭做到多側麵、多層次、全方位的調查。
(二)科學分析研究,掌握回族民俗發展的規律
研究是調查的升華。我們應在大量調查回族民俗的基礎上,按照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觀點,進行綜合整理和科學分析研究。一是要用比較的方法研究回族民俗,特別是要通過對不同曆史時期、不同地域以及與兄弟民族民俗和伊斯蘭教的比較研究,掌握回族民俗的發展軌跡和共同體文化。二是要全麵辯證地研究回族民俗。要從整體上把握回族民俗的形成與變化,研究其內在特點與規律。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肯定,也不能片麵地、簡單地采取民族虛無主義的態度和大民族主義的態度全盤否定。我們在研究中,既要研究回族民俗中先進的、有益的、健康的民俗傳統文化,也要看到和研究回族民俗中落後的現象及其原因。如何看待和判定回族民俗的先進與落後呢?我們隻能按照是否有利於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是否有利於民族團結和文明進步,是否有利於人們的身心健康的標準去衡量、去看待、去研究。在研究回族民俗中,我們應堅持揚其所長,避其所短的原則,對曆史悠久、內容健康、有利於回族人民生產和生活以及調節人際關係的民俗,要按照憲法規定,給予保護、提倡和發揚,並適時加以宣傳和引導。對妨礙回族社會經濟發展、妨礙回族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不利於回族群眾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以及消極落後的民俗,也應以正確的態度去研究,說明其形成的根源及社會曆史條件,引導回族群眾在自覺自願的前提下,逐步進行改革,變為積極健康文明的民俗。對回族群眾長期形成的一些既無利又無害的傳統民俗,如飲食嗜好、禁忌習俗等等,我們應當予以尊重,並聯係回族的宗教、曆史、經濟文化等,進行全麵綜合的研究,既不提倡,也不應貶低或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