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土地管理(3 / 3)

據統計,到一九九一年底,全省尚有佃農62095戶,耕地租約尚有62143件,內含耕地129143筆,28146公頃。與一九四九年比較,佃農戶已減少五分之四,佃耕土地麵積僅為一九四九年之十分之一強。

(三)公有耕地放領。

台灣地區繼一九四七——一九四八年“公地放租”,一九四九——一九五○年的“三七五減租”之後,於一九五一年六月發布了“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采取“繳價承領”方式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歸佃農所有,使之成為自耕農民,並作為以後征收放領私有耕地的表率;放領公地地價按照該地全年正產物收獲量2.5倍折成實物計算,地價分十年攤還,其每年攤還數額,包括田賦或土地稅以不超過全年正產物收獲量375‰為準。承領人願提前繳清地價者,可以縮短攤還年期。

台灣省辦理公地放領,一九五一年五月開始,到一九七六年共分九次辦理。首先由各縣市政府就其直接管理放租之國、省有耕地開始,再逐次擴展到各公營事業、合作農場、軍事撤廢地、山坡土地、河川浮覆地等。到一九八一年,先後放領耕地138957公頃,承領公地農民共286287戶。

(四)“耕者有其田”。

一九五三年公布施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分為總則、耕地征收、耕地放領及承領、限製及罰則、附則,共5章36條。這是台灣省實施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之後,進一步推動農地改革又一舉措。要求兼顧地主與佃農的利益,對地主給予合理補償,對佃農使其在不增加負擔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輔導地主轉業,鼓勵其投資工業,以促進工業發展。

《條例》實施後,其成果是:征收放領耕地麵積,143568甲(折合139260公頃);耕地被征收之地產戶數106.049戶;承領耕地之農民戶數194.23。

加上一九五三年佃農28960戶直接向地主購入15646甲(折合15.177公頃),則當年獲得耕地的所有權的農民共有223783戶,有159214甲(154437公頃),由出租土地轉變為自耕土地,農村土地所有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

(五)第二階段的農地改革。

繼前述各項政策措施之後,一九五八年起開始進行農地重劃。一係列農地改革促使農業生產大幅增加,農村經濟得以改善,為工業發展奠定了基礎。但一九六六年以後,工業生產逐漸超過農業,工業發展很快。但農業收入相對偏低,導致農業人口外流,農地廢耕日多,小農經濟麵臨考驗。如何扶助農業成了重要問題,遂於一九七三年九月公布實施《農業發展條例》,一九八○、一九八三、一九八六年又經三次修改,形成8章53條。對農地利用規定了7條,限製農地變更用途,強調水土保持,要求地政、農業、水利等部門統籌策劃推行農地重劃,並加強土地開發管理。其他方麵,則規定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農民購地,借以擴大經營規模等。但實施效果並不顯著。一九七九年提出要:“推動第二階段農地改革,更進一步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目的”,一九八三年出台了《第二階段農地改革方案》,包括5項措施:鼓勵農民購地,擴大農場規模,提高農業經營效率,銀行給予長達十五年的低息貸款;推行共同經營、委托經營及合作農場經營;配合農業機械化,加速農地重劃;加強推動農業機械化,以解決農村勞動力外流,勞力不足問題;其他配合措施。

到一九九一年,台灣地區共完成農地重劃697區,麵積367715公頃,占當年農地總麵積的40.92%。

五、都市土地改革

台灣省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公布施行“台灣省都市土地改革辦法”,但法效不足,除地價稅征收效果較好外,“照價收買”、“區段征收”、“超過最高限額土地之處理”等,都未能有效實施,都市土地問題日益嚴重。一九五三年十二月擬訂“都市土地改革條例”,後改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幾經周折,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公布施行,是繼農地改革後主要都市土地改革法案。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地價、照價征稅、收買、漲價歸公。到一九七二年先後又進行過4次修改。台灣省製訂了施行細則。在實施中,首先核定實施地區及範圍,而後查估及評議地價。由縣市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將地價評議完畢立即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於三十天,同時接受人民申報地價。然後歸戶造冊;計算地價稅,實施照價征稅。對於低報地價的,實行照價收買。《條例》還規定“土地之自然漲價,以征收土地增值稅,逐漸收歸公有”,但自一九六四年修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規定,對原地價之計算,以一九六四年新定地價為準,卻失去了“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本意。

自一九五六年正式實施都市平均地權,開征地價稅於一九六四、一九六八、一九六九、一九七○、一九七四年五次擴大實施地區,總計施行平均地權的土地麵積達到164368公頃,地價稅收入在一九九一年達到273.2億元,比一九五六年增加175倍。

一九九○年修訂發布新的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采取“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二價分離政策,目的是使課征地價稅所依據的“公告現值”不因“公告土地現值”大幅調高而調高,從而加重多數人地價稅負擔,又使“公告土地現值”隨土地市價調高,以加重土地增值稅課征及合理提高征收土地的補償地價。據台灣地區一九九一年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比較,公告地價平均為公告土地現值的45%,其中台北為39%,高雄市為57%。

六、土地利用

(一)區域計劃台灣地區的都市人口。

一九五二年占總人口46.7%,到一九九一年已增至76.4%。同期人口在50000以上的都市,由12處增為78處。尤其是台灣島南北兩端的城市及工業,聚集更快。由人口、產業分布失衡,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嚴重及不合理競爭。為解決這一新的土地問題,一九七一年起開始研究製定“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劃”同時研訂區域計劃法及各地區的區域計劃,於一九七九年完成。其土地使用目標是:

一九九六年需保持:農業用地3180000公頃。其中:農作物用地896000公頃;林業用地2170000公頃;漁業用地56000公頃;畜牧用地58000公頃。

都市及工業用地161500公頃。其中:工業用地33610公頃(含新增14535公頃);北部12890公頃;中部7880公頃;南部11370公頃;東部1470公頃;邊際土地108600公頃;河川地34800公頃;交通及其他用地113200公頃;合計3598100公頃。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依台灣《土地法》規定,根據經濟政策和地方需要以及土地可能供使用的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編定用途的土地,就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用途變更必須經地政機關核準。

(三)都市土地限製。

台灣規定市地為市行政區內的土地,其使用分為限製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自由使用區在必要時,可改為限製使用區。在限製使用區規定了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限製、建築線的劃定、建築物的高度、深度、寬度與空地麵積的比率等,必須遵守,新設的都市,由政府依都市計劃法將市區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法征收,整理重劃,再按征收原價分宗放領。放領時加收整理土地費用。

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開放的區域,作為保留征收,並限製其妨礙都市計劃的使用,如計劃中作為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所需的土地等。

(四)市地重劃與區段征收。

市地重劃與區段征收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促進都市建設及提高土地利用的手段。市地重劃由私人共同負責提供公共設施及各種建設用地的土地開發方式,而政府則處於監督、配合、協調的地位。將都市土地中雜亂、不規則地形、地界,不能經濟使用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和,並根據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配置用途的設計,確立重劃地區的交通道路、上下水道、公園廣場、機關、學校、市場、醫院及其他公共設施的體係模式,以改善美化生活環境。區段征收是為了獨立目的事業的需要,將某一劃定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征收,重新劃分整理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或放領、出賣、租賃以改進該地區的土地利用,使之適於事業目的發展,如開發新市區、更新舊市區、辦舉國防、公用事業等。其處分方式,可以以報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道路、廣場、體育場、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市、縣所有;多餘可供建築的土地,實行標售。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可以優先買回土地,其土地增值稅減征40%。

市地重劃與區段征收的最大不同在於,前者經開發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未消滅,而後者則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地價補償後,其所有權即消滅。區段征收是政府行為,能掌握建設所需土地,適用於多目標綜合開發。而市地重劃方式則更適用於已發布都市建設細部計劃的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可供建築的地區,準備開發建設為新社區的地方。

市地重劃與區段征收,是台灣地區都市土地開發的主要方式,並有較成熟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