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
一、地政機構
一九四九年前,國民黨政府設有地政部,於一九四九年五月撤銷,在內政部內設地政署,掌管土地行政,同年八月又將地政署縮編為地政司,其職責是: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的管理;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及估價人員管理;平均地權政策的督導實施;地權調整規劃與督導;土地重劃的策劃與督導;土地征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編定土地使用計劃及督導;製定行政區域規劃及勘界;審議、整訂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其他地政事項。
地政司分設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方域等6科。各科的職責是:
地籍科負責土地登記、地籍圖冊保管統計與督導、農地策劃與督導、土地登記代理人登記管理、地政人員培訓儲備策劃、戰地政務地政專業幹部培訓、其他有關地籍事項、不屬其他科管理的事項。
地價科負責平均地權的規劃實施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估價、土地稅標準整訂及減免事項、估價人員管理、市地重劃策劃督導、土地金融協調、其他基地房屋租賃管製、其他有關地價事項。
地權科負責地權調整的規劃督導、私有地權的限製、農地移轉及變更使用管製、實施耕者有其田事項、耕地租賃及保障事項、工業用地的規劃督導、外人地權處理、土地征收的審核督導、其他有關地權處理事項。
地用科負責編定土地使用規劃及督導、策劃土地開發及推行、公有土地管理、土地促進利用的督導設計、公有土地撥用、其他有關地用及公地管理事項。
測量科負責土地測量規劃督導、測量成果管理維護、土地測量資料統計分析、測量業管理輔導、測量師與測量技術人員登記管理、其他有關測量事項。
方域科負責疆界及行政區域規劃勘測、標準輿圖及誌書的編印、水陸地圖之審核、地圖資料彙集整理、推行地名標準化、其他有關方域行政事項。
一九八一年三月,台灣“內政部”在地政司之外另設“地政資料中心”,由地政司長兼任中心主任。中心內設4科,第一科為企劃科,負責各種近程、遠程業務規劃設計;第二科為作業設計科,負責各項作業規劃及係統程式設計;第三科為機器操作科,負責各項資料輸入輸出電腦作業及繪圖儀器操作;第四科為資料管理科,負責各種硬件、軟件及對內對外資料收集、交換、分配、管理。地政資料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務是負責建立、管理地政信息係統、土地測量成果管理係統和地名資訊係統,以及地方性地政資料電腦處理業務,如地籍資料電腦處理、數字地籍測量及管理作業、農地重劃電腦作業和規定地價電腦作業等。
地政資料中心成立後,積極推動地政資料電腦處理業務,頗有成效,獲各方重視,台灣“內政部”遂於一九八六年改製為“內政部資訊中心”。截至一九九一年七月,該中心已完成“內政部”13個單位的資訊係統規劃135項,其中屬於地政或與地政業務關係密切的項目有20項,其軟件係統名稱是: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係統;數值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係統;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係統;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係統;土地測量成果管理係統;公告土地現值電腦作業係統;市地重劃電腦作業係統,即有舊戶子係統、測量繪圖子係統、成果整理公用程式集;地政法令索引係統;土地登記簿縮影響異動檔索引資料處理係統;土地段名代號管理係統;外人地權管理係統;區域規劃資料庫係統;區域及都市土地使用圖形整合軟件係統;區域土地使用圖形電腦化係統;台閩地區都市計劃資訊係統。
日本占據時期,台灣省沒有專設的地政機關,光複後曾一度設立“土地委員會”,研究處理土地問題,並於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下設“地政局”。一九四七年省政府改組,“民政處”改為“民政廳”,“地政局”隸屬於“民政廳”。局內設六科、二室以及主計、人事單位,各科室的職責是:
第一科:負責土地登記、地目等則調整、地籍測量登記人員培訓
第二科:負責規定地價、建築改良物估價及地稅減免等事項。
第三科:負責扶植自耕農、地權調整、地權限製及地權清理事項。
第四科:負責荒地開墾、公地管理、土地租用及土地使用調查等事項。
第五科:負責農地重劃調查、設計、規劃、督導事項。
第六科:負責總務、文書、出納等事項。
技術室:負責政策研究、業務督導等。
秘書室:負責辦理文稿審核。
地政局下設測量總隊、隊下設分隊。
一九七九年七月,“民政廳地政局”升格改製為“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處內設6科及行政室,處下另設“測量總隊”及“土地重劃工程規劃總隊”。
台北市、高雄市分別設隸屬市政府的地政處,處下設“地政事務所”,分區辦理土地登記及複丈鑒界業務。另設“測量大隊”、“土地重劃大隊”。各縣(市),政府設“地政科”,科下設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四股。地政業務繁重的縣市,設“地政局”,局下設“科”。
台灣地區地政管理係統如下圖。
二、相關管理機構
台灣省的地政工作由“內政部”的地政司統一管理,但土地使用管理分別由直接使用部門管理,是分散管理體製。依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的規定:
1.非公用房屋及建築用地由財政廳管理。
2.山地保留地與其建築物及古跡保存用地由民政廳管理。
3.耕地、養魚池由省政府地政處管理。
4.保安林地及山坡地由農林廳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管理。
5.河川及水利用地由省水利局管理。
6.學產房地由教育廳管理。
7.礦業用地由省礦務局管理。
8.港灣及鐵路公路用地由省交通處所屬港務局、鐵路管理局及公路局分別管理。
9.漁港範圍內的土地由農林廳漁業局管理。
10.風景特定區、風景區及遊憩用地由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管理。
11.墳墓用地由省政府社會處管理。
12.非公司組織的省營事業機構經管的房地由各該事業總機構管理。
13.其他尚未區分的不動產,視其性質由省政府指定機關管理。
三、地籍管理
台灣地區依《土地法》進行地籍整理,其程序是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地籍測量由地政部門組織實施,其結果予以公布,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有錯誤的,可在三十天期限申請複丈,未申請複丈及複丈無誤或經改正的即可辦理土地標示、登記。
土地登記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的登記,由市、縣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提出申請,可以出具委托書由委托代理人(通稱“代書”)代辦。凡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都要依“土地登記規則”進行登記。未經按“土地法”登記所有權的土地,要申請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移轉後,應在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在土地總登記及設定他項權利的,應在一個月內申辦他項權利登記。
截至一九八八年底,台灣地區已完成土地總登記的土地共1775086公頃,占台灣土地總麵積的49.3%;其中屬於公有的628881公頃,占35.43%;屬於私有的1146186公頃,占64.57%。在台北市境內的有24370公頃,占該市總麵積的90.65%;其中公有地8.543公頃,占35.06%;私有地15827公頃,占64.94%。在高雄境內的16038公頃,其中公有地7561公頃,占47.14%;私有地8477公頃,占52.86%。
四、農地改革
(一)公地放租。
台灣光複後,政府製定了土地改革政策,有三項基本原則:1.先改革農地再改革市地;2.先改革公地再改革私地;3.先保障佃權再扶植自耕農民。對於應屬公有的耕地部分,曾於一九四六年由地政局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麵清查,隨後製定了“台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於一九四七年一月公布施行。其重點是:1.放租對象,凡300市畝以上的省地,一律放租給自耕農民組織的合作農場。零星耕地放租給個別農民。2.耕地租率:原訂為不得超過地價的8%,或正產物年收獲量三分之一,後改為不得超過年收獲量的四分之一;3.放租期限;合作農場為九年,一般農民為五年;4.獎勵合作經營,政府以所收租金的20%撥還合作農場,輔助發展合作經營,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5.承租農民須自任耕作,禁止包租轉佃。
(二)三七五減租。
在公地放租的基礎上,一九四九年四月公布實施了“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其第二條規定:“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在未經依……規定地價前,應依法之規定,其地租租額不得超過正產物全年收獲總量375‰,其約定地租超過375‰者,應為375‰,不及375‰應依約定。”各縣市分別成立了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員會。工作有一定成效。但由於該辦法為行政法規性質,對於出租人收回耕地之限製,承租人佃權之保障、優先購買權之確認、違法案件之製裁等,均嫌法效不足,部分地主更常阻撓抗拒,遂又製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於一九五一年六月公布施行。該條例全文30條,除對租額的限製、書麵租約之訂立、佃農額外負擔之禁止、災歉時租額之減免等,仍予強力維持外,並對租期之訂定、租賃期間佃權之保障、租期屆滿佃農之續租,以及租佃糾紛之調解,均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