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有土地管理人員549名(含專職鄉鎮土地管理員54名),另有兼職土地管理員283名。
二、成就和經驗
青海省的土地管理工作堅持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和“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一手抓耕地保護,一手抓土地使用製度改革,成績顯著。
(一)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通過實行非農業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將每年占用的耕地和非耕地數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嚴格審批程序,將各類建設用地依法納入了管理軌道,扭轉了耕地銳減的局麵,非農業建設每年占用的耕地由一九八六年以前的年均2萬畝下降到4000畝左右。
平安縣土地管理局為加強三項建設用地管理,在審查三項建設用地中始終堅持“三個嚴格”:一是嚴格審查全部用地資料;二是嚴格實行計劃指標管理;三是嚴格按審批權限報批。在征地時做到“五個到場”即:項目論證到場;項目選址到場;控製設計用地規模到場;劃拔用地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在農村宅基地審批時實行“兩公開一監督”製度:即公開用地指標;公開審批程序和申請條件。通過強化各個管理程序接受群眾監督。自一九九———一九九五年五年內國家下達給該縣三項建設用地指標2951畝,實占用2026畝,節約計劃指標925畝。為使青海省有限的耕地資源得到有效地保護,一九九二年省人大頒布了《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一九九五年省政府下發了《關於搞好全省重點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全省完成537萬畝重點農田保護任務,並召開了全省重點農田保護現場會,總結推廣了保護耕地的經驗,提出了全省保護耕地的具體任務和措施。截至一九九五年底全省已劃定保護重點農田麵積441萬畝,占全省耕地總麵積的53.8%。建立了保護區地塊檔案,繪製了保護區位置分布圖,設置了地麵標誌,製定了管理辦法。
湟中縣土地管理局在劃定重點農田保護工作方麵為全省提供了成功經驗,他們的具體做法是:
1.加強領導,廣泛宣傳,不斷提高幹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在縣土管部門的精心指導下,全縣各鄉鎮、村聯係縣情、鄉情、村情加強國土觀念教育和土地管理法規教育,每年利用土地宣傳日活動和其他各種有利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引導幹部群眾增強土地憂患意識,樹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護耕地,惠及子孫”的意識,為開展重點農田保護工作奠定了較好的思想基礎。
2.對全縣土地利用現狀進行了詳細調查,摸清了土地資源現狀。按照省、地、業務主管部門的安排,完成了外業勘測調查、繪圖和內業資料編寫建檔工作。對全縣各鄉鎮、村的耕地進行了詳細核實,為開展重點農田保護工作積累了基礎資料。
3.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開。全縣先在多巴、攔隆口、李家山、總寨等條件較好的6個鄉鎮的94個行政村進行重點農田保護區劃定試點。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全縣全麵鋪開。縣和各鄉、村都成立了專門的工作機構,由專人負責,對所有土地管理人員進行了專項業務培訓,在掌握基本知識和有關技術要求的基礎上,按先平川後山區、先近後遠、先易後難的順序,劃片分組開展重點農田劃定工作。根據縣農業部門提供的高產農田範圍,土管部門參照土地詳查資料擬定農田保護地塊,再經當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逐塊討論確定,最後劃界定樁,測繪成圖,登記造冊,建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範圍,實行耕地檔案化管理。全縣共埋設固定保護碑96塊,水泥界樁5310根,繪製1∶50000的全縣重點農田保護區分布圖1幅,1∶10000的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圖22幅,1∶2000的村社重點農田保護地塊分布圖1623幅,共劃定重點農田52萬畝。與此同時,對今後十六年內(即二○一○年內)的各類用地也作了規劃,預留出居民建房用地3520畝,城鎮建設用地9000畝,新建項目用地2000畝。使耕地保護工作符合實際,能夠滿足人口增長和各類建設用地需求。
4.依法加強對重點農田保護區的管理。縣人大和縣政府從一九九一年以來先後頒發了《湟中縣關於加強重點農田保護的通告》、《湟中縣重點農田保護辦法》等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對劃入重點農田保護區的土地,非農業建設一概不能占用。重點項目確需占用的,必須報經縣政府審批,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開墾與占用重點農田同等質量和數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補造費。同時加強了土地執法監督,自一九九一年以來先後查處違法占地案件7300多件,收回土地213畝,有效地製止了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使全縣重點農田保護工作走上了法製化、規範化管理軌道。
由於堅持“開源”、“節流”並舉的原則,大力實施農業綜合開發,一九九二——一九九五年全省淨增耕地24萬畝,保持全省耕地麵積穩中有增。在一九九二——一九九五年,青海省無亂占亂圈土地,撂荒耕地現象。
(二)積極推進土地使用製度改革,土地資產效益開始得到體現。
青海省土地使用製度改革經過幾年不懈的努力和積極探索,土地使用權有償流轉機製已逐步確立起來,土地資產收益的分配及投入已開始形成製度,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適合青海特點的土地市場正朝著依法規範的軌道健康發展。
1.逐步擴大有償出讓範圍,加快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的步伐。一九九二年六月西寧市成功地出讓了第一幅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當年內共出讓6幅土地,麵積為30.29畝,收取出讓金36萬元,有償出讓的土地占當年用地總量的7.6%;一九九三年全市共出讓土地18幅,197畝。收取出讓金579萬元,出讓麵積占當年用地總量的32%;一九九四年全市共出讓土地21幅757畝,收出讓金1509萬元,出讓麵積占當年用地總量的94.7%;一九九五年全市出讓土地32幅,麵積256.4畝,出讓麵積占當年用地總量的41%,收取出讓金1117萬元。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九九五年底,全市共計出讓土地77幅,麵積1240畝,出讓金為3241萬元。西寧市土地使用製度改革以土地有償出讓為突破口,四年邁出四大步,步子一年比一年邁的大。一九九五年全省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已達到208宗,麵積達到1230畝,當年收取土地出讓金達1488萬元。出讓土地占新增建設用地供應量的比例,由改革初期的0.6%上升到一九九五年的38%。
2.促進了舊城改造和企業改革,為企業發展帶來了新的生機。在企業改革中,利用級差地租盤活土地資產,為企業結構調整和轉換經營機製提供了寶貴的啟動資金。有的企業將空閑土地依法轉讓後,所得收入按規定除向政府繳納出讓金外,一次性還清了多年的拖欠貸款,並擴大了生產規模。有的企業多年虧損,改組股份製企業,因資金短缺而被困擾,空閑土地依法轉讓後,將所得收入除向政府補交出讓金外,剩餘資金用於企業改革,保證了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省百貨公司和省醫藥公司,將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創立了兩個股份公司,填補了青海省上市公司的空白。西寧市虧損、微利企業占企業總數的70%,在新舊體製轉換過程中,企業麵臨的重大困難就是資金嚴重不足。推行土地使用製度改革,一方麵用地單位可以將原合法使用的土地依法向金融部門抵押貸款,解決企業短期生產資金不足的問題。青海塑料廠打算上一項新產品,由於購置設備的資金短缺而使產品遲遲不能投產,在金融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幫助下,該廠將合法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依法向金融部門抵押貸款,很快將需要的設備購回。西寧第一木器廠依法將部分空餘土地進行轉讓,所得收入除按規定向政府交納出讓金外,還一次還清了多年的拖欠貸款,擴大了生產規模。西寧童裝刺繡廠屬於多年虧損企業,根據國家轉換企業經營機製的規定,他們打算改組股份製企業,由於資金短缺而無法實施。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該廠將一部分空餘土地進行依法轉讓,除向政府繳納出讓金外,本廠也獲得了資金,從而保證了企業改組得以實施。實踐證明,推行土地使用製度改革,不僅沒有給企業增加負擔,反而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挖掘了土地潛力,充分發揮了土地的資產效益。
3.壟斷土地供應,增強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各級政府通過對土地使用權供應的壟斷,有效地保證了土地供應計劃的實施,對調控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和產業結構、土地價格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國家經濟政策的有效執行,同時節約了土地。西寧市國家建設占用耕地自一九六五——一九八八年的二十三年間,平均每年占用耕地1295畝,耕地總麵積從12萬畝下降為9.4萬畝。推行土地使用製度改革以來,一方麵市人大通過報經省人大批準實施的《西寧市耕地保護條例》,把耕地保護納入了法製軌道,並對舊城改造出台了相應的優惠政策。另一方麵,推行土地使用製度改革,使一些單位將空餘土地通過土地市場進行依法流動,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大大減少了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比例。
4.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為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來源。自一九九二年下半年——一九九五年底,全省出讓土地355宗,麵積2604畝,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3880萬元。出讓金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形成了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良性循環,投資環境得到了改善,並帶動了經濟的發展。西寧市把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全部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急需的社會公用事業投資,為市區大型工程建設提供了可靠的資金來源,改善了西寧市的投資環境,加快了舊城改造的步伐,為市民辦了一些實事。
5.清理整頓城鎮土地隱形市場初見成效。除牧業區外全省已有50%的城鎮對私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形成的土地隱形市場進行了清理整頓,初步把土地隱形交易納入了依法運行的軌道,為建立地產市場清除了障礙,追回了流失的土地收益,收回補交土地出達金達一百多萬元。平安縣土地管理局用一年時間對縣城所在地有些單位和個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出租、抵押的進行了清理,該罰款的進行了罰款,該補辦手續的補辦了手續。經過清理,縣城內268宗地中有交易行為的有115個單位和個人,麵積133744平方米,分別占單位和個人總數的42%和總麵積的4%,收回土地收益30餘萬元。
(三)土地管理基礎建設得到全麵加強。
1.加強了法製建設,為依法管地提供了法律保障。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視和關心土地管理法製建設。先後頒布實施了《青海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青海省重點農田保護管理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和《青海省土地荒蕪處理辦法》、《青海省國家建設統一征地暫行辦法》、《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清理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省政府連續兩年批轉了省土地管理局、省體改委《關於推進土地使用製度改革的報告》,發布了《關於印發〈青海省國家建設用地統一征地暫行辦法〉的通知》,省土地管理局與省五家銀行聯合發出了《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清償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全省土地管理配套立法日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