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2 / 2)

第十三條 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後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離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十四條 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資料,並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二)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三)除經海關準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於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並妥為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它作業。(四)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並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五)發現快件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處理,應當立即通知並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A類、B類、C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一)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和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二)B、C類快件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按前述規定報關的A、B、C類快件,海關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麵資料。

第十六條 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與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第五章 專差快件

第十七條 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應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等手續。經審核批準的,所在地海關同時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證書辦理報關手續。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並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十八條 運營人應當將專差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形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於變更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準。

第十九條 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一)個人自用物品。(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三)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其它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四)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進出境快件”係指運營人在特定的時間內,以快速的商業運輸方式承運進出境的物品、貨物。“專差快件”係指運營人以專差押運方式承運進出境的快件。“運營人”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企業。“監管時限”係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