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內線路,由縣級運管機關審批,並報地(市)級運管機關備案。
二、地(市)內線路,由縣級運管機關審核後,報地(市)運管機關審批,並報省級運管機關備案。
三、省內跨區線路,由縣、地(市)運管機關審核後,報省運管機關審批。
四、省際線路,由相關省運管機關協商無異議後,由經營業戶所在地省級運管機關審批,並報交通部備案。
五、國際線路,由部授權的省級運管機關根據兩國或多國汽車運輸協定的規定審核,並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四條 已開業的業戶需擴大經營範圍或合並、分立、遷移變更時,應經原批準開業的運管機關同意,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業戶歇業、停業須提前30天向原開業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辦理手續,並向社會公布。經營零擔線路運輸不足六個月的,不得歇業、停業。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十六條 零擔貨運經營方式可采用定線、定點、定班運輸形式或定線、定點、不定班運輸形式。經營方式經批準後,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七條 快件零擔貨運是指從貨物受理的當天15時起算,300公裏運距內,24小時以內運達;1000公裏運距內,48小時以內運達;2000公裏運距內,72小時以內運達。特快專運是指應托運人要求即托即運,在約定時間內運達。
第十八條 托運人辦理零擔貨物托運需填寫“道路貨物運單(丙類)”(以下簡稱運單),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辦理,如有特殊運輸要求,經承托雙方同意,在運單中注明特約事項。凡屬法令禁限運貨物,受理時應查驗有效證明;零擔危險貨物,不準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十九條 零擔貨運汽車通行時需攜帶《道路運輸證》、運單、零擔貨運線路牌,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 零擔貨物運輸的投保方式由托運人自願選擇,並在運單中注明。高檔、高價值零擔貨物運輸必須投保。
第二十一條 零擔貨運商務事故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零擔貨物受理和零擔貨運站經營的業戶,應在受理場所公布零擔貨運線路、站點、裏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條 經營零擔貨運的業戶要按要求填報零擔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零擔貨物受理、倉儲、裝卸、起運、中轉、到達、交付等環節,要嚴格履行交接製度,分清責任。
第五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運管機關對零擔貨運經營業戶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對業戶實行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年審合格,加蓋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由運管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未取得《許可證》或持過期無效《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1000元罰款。
2.未攜帶《道路運輸證》或無零擔貨運線路牌、無運單的,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3.未經批準超越經營範圍,擅自改變經營項目的,經營資格不合格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違反道路運輸其他有關規定的,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處罰。
處罰應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限期執行。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運管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的上一級運管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運管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或接到複議決定之日15天內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運管機關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交通部,各省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製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