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價法規(3 / 3)

三、執行合同運輸時,因承運人責任引起貨物運輸期限延誤,應根據合同規定,按延滯費標準,由承運人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裝貨(箱)落空損失

應托運人要求,車輛開至約定地點裝貨(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駛裏程,按其運價的50%計收裝貨(箱)落空損失費

第二十七條 道路阻塞停運

汽車貨物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滯,無法完成全程運輸,需要就近卸存、接運時,卸存、接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已完運程收取運費;未完運程不收運費;托運人要求回運,回程運費減半,應托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運費按實際行駛裏程核收

第二十八條 車輛處置

應托運人要求,運輸特種貨物、非標準箱等需要對車輛改裝、拆卸和清理所發生的工料費用,均由托運人負擔

第二十九條 車輛通行

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等發生的收費,均由托運人負擔。其費用由承運人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代收代付

第三十條 運輸變更手續

托運人要求取消或變更貨物托運手續,應核收變更手續費。因變更運輸,承運人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托運人負擔

第五節 貨物運費計算

第三十一條 整批貨物運費計算

一、整批貨物運價按貨物運價價目計算

二、整批貨物運費計算公式

整批貨物運費=噸次費×計費重量+整批貨物運價×計費重量×計費裏程+貨物運輸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零擔貨物運費計算

一、零擔貨物運價按貨物運價價目計算

二、零擔貨物運費計算公式

零擔貨物運費=計費重量×計費裏程×零擔貨物運價+貨物運輸其他費

第三十三條 集裝箱運費計算

一、集裝箱運價按計價類別和貨物運價費目計算

二、集裝箱運費計算公式:

重(空)集裝箱運費=重(空)箱運價×計費箱數×計費裏程+箱次費×計費箱數+貨物運輸其他費運

第三十四條 計時包車運費計算

一、包車運價按照包用車輛的不同類別分別製定;

二、包車運費的計算公式;

包車運費=包車運價×包用車輛噸位×計費時間+貨物運輸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運費單位

運費以元為單位。運費尾數不足一元時,四舍五入

第四節 旅客運輸其他收費

第五十六條 包車取消和包車空駛損失費

一、包車取消損失費

包用單位取消包車,在用車前一天取消包車,承運人按一天包車運費的5%向用戶核收包車取消損失費;當天取消包車按10%核收包車取消損失費。

承運人未征得用戶同意,單方取消包車,用車前一天通知用戶的,由承運人按一天包車運費的5%向用戶支付包車取消損失費;用車當天取消包車按10%支付包車取消損失費。

二、包車空駛損失費

因用戶原因,包車造成空駛,按往返實際行駛裏程、客車核定座位和包用車型運價的50%計收包車空駛損失費。

第五十七條 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

一、計程包車因用戶責任造成車輛停歇延滯,承運人可向用戶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計程包車日計費裏程在180千米以上,每日累計歇時間不足2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延滯費;日計費裏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時,每日累計停歇時間不足1小時者,免收車輛停歇費。超出免費停歇時間部分,以半小時單位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進整為半小時。

二、承運人未如期供車,應付給用戶供車延誤費。延誤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費。

三、包車停歇延滯費和供車延誤費均按計時包車價的50%計收。

第五十八條 車輛通行

客車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所發生的收費,均由旅客負擔。其收費由承運人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代收代付。

第三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製定實施。

細則,本規則的價目已確定幅度的,必須在幅度內確定價格水平,未確定幅度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對於政府列入市場調價的客貨運價價目,不受本規則有關基本運價加成幅度的限製。

第六十五條 大型物價的運價另行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頒布的《汽車運價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