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委托裝、拆箱作業的貨物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標誌、規格必須與"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的內容相符。
第二節 裝、拆箱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裝箱人裝箱前,應按規定認真檢查箱體,不得使用不適合裝運貨物的集裝箱。因對箱體檢查不嚴,導致貨物損失的由裝箱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收貨人或兩種以上貨物需要拚裝一箱時,裝箱人應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
第三十八條 裝箱人在裝箱時要做到:
(一)貨物堆碼必須整齊、牢固,防止貨物移動及開門時倒塌。
(二)性質互抵、互感的貨物不得混裝於同一箱內。
(三)要合理積載,大件不壓小件,木箱不壓紙箱,重貨不壓輕貨,箭頭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
(四)集裝箱受載不得超過其額定的重量。
由於裝箱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的,裝箱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裝、拆箱時不得損壞集裝箱及其部件,如有損壞則由裝、拆箱人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裝箱人裝箱後負責施封,凡封誌完整無誤,箱體狀況完好的重箱,拆封開箱後如發現貨物損壞或短缺,由裝箱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一條 整箱交付的集裝箱貨物需在卸貨港拆箱的,必須有收貨人參加。
第四十二條 集裝箱拆空後,由拆箱人負責清掃幹淨,並關好箱門。
第六章 水水集裝箱聯運
第四十三條 水水集裝箱聯運是指按聯運合同,以水轉水運輸方式,由聯運經營人將集裝箱貨物從接收地運至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集裝箱聯運合同,是指由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聯運的合同。
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聯運合同的人。聯運經營人對聯運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自接收貨物的地點時起運至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交付收貨人止。
第四十四條 聯運經營人與水運各區段承運人應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責任但此項合同不得影響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權利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 聯運集裝箱在運輸途中,如發現集裝箱損壞危及貨物完全不能繼續運輸的,區段承運人應及時換箱或采取相應措施,並作好記錄,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 集裝箱的管理和維修
第四十六條 使用自備運輸貨物,應采用"門-門"運輸方式,由托運人自行裝箱施封,收貨人提箱、拆箱。其他有關事項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四十七條 運輸郵件集裝箱,箱內隻能裝載按郵政部門規定郵寄的郵件,不得夾帶其他貨物。
第四十八條 行李集裝箱運輸:旅客托運的行李,由承運人委托港口經營人裝箱施封,並填寫"行李集裝箱裝箱單"。隨客同行。在卸貨港港口經營人拆箱時,凡箱體完好封誌完整,應根據"行李集裝箱裝箱單"核對,如有損壞或短缺,應做好"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簽字後由下一班航次的承運人交裝貨港港口經營人負責處理。
第八章 集裝箱的管理和維修
第四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集裝箱進出口情況填寫"港口集裝箱進出口情況表",寄送有關承運人。
第五十條 集裝箱由承運人統一管理、調動和維修。承運人按"集裝箱的檢驗、保養和維修標準"進行維修和管理,並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記錄集裝箱的技術狀況和修理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承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承運人的集裝箱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時經承運人同意可按租箱辦法租用集裝箱。
第九章 運輸統計
第五十二條 集裝箱運輸企業及有關單位應互相配合,確保集裝箱運輸、箱務管理與動態信息的采集、傳遞、反饋及時準確,凡因謊報、錯報或漏報造成損失的,由過失方承擔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完成的港口集裝箱吞吐量填寫"國內集裝箱吞吐量",承運人(各航運企業)將上月完成的集裝箱運輸量填寫"國內集裝箱運輸量",逐級報交通部。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宜,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交通部。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