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的管理,明確有關方的權利和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從事營業性的集裝箱貨物運輸及在港口、場站的裝卸業務。
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一)集裝箱,是指符合國際標準(ISO)、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集裝箱。(二)一般貨物集裝箱,是指按規定標準製作的除裝運特種貨物的專用箱以外的所有類型的集裝箱。(三)裝箱人,是指從事裝箱業務,將散件貨物裝入集裝箱的人。(四)拆箱人,是指從事拆箱業務,將貨物從集裝箱內搬(取)出來的人。
第二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以下簡稱"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用集裝箱運輸的方式經水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運輸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五條 一般貨物集裝箱禁止裝運下列貨物:(一)易損壞箱體或腐蝕箱體無適當包裝的貨物;(二)鮮活易腐貨物,但在特定季節和區域內承運人和托運人另有協議的除外;(三)國家禁止運輸的貨物。
第六條 下列品類的貨物應采用集裝箱運輸。
交電、儀器、小型機械、玻璃陶瓷製品、工藝品、家用電器、家具、印刷品及紙張、醫藥、煙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針紡織品、小五金及其它適箱貨物。
第二節 托運人的責任
第七條 托運人應按"托運須知"的規定填寫"集裝箱貨物運單"。
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規格應與運單記載相符。
托運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運輸的要求,其標誌應當明顯清楚。由於申報不實給承運人、港口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八條 托運的流質和易碎貨物拆箱後需轉運的,其包裝必須符合散件運輸的要求。
第三節 承運人的責任
第九條 承運人應提供適合集裝箱運輸的船舶,必須使用按規定經有關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的集裝箱,確保運輸安全。
第十條 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應嚴格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集裝箱貨物起至卸貨港交付集裝箱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集裝箱貨物運輸的交接方式包括:(一)門-門方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整箱交付收貨人。(二)場-場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三)站-站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接收散件貨物並負責裝箱後運至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後散件交付收貨人。(四)場-門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收貨人工廠或倉庫,整箱交付收貨人。(五)門-場方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六)門-站方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後散件交付收貨人。(七)站-門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接收散件貨物並負責裝箱後運至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整箱交付收貨人。(八)場-站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後散件交付收貨人。(九)站-場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接收散件貨物並負責裝箱後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
第十二條 承運人裝運集裝箱應做到:(一)堆碼平整,上層箱的底角件對準下層箱的頂角件;(二)不得將集裝箱堆放在其他貨物和物體上;(三)不得在箱頂上堆放貨物;(四)國標5噸重箱堆碼不得超過3層;(五)集裝箱應加固。
第十三條 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箱體損壞、封誌破壞、箱內貨物損壞、短缺,應負賠償責任,另有規定者除外。
承運人如發現集裝箱貨物有礙運輸安全時,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集裝箱貨物運抵卸港卸船後,承運人應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第四節 收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