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管理條例(2 / 3)

第十九條 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的頻率專用指配證明,向國家的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發射、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經核準使用的頻率、頻段不得出租、轉讓,已經批準的各項技術參數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辦節目和插播廣告。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和管理。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同一行政區域隻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有線電視站應當按照規劃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

第二十五條 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空間段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六條 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麵接收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進口境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解碼器、解壓器及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地麵接收設施,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幹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傳、幹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采取衛星傳送、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方式,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節目設置範圍開辦節目。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增加國產優秀節目數量,禁止製作、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內容,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新聞應當真實、公正。

第三十五條 設立電視劇製作單位,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後,方可製作電視劇。

電視劇的製作和播出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三十七條 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廣播電視站,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鄉、鎮設立的廣播電視站不得自辦電視節目。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節目預告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確需更換、調整原預告節目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告示。

第三十九條 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批準。

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時間與廣播電視節目總播放時間的比例,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