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6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方準行駛;
(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六)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12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章 車輛行駛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非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
(三)在劃分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四)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後車超越時,須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五)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入超車道,超車後須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如下:
(一)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70公裏,公路為8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裏,公路為70公裏。
(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裏,公路為7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50公裏,公路為60公裏。
(三)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50公裏,公路為60公裏。
(四)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40公裏,公路為50公裏。
(五)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30公裏。
(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15公裏。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於或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誌和路麵文字標記時,高於上述規定的,準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於上述規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公裏,拖拉機不準超過15公裏:
(一)通過胡同(裏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六)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七)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第三十七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天氣和路麵情況,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轉向燈的使用:
(一)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二)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製在105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不準超過3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須經公安機關核準,並隻準在執行任務時按規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製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誌控製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須在距路口100至30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二)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四)向左轉彎時,機動車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彎;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機動車須依次停車等候,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誌控製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
(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
(二)支、幹路不分的,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四)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望,確認安全後,方準通過。
第四十四條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道口欄杆(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5米以外;
(二)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望,確認安全後,方準通行;
(三)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準許通過;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按前項規定通過;
(四)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須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
第四十五條 車輛行經渡口,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須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條 車輛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供油係統發生故障時,不準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製動器、轉向器、燈光等發生故障時,須修複後方準行駛。
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須在車身後設警告標誌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誌。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並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四)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麵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前款(二)、(三)項的規定,也適用於非機動車。
第五十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二)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三)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麵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四)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五)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並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掉頭。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倒車時,須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準倒車。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不準倒車。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後麵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五十五條 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製,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時,任何車輛必須停車接受檢查。
第五十六條 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製。
執行任務的郵政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止駛入和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限製。
第五十七條 履帶式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麵上橫穿或短距離行駛時,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貨運機動車通過橋梁,其總質量超過橋梁的負荷量時,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麵車輛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七)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對於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定;
(八)駕駛三輪車不準並行。
第五十九條 畜力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係;
(二)不準駕車並行;
(三)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趕二輪畜力車須下車牽引牲畜;
(五)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燃燈;
(六)停放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六十條 駕駛人力車,不準並行、滑行、連串或曲線行進。
第六十一條 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製動器,鎖好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