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3 / 3)

(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製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製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第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單位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可以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科技成果進行檢測或者價值評估,故意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該檢測組織者、評估機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工未經單位允許,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本單位的協議,在離職、離休、退休後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欺騙委托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