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履行(1 / 3)

出口合同的履行

備貨

貨物的品質必須符合合同的規定和法律的要求

A.貨物品質應符合合同的規定

合同中表示品質的方法,有“憑文字說明”和“憑樣品”兩種類型。對於憑文字說明成交的合同,賣方所交貨物必須與文字說明相符。文字說明包括品質指標、行業公認或買賣雙方認定的等級,標明版本年份的標準以及技術說明書和圖樣等。對於憑樣品成交的合同,該樣品應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賣方交付的貨物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都應和樣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憑文字說明,又憑樣品來表示商品品質,則賣方所交貨物既要和文字說明相符,隻要和樣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種不一致,都構成違約。

B.貨物品質應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對貨物品質的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麵:

貨物應適合同一規格貨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銷性(或稱適銷品質)。這是法律所要求賣方承擔的默示條件。

貨物應適合於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賣方知道的待定用途。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擔保責任。當買方事先使賣方知道購買貨物的特定用途時,賣方如不能保證所交貨物適合於該特定用途,應於訂約前通知買方。如果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來挑選或提供適合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這種依賴對賣方是不合理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貨物應符合進口國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品質標準。世界各國都對數以萬計的商品規定了嚴格的品質標準和技術標準,比如,法國禁止果汁內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規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過1.6%等。這些強製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來作規定,賣方也必須保證貨物達到標準。否則無法進入該國市場。

交貨數量應符合合同的規定

交貨數量是合同的一個重要交易條件。對於賣方在交貨數量上應承擔的義務,各國法律都有具體的規定,但並不一致。由於世界各主要貿易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而不論其國內法如何規定,我國企業在與其貿易時,均按《公約》規定處理。

《公約》規定,如果賣方多交,則買方對於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如果賣方少交,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補交,並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賣方少交貨物的後果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則買方可宣告合同無效並有權索賠。

買賣雙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對於合同中的數量機動幅度,《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有相對應的以下規定:

信用證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貨物數量僅以度量衡製計量單位表示,未計包裝單位,也不是以個數計算,則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以有5%的增減。比如,日本向我方訂購2萬米棉布,則我方交貨數量可有5%的增減,但以總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為限。若日方訂貨時表明,2萬米布,每20米一匹,共1000匹。加上了包裝單位,就不適用5%的機動幅度的規定。

信用證以“大約”、“近似”或類似意義的詞語用於信用證的金額、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指標有10的增減。

貨物包裝應與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合同中對包裝的要求有繁有簡,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賣方必須嚴格照辦。對於合同沒有明文規定的,應注意符合有關法律的要求。

a.《公約》規定,“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在合同包裝條款不明確時,這是對賣方在包裝方麵的最低要求。

b.各國國內法對包裝及包裝上的文字說明的相應規定。比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規定食品罐頭不能使用焊錫;對包裝上的文字說明以及外包裝材料和填充物等,各國均有相應的規定。賣方必須在包裝方麵遵守這些強製性的規定。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

交貨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延遲裝運或提前裝運均可導致對方拒收或索賠。

合同中如未規定允許分批裝運或轉運,則應理解為不允許分批裝運或轉運。

合同中如規定允許分期/分批裝運的,但同時又規定了每批的數量,則賣方必須嚴格照辦。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規定時間或數量裝運,買方可按違約情況要求損害賠償直至解除該期合同,甚至解除該期以後各期的合同。

此外,賣方還應保證對貨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據物權、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針對這一責任,賣方在接受買方來樣訂貨和來料來件加工裝配業務時,可在合同中訂明“關於任何違反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的行為,均由買方負責,與賣方無涉”。

落實信用證

催證

按時開立信用證是買方的一項義務。但在實務中,買方由於資金等種種原因,延誤開證時間的事時有發生,在下列情況下,賣方應注意向買方發出函電提醒或催促對方開立信用證。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買方未及時開證這一事實已構成違約。如賣方不希望中斷交易,可在保留索陪權的前提下,催促對方開證。

簽約日期和履約日期相隔較遠應在合同規定開證日之前,去信表示對該筆交易的重視。並提醒對方及時開證。

賣方貨已備妥。並打算提前裝運。可去信征求對方同意提前開證。

買方資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於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審證

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的條件必須與合同條件相吻合,否則,賣方將難以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失去銀行所提供的信用保證。因此,賣方收到信用證後,應立即對其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如下:

開證行的資信狀況。開證銀行本身的資信應與其所承擔的信用證付款責任相應。特別對於實行外彙管製或國際支付能力薄弱或國內金融秩序混亂的國家的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更應重視審核該銀行的資信狀況。在我國,由我方銀行作為通知行時,除核對信用證簽名的真實性外,還承擔審核開證行資信的道義上的責任。

信用證的金額。信用證的金額應與合同一致。若合同上訂有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也應有相應的機動條款。

裝運期、交單期和到期日及到期地點。信用證中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應與合同中的裝運條款相一致,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或上麵加注的裝船或啟運日期,不得遲於最遲裝運日期。若信用證未規定裝運期,則最遲裝運日期即為信用證的到期日。

信用證還應規定一個在貨物裝運後必須向銀行交單要求付款或承兌或議付的日期,即交單期。所規定的交單期應為受益人裝運後製單留有充分的時間,如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期,則理解為應在實際裝運日(運輸單據出單日期)之後21天內必須交單。受益人必須在交單期內交單,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信用證到期日。

信用證還必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到期地點。即受益人必須在規定的到期日,在到期地點向銀行交單要求議付或承兌或付款。沒有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為無效信用證。實務中,到期日應與最遲裝運日期有一個合理的間隔,以便受益人有充分時間製單,通常為7~15天;到期地點應在議付地,即在出口地到期,否則由於銀行審單和郵遞過程,受益人將難以把握及時交單。

信用證有無限製性或保留條款。信用證中的這類條款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條款如信用證中規定“開證申請人”得進口許可證才能生效”或“本證僅在受益人開具回頭信用證並經本證申請人同意接受後才生效”,對於這類信用證,受益人必須等到所附條件滿足並取得有關文件後,即信用證生效後才能交貨。還有一類條款則是不合理的,帶有明顯的欺詐性。如規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中要包括“由買方簽發的提貨證明”或“檢驗證書應由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簽字”。這類信用證實際上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控製,受益人收款沒有保障,故不應接受。

信用證的性質,如不可撤銷,是否保兌;彙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日期;信用證對貨物的描述;裝運條件;保險條款以及所需單據等,都應和合同及慣例的規定相一致。

以上為審核信用證時應注意的要點。此外,對於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各種疏漏錯誤,也應仔細審核,以確保受益人能做到單證一致,安全收彙。

改證

A.受益人審證後要求開證申請人改證

受益人審證後,發現內容與合同和慣例規定不一致,應及時向開證申請人提出,要求改證時應注意下列改證規則。

需要修改的內容應一次性通知開證申請人,以節約對方改證費用。

開證行的改證通知書,仍須通過通知行轉遞,以保真實。

對於改證通知書的內容,如發現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則應把改證通知書退回,待全部改妥後才能接受。“UCP500”規定:對改證通知書部分接受無效。

受益人審證時,如發現一些條款雖與合同或慣例不符,但經過努力可以辦到的,一般可以不改,以示合作,並減少周折。

B.開證申請人主動改證

開證申請人主動改證應征得受益人的同意。若開證申請人事先未征得受益人同意,單方麵改證,則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在未表示接受前,原證條款繼續有效,受益人並有權保持沉默直至交單為止。若交單時按修改書製單,即表示接受,若按原證製單,則應另具通知書以示拒絕修改。

信用證的融資

出口商利用信用證可以獲取資金融通,主要有兩種方法:

打包貸款。出口企業將信用證交銀行抵押,可申請多達信用證金額百分之八十的優惠貸款。貸款行即為日後交單議付銀行。

出口押彙。由於信用證有開證銀行的付款保證,隻要出口商提交與信用證相符合的單據,對於議付信用證,銀行通常願意接單議付。而對於承兌和付款信用證,銀行也酌情可接受單據,墊付貨款,使出口商可以在裝貨後立即獲取價款,加速了資金周轉。

托運、保險和報關

托運

CFR、CIF條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辦理租船訂艙,或以FOB條件成交而進口方委托出口方代辦的,出口方也需辦理托運手續。CIF條件成交的合同,出口方應負責辦理保險。以推定交貨方式(象征性交貨)成交的合同,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

托運

一但信用證收妥無誤,貨物備妥,即應辦理托運手續。出口貨物的租船訂艙,我各外貿企業均委托貨運代理機構辦理填製托運單,發出明確、詳細、準確的托運指示。托運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裝運港、卸貨港、運輸標誌或集裝箱編號及封印號碼、品名、數量等。這些內容都應和信用證完全相符,並應注明貨物的毛重、體積。

托運時出口單位還須附交與本批貨物有關的下列各項報關單據:

出倉單(即出口單位的提貨單,可憑以向指定倉庫或生產廠提取貨物)。

出口發票及裝箱單或重量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如屬法定檢驗商品,應由商檢局加蓋檢合格章,或附上檢驗合格證書)。

出口收彙核銷單。

出口許可證(如屬國家出口管理商品)。

貨運代理機構接受托運後,即可向承運單位或其代理辦理租船訂艙業務。待承運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裝貨單後,貨運代理機構填製顯示船名,航次和提單號碼的“配艙回單”,連同裝貨單、收貨單一起交付出口企業,托運工作即告完成。

保險

我方出口合同,大多以CIF及CIP方式成交,由我方向保險公司投保。出口貨物保險,采用逐筆投保方式。在完成托運手續取得配艙回單後,出口企業即可辦理保險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