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結算(2 / 3)

議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證取得資金融通的一種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當地銀行遞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銀行在單證一致的前證下,扣除了預付款的利息和手續費後,購進受益人出具的彙票和全套單據。俗稱“買單”,又稱“出口押彙”。議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清楚表明適用於議付,則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了付款責任。如果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表明該證適用於付款或承兌方式,則開證行並不對買單銀行承擔信用證所規定的付款責任,該行此時可作為彙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開證行索償。

即使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議付行,議付行也不承擔必須議付的責任。信用證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開證行交單。但通常議付是受益人獲取貨款的一種最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單索償

議付行議付後,取得了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即可憑單據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請求償付貨款。如果開證行未在信用證內指定其他銀行,則議付行應將單據寄交開證行;若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則議付行應將單據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單據的開證行或付款行,在審單無誤後,即應將款項償付給議付行。若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了一家償付行,則議付行應向開證行寄單,但同時又向償付行發出索償通知,償付行在接到索償通知後,按其與開進行的事先約定,向議付行償付;如償付行拒絕償付,開證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開證行或付款行如發現單據和信用證不符,應在不遲於收到單據的次日起7個營業日內通知議付行表示拒絕接受單據,如果能在該期限內表示拒絕,則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F.申請人付款贖單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後,即通知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人應到開證行審核單據,若單據無誤,即應付清全部貨款與有關費用(如開證時曾交付押金,則應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單據和信用證不符,申請人有權拒付。申請人付款後,即可從開證行取得全套單據。此時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契約關係即告結束。

信用證的內容

目前信用證大多采用全電開證,各國銀行使用的格式不盡相同,文字語句也有很多差別,但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A.信用證本身的說明

信用證的類型:說明可否撤銷、轉讓;是否經另一家銀行保兌;償付方式等。

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

B.信用證的當事人

必須記載的當事人: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

可能記載的當事人:保兌行、指定議付行、付款行、償付行等。

C.信用證的金額和彙票

信用證的金額;幣別代號、金額、加減百分率。

彙票條款:彙票的金額、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貨物條款

包括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單價以及合約號碼等。

E.運輸條款

包括運輸方式、裝運地和目的地、最遲裝運日期、可否分批裝運或轉運。

F.單據條款

說明要求提交的單據種類、份數、內容要求等,基本單據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其他單據有:檢驗證書、產地證、裝箱單或重量單等。

G.其他規定

對交單期的說明。

銀行費用的說明。

對議付行寄單方式、議付背書和索償方法的指示。

H.責任文句

通常說明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以及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承諾,但電開信用證可以省略。

I.有權簽字人的簽名或電傳密押

信用證的業務特點

A.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作出承諾,在單據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行負首要的付款責任。

B.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信用證的開立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是一種獨立的完整的契約文件。在信用證業務中,當事人隻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

C.信用證是一種單據業務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麵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和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銀行嚴格審核單據,以確定單據表麵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而對單據的形式,準確性和真實性等不負責任。

上述信用證的特點,不僅保證了銀行對信用證業務的可操作性,也保證了受益人所得到的銀行信用是充分的,不受幹擾的。但是,如果出口方所出具的單據和貨物不一致,甚至偽造單據,申請人(進口方)有可能遭受必須付款而又得不到合同規定貨物的風險。此時進口方隻能憑合同向對方交涉。

信用證的種類

A.按基本性質分類

a.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tary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彙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彙票付款的信用證,彙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麵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注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Letterof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後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製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後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彙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彙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願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於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隻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彙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彙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循環信用證(Revolving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可恢複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於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彙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證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條件有三種:(l)自動循環。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定的方式恢複使用。(2)半自動循環。在使用後,開證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停止循環的通知即可恢複使用。(3)非自動循環。在每期使用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複使用。

c.假遠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sht)

信用證中規定:“遠期彙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彙票,但議付時等同於即期彙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惠的貼現率。

d.帶電彙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withT/T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證中規定,議付行在議付後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彙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製議付信用證。

e.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並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Credit)

指兩張互相製約的信用證,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於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注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後才生效。

票據

彙付

A.彙付業務的一般做法

彙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過銀行將款項彙交收款人。在國際貿易中如采用彙付,通常是由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如預付貨款或貨到付款或憑單付款)通過銀行將貨款彙交賣方。彙付有四個當事人,即彙款人、彙出行、彙入行和收款人。流程簡圖如圖所示:

彙付根據彙出行向彙入行發出彙款委托的方式分為三種形式:

電彙(T/T)。彙出行接受彙款人委托後,以電傳方式將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當地的彙入行,委托它將一定金額的款項解付給指定的收款人。電彙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種彙付方式中使用最廣。但因銀行利用在途資金的時間短,所以電彙的費用比下述信彙的費用高。

信彙(M/T)。信彙和電彙的區別,在於彙出行向彙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彙款速度比電彙慢。因信彙方式人工手續較多,目前歐洲銀行已不再辦理信彙業務。

票彙(D/D)。票彙是以銀行即期彙票為支付工具的一種彙付方式。由彙出行應彙款人的申請,開立以其代理行或賬戶行為付款人,列明彙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稱的銀行即期彙票,交由彙款人自行寄給收款人。由收款人憑票向彙票上的付款人(銀行)取款。

B.彙付的應用

買賣雙方對每一種結算方式,都從手續費用、風險和資金負擔的角度來考慮它的利弊。

彙付的優點在於手續簡便、費用低廉。

彙付的缺點是風險大,資金負擔不平衡。因為以彙付方式結算,可以是貨到付款,也可以是預付貨款。如果是貨到付款,賣方向買方提供信用並融通資金。而預付貨款則買方向賣方提供信用並融通資金。不論哪一種方式,風險和資金負擔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彙付一般隻用來支付訂金貨款尾數,傭金等項費用,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在發達國家之間,由於大量的貿易是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而且外貿企業在國外有可靠的貿易夥伴和銷售網絡,因此,彙付是主要的結算方式。

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交易中,買方往往用彙付方式支付貨款,但通常需輔以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所以又不是單純的彙付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