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條款》的現行規定於1982年1月1日修訂公布,共有6種險別,它們是:(1)協會貨物條款(A)[簡稱ICC(A)];(2)協會貨物條款(B)[簡稱ICC(B)];(3)協會貨物條款(C)[簡稱ICC(C)];(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WCC);(5)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ISCC);(6)惡意損害險(MaliciousDamageClause)。
以上六種險別中,(A)險相當於中國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其責任範圍更為廣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責任”之外的一切風險的方式表明其承保範圍。(B)險大體上相當於水漬險。(C)險相當於平安險,但承保範圍較小些。(B)險和(C)險都采用列明風險的方式表示其承保範圍。六種險別中,隻有惡意損害險,屬於附加險別,不能單獨投保,其他五種險別的結構相同,體係完整。因此,除(A)、(B)、(C)三種險別可以單獨投保外,必要時,戰爭險和罷工險在征得保險公司同意後,也可作為獨立的險別進行投保。
我國進出口貨物保險的做法
出口保險、進口保險與保險索賠
A.出口保險
凡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應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並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後,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製投保單並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投保的日期應不遲於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合同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或CIP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保險單證是主要的出口單據之一。保險單證所代表的保險權益經背書後可以轉讓。賣方在向買方(或銀行)交單前,應先行背書。
B.進口保險
按FOB,CFR,FCA和CPT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由我進口企業自行辦理保險。為簡化投保手續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預約保險的做法,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物的範圍、險別、責任、費率以及賠款處理等條款簽訂長期性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起運時,應將船名、開船日期及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書麵定期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屬於預約保險合同範圍內的商品,一經起運,即自動承擔保險責任。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則采用逐筆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國外出口方的裝船通知或發貨通知後,應立即填寫“裝貨通知”或投保單,注明有關保險標的物的內容,裝運情況,保險金額和險別等,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後簽發保險單。
C.保險索賠
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投保人或保險單受讓人)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按保險條款所承擔的責任進行理賠。
索賠主要程序如下:
損失通知:被保險人獲悉貨損後,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保險單上指明的代理人。後者接到損失通知後應即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和簽發檢驗報告等。
向承運人等有關方麵提出索賠,被保險人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向承運人及有關責任方(如海關、理貨公司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係屬承運人等方麵責任的,應及時以書麵方式提出素賠。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保險公司對此提出處理意見的,應按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所支出的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以與理賠金額之和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備妥索賠單證,提出索賠要求,索賠單證除正式的索賠函以外,應包括保險單證、運輸單據、發票,以及檢驗報告、貨損貨差證明等。保險索賠的時效一般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