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營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班輪提單和租船提單。班輪握本上載明運輸合同的條款,船貨雙方受其約束。而租船提單則受另行製定的租船合同約束,故在使用該提單時,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B.鐵路運單
鐵路運輸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通往港澳的國內鐵路運輸,分別使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單和承運貨物收據。
A.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單
該運單為發送國鐵路和發貨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運單簽發,即表示承運人已收到貨物並受理托運、裝車後加蓋承運日戳、即為承運。運單正本隨同貨物送至終點站交收貨人,是鐵路同收貨人交接貨物,核收運雜費用的依據。運用副本加蓋日戳後是賣方辦理銀行結算的憑證之一。
B.承運貨物收鋸
內地通過國內鐵路運往港澳地區出口貨物,一般都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承辦、貨物裝車發運後,由外運公司簽發一份承運貨物收據給托運人.托運人以此作為結彙憑證、承運貨物收據既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簽署的運輸契約。
C.航空運單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不僅應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還必須有托運人簽字。航空運單與鐵路運單一樣,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必須作成記名抬頭,不能背書轉讓。
收貨人憑航空公司的到貨通知單和有關證明提貨。
航空運單正本一式三份,分別交托運人航空公司和隨機帶交收貨人,副本若幹份由航空公司按規定分發。
D.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其作用與海運提單相似,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在單據作成指示抬頭或不記名抬頭時,可作為物權憑證,經背書可以轉讓。
多式聯運單據表麵上和聯運提單相仿,但聯運提單承運人隻對自己執行的一段負責,而多式聯運承運人對全程負責;聯運提單由船公司簽發,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全程運輸,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承運人簽發,也包括全程運輸但多種運輸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運輸。
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交貨時間
合同中的裝運條款,應具體規定交貨時間、裝運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運等內容。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對於FOB、CFR、CIF、FCA、CPT、CIP的合同,賣方隻要在合同規定的裝運地(港)將貨物裝到船上或交付承運人監管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以這類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是一種裝運合同,合同中的交貨時間實際上是裝運時間,賣方對何時到貨並不承擔責任。而D組的貿易術語和EXW、FAS術語,則是賣方必須將貨物置於買方的實際控製之下。因而,合同中規定的交貨時間是買賣雙方實際交接貨物的時間。
交貨時間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推遲和提前交貨都構成違約。
對於裝運合同中裝運期的規定,通常有下列作法:
規定明確的裝運時間,如1997年12月裝運、1977年12月31日前裝運、前者對裝運期規定了上下限,後者則隻規定了最遲裝運日期。
規定收到信用證後若幹天裝運。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合同,賣方為了避免買方未能開出或未能及時開立信用證而可能造成賣方損失的風險,有時可采用此種規定方法。此時賣方往往要等收到買方開來信用證後才開始備貨或投產,因而交貨時間與收到信用證的時間相關聯。
分批裝運和轉運
A.分批裝運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運輸條件和供需情況,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分批裝運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的日期,即分期裝運、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製,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備期均告失效。
《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可視作允許分批裝運。運輸單據表麵上注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裝貨地點,也不視作分批裝運。
B.轉運
轉運包括運輸過程中的轉船、轉機以及從一種運輸工具上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為。
經修訂後於1993年生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大大放寬了對轉運的限製。按其規定,信用證來明確禁止轉運,即為允許轉運、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隻要運輸單據包括全程運輸,該禁止隻對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裝箱化的件雜貨、散裝貨有效。
國際貨運代理
在進出口業務中,托運、提貨、存倉、報關和保險等環節的手續相當複雜,要求經辦者充分熟悉業務。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出現,為進出口商解決了這方麵的困難。
國際貨運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權,代辦各種國際貿易、貨物運輸所需要的業務。按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的資料介紹,國際貨運代理的作用在於:
運用專門知識,以最安全、最迅速、最經濟的方式組織運輸。
在世界各貿易中心建立客戶網和自己的分支機構,以控製全部運輸過程。
在運費、包裝、單證、結關、領事要求及金融等方麵向企業提供谘詢。
把小批量的貨物集中為成組貨物,使客戶從中受益。
貨運代理不僅組織和協調運輸,而且影響到新運輸方式的創新和新運輸路線的開發。
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自8O年代以來發展迅速,除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中國租船公司和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外,還有大量的國有和中外合資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國家於1995年6月公布了《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以規範和加強對這一行業的管理。
國際貨運代理具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A.出口業務
選擇運輸路線、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
為貨主和選定的承運人之間安排攬貨、訂艙;
包裝、計量和儲存貨物;
辦理保險;
收取貨物並簽發有關單據;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將貨物交付承運人;
支付運費,收取正本提單並交給發貨人;
安排貨物轉運;
通知收貨人;
記錄貨物滅失情況,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索賠。
B.進口業務
報告貨物動態;
接收和審核貨運單據,支付運費並提貨;
進口報關,支付有關捐稅和費用;
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
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
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C.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也可作為無船承運人(NVOCC)承辦多式聯運業務,即作為合同當事人簽發多式聯運單據,將各段運輸委托實際承運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