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對我國行政製度的啟示
在20世紀以來,立法所建立起來的多樣化的裁判所係統,構成現代行政的基本特點之一。在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與法院相比這一形式具有一定的優點,裁判所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因更少受程序的拖累,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滿足行政的需要。但是在裁判所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中,我們會發現裁判所委員會點名批評裁判所的救濟難以申請,給予的法律援助也不充分,處理案件存在拖拉現象。裁判所的種類繁多,體係龐雜,程序規範的複雜化,裁判模式適用範圍的狹小,監督和救濟力量的薄弱這些都是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現今存在的缺陷。英國法學界對目前的行政裁判所製度的改革也提出不少意見,英國法學團體“司法界”在1961年的一份報告中,主張管轄權廣泛的裁判所。在1971年的一份報告中,主張在高等法院內成立一個行政庭,受理一切行政訴訟的上訴案件和司法審查案件。在學術界中,羅本森教授是主張建立法國式的行政訴訟體係,建立一些地方行政法庭和一個最高行政法院。米切爾教授則提出由英國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擔任法國最高行政法院任務。總而言之,不管學術界的各個學者都對現今英國行政裁判所持什麼樣的觀點,很顯然的是,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需要在實踐中對其缺陷進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不同的國家有不一樣的國情,法治的發展道路也不一樣。在我國,與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相類似的行政複議製度目前也麵臨著改革的問題。在學術界,行政複議要不要受行政幹預的問題,為各學者爭論的核心。當我們了解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在改革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其目前存在的缺陷,我們或許能夠從中得到啟發,並在進行行政複議委員會製度建設時縝密思考,精心設計,避免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對英國帶來的不利後果。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的發展過程和我國行政複議製度的現狀,使我國行政複議製度的修改得到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從行政裁判所的發展變化來看,我們可以看到行政裁判所是隨英國政治經濟等影響而不斷變化,這種不斷調整爭議解決機製的變化告訴我們,在進行行政製度修改時,要適應需求而調整,不能盲目進行,否則不僅不能化解社會矛盾,還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
第二,我國行政製度存在行政複議專業性不強,工作人員人力不足,以及專業素質不高等問題。借鑒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我國在行政複議修改過程當中應當重視行政複議的組織部分,確保行政複議人員的法律素質,統一適用規則。同時優化行政複議的程序,有學者建議建立行政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製度,針對具體行政複議案件靈活運用,具體考慮到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這樣有助於決定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總之,我國在認識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之餘,應該通過借鑒英國行政裁判所的經驗,努力完善我國行政複議製度,從行政複議製度定位的變化適應社會需求,發揮我國行政複議製度的優勢,保障行政複議的獨立性和裁判公正性,從而為我國社會矛盾的化解提供及時而有效便捷的救濟途徑。
注釋:
1. 參見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由一個獨立的不偏不倚的裁判機構聽審......”
2. Wade&Forsyth,第24章.
3. 以密爾為代表的主張政治和製度民主的群體。
4.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區別於行政裁判。
5. Roger smith:Legal Action Group, Shaping the Future New Directions in Legal Services,(1995);quoting from The Public Law Team of the Law Commission:Proportionate Housing Dispute Resolution-Background Research Papers:The difference Between courts and tribunals,2003
參考文獻
[1]張越.英國行政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599,603.
[2]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OL].2004-10-10.
[3]王名揚.英國行政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陳曉娟.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探源[D].
[5]張劍鬆.獨具一格的英國行政裁判所製度[J].海外窗,1997,(6).
[6]張皓.淺談英國行政裁判製度[J].國土資源導刊,2008,(3).
[7]鄭軍,王小紅.英國行政裁判所的改革曆程及其啟示——兼議我國行政複議委員會製度的建立和完善[D].
[8]宋華琳.英國的行政裁判所製度[N].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5).
[9]彼得·萊蘭,戈登·安東尼.英國行政法教科書(第五版)[M].楊偉東,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10]Ministry of Justice:Annual Tribunals Statistics,2010-11(1th,April 2010 to 31th,March2011)p.3.
[11][英]A.W.布萊德利,K.D.尤因.劉剛,等譯.憲法與行政法·第14版[M].商務印書館,2008:609,620.
[12]向忠誠.行政訴訟目的研究[J].河北法學,2001,(4).
[13]羅伯特.卡恩沃斯.吳恩玉譯.英國行政裁判所——新的開始[A].行政法論叢[C].法律出版社,2010,(13).
[14]李慶保.完善我國多元環境糾紛解決機製的思考[J].河北法學,2010,(9).
[15]劉飛.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的主要難題及破解[J].理論界,2007,(1).
[16]亞曆克斯·卡雷爾.憲法與行政法(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
[17]胡建淼.英國行政法評述[M].法律出版社,1998.
[18]詹寧斯.法與憲法[M].三聯出版社,1997.
[19]威廉·韋德.行政法[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20]弗蘭克斯委員會報告(第40節)[A].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21]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22]劉明波.國外行政監察理論與實踐[M].山東人民出版社,1990.
[23]胡康大.英國的政治製度[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
[24]張正釗,韓大元.外國行政法概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
[25]沈開舉.外國行政裁決機構公正性研究[J].中國法學,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