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議清末刑法變革
刑法是一種社會控製手段,一種社會治理的方法,是隨著犯罪現象的出現而產生的,具有悠久的曆史。作為公法發達的國度,在中國法製發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考察刑法發展史,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刑法從繁榮到統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現了一次大的變革,而這次變革又開始了中國刑法的現代化。這次變革使我們思考:刑法的基礎是什麼,清末變革的基礎又是什麼,清末變革為什麼會有那麼大的影響力。本文擬就上述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刑法製度的基礎
考察中國古代文明,我們可以發現一個難解的現象,唐代是中國人一直以來引以自豪的時期,唐詩成為當時世界最為燦爛的文化,唐朝詩歌表現了豐富的形式與張揚的生命力,是對唐以前文化的一個突破。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並無太大的變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議》更可以說是趨於封閉與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機在唐刑法製度中卻沒有表現,是什麼使這兩個同為人類文明的領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與我們盛唐同時期的歐洲當時還處於黑暗的中世紀,但宗教改革後,歐洲法律日趨發達,刑法文化也滲透入文明與進步,以致於在清末變法中成為我們學習的榜樣,這又是什麼因素促成了他們的進步?
謝望原先生認為,刑法與哲學總是有著不可割舍的關係,刑法學的很多基本理論離開了哲學理論就無法講清楚。筆者同意謝先生的觀點,刑法的發展離不開哲學的進步。這樣我們就為解釋上述問題找到了一個切入點。在刑法史中東周戰國是一個值得注意的時期,從鄭國子產鑄刑鼎,鄧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學說輪番上演,成為中國古代曆史上刑法思想最為活躍的時期,這一切又與當時的哲學環境有關。周室沒落後列強爭霸,如何統一天下,如何吞並他國與反吞並,成為各諸候國日日操心的事情,這就給當時各種哲學的產生提供了基礎,這一時期也是中國哲學至今羨慕不已的時代。各諸候國借助不同的哲學思想進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鄭國子產公布刑律後,即使孔子也隻能是加以指責而不能阻止。這個活躍的哲學環境造成了刑法的活躍與進步,到秦朝時刑法已趨完善,有人曾將以刑為主的秦律與同時期羅馬《十二銅表法》加以比較,認為從法律調整的範圍和定罪量刑的立法技術來比較,秦律都超過了《十二銅表法》。
西漢王朝建立後,中國取得了一段較長的和平時期,到漢武帝時,法製思想有了重大改變,確立了董仲舒所提出的“獨尊儒術、罷黜百家”的理論,認為刑者,德之輔也,禮之所去,刑之所加,開始引經入律,靠儒家來維護皇權,靠《春秋》大義來定罪量刑。傳說中的周禮為周公所定,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官為綱目,分述治、教、禮、政、刑、工六大門類。梁治平先生認為,禮本身就構成了一種包含極廣的秩序網絡,生活於其中的人都角色化了,禮既是道德,又是法律。為什麼漢朝的統治者會選擇了儒家而引禮入法呢?這一方麵在於至漢武帝時,漢朝取得了少有的繁榮,但各地方諸候王的勢力卻始終構成對皇權的威脅,漢武帝希望借助儒家思想來加強中央集權實現大一統,當時情形與春秋戰國不同,在春秋戰國時,尊禮則意味著對沒落周室的尊從,這與各諸候國的願望截然相反,所以秦漢的統一,梁治平先生認為是地域原則戰勝了親緣原則,但漢朝實現統一天下後仍實行分封製,又陷入了氏族組織的舊殼,把氏族內部的親屬關係直接轉化為政治國家的組成方式,而這又與儒家思想所合拍,儒家思想的主體正是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人倫,一切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都統由宗法人倫詮釋。這種以氏族親緣關係組成國家的形式一直延續至清代,而儒家哲學思想從漢武帝時,就成為統治階級的專政思想,禮成為刑法中重要原則,禮的準則成為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西漢的上請製度到北齊的重罪十條,隋朝的十惡重罪,唐朝的八議、官當等都有禮的烙印。有學者認為,自漢代開始,中國古代法律邁向儒家化的發展道路。《唐律疏議》完美地將儒家思想法律化,將法律製度儒家化,使法律製度與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為一,從而使中國古代法律製度獨樹一幟,自成一統。儒家思想在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也是基本內容,這樣就不難解釋為什麼我國刑法經曆了春秋戰國的繁榮到西漢統一後,走向了固定與僵化。進入二十世紀後,刑法有了一次大的變革,那麼這次變革又是什麼原因推動的呢?
二、清末刑法變革的基礎
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個王朝,其統治者雖是從長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數民族,但在取得統治後,仍是迅速繼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參照明朝立法,所以在清統治的前期中期與以前的朝代並無大的區別,且由於個別君主的開明,取得了康乾盛世。但到了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儒家傳統思想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受其影響,在清末出現了一次大的變法修律,這次的變革絕非偶然,我們可以從下麵因素中看出它的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