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量刑比附。為了懲治某些唐律律條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唐律用量刑比附的辦法,使這些行為也未能逍遙律外,同樣也在它的懲治行列之中。《唐律疏議·衛禁》“攔入廟社及山陵兆域門”條禁止擅自進入太廟、山陵門的行為,規定:“諸攔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徒二年;越垣者,徒三年。”此條也沒有規定擅自進入太廟室的行為。為了打擊這一行為,唐律用量刑比附的辦法進行處理。此條“疏議”說:“其入太廟室,即條無罪名,依下文‘廟減宮一等’之例,減禦在所一等,流三千裏。”還有,《唐律疏議·衛禁》“宮殿作罷不出”條中“若在上閣內不出,律既無文”,“同禦在所,合絞”的處罰也一樣。
最後,定罪量刑比附。以上的定罪比附和量刑比附隻側重於定罪或量刑中的一個方麵,以此一個方麵來製裁律文無明文規定的一些行為。比附定罪量刑則是從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麵同時來打擊一些律條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因此在這類比附中,涉及到罪名和法定刑兩個方麵。《唐律疏議·職製》“受人財為請求”條嚴懲官吏本人受賄的行為,規定:“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贓論加三等;監臨勢要,準枉法論。與財者,坐贓論減三等。”然而,此條還是沒有規定代為其他官吏受賄的行為,不過這一行為通過定罪量刑比附還是受到了處罰。此條“疏議”說:“其受所監臨之財,為他司囑請,律無別文,止從坐贓加二等。”這裏的“坐贓”是個罪名,“加二等”是法定刑。還有,《唐律疏議·擅興》“鎮戍有犯”條中規定的“在鎮、戍中無有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同樣如此。
可見,通過原則、定罪、量刑、定罪量刑比附等的辦法,又使大量律文本無明文規定的行為,再受到唐律的追究,其法網又進一步加密了。
那麼,唐律為什麼要用以上各種途徑加密法網,以致密而不漏呢?關於這個問題,唐律自己有過說明。
唐律認為,在製訂律文時,製訂者隻能以一般情況和人為出發點,並以此來確定律文的內容。因此,再好的律也不可能包羅萬象,麵麵俱到,而總會有一些特殊情況無法預料,有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在律文的規定之中,成為漏網之魚。正如《唐律疏議·賊盜》“以毒藥藥人”條“疏議”所講的:“律條簡要,止為凡人生文。”也如《唐律疏議·雜律》“不應得為”條“疏議”所說的:“雜犯輕罪,觸類弘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
但是,唐律又坦言,國家決不能讓這些漏網之魚逍遙律外,胡作非為。因此,有必要使用各種方法,擴大唐律的適用範圍,稠密法網,以杜絕其僥幸心理,並使他們都能捉拿歸案,受到應有的懲罰,而無疏漏。關於這一思想,唐律有過多次流露。《唐律疏議·賊盜》“親屬為人殺私和”條“疏議”講:“金科雖無節製,亦須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幸。”《唐律疏議·雜律》“不應得為”條“疏議”又說:“其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因此,有必要“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缺”。《唐律疏議·計訟》“囚不得告舉他事”條“疏議”再次講:律無明文規定的,也要“依法推科”。可見,唐律內容密而不漏的實際情況與唐律本身的這一思想完全吻合,也正是這一思想的直接體現。
唐律的這一思想與當時唐統治階級成員主張要嚴懲罪犯,不能讓非份分子具有僥幸心理的思想完全一致。在唐律製訂、定本時期的唐統治階級成員大多主張要嚴打罪犯,並使那些非份分子打消犯罪不懲的僥幸心理,以此來維護治安,穩定社會。貞觀時期的唐太宗、魏征等人都有這種思想。唐太宗認為:“天下愚人者多,”而且“愚人好犯憲章”,因此不能讓“愚人常冀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過。”魏征則認為,不嚴懲罪犯,社會治安沒有保障,說:“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要嚴懲罪犯並使非份分子不具犯罪的僥幸心理,使用疏的法網顯然是不夠的,相反卻需要密的法網。可以這樣說,唐律的法網密而不漏正是唐統治階級成員這種思想的產物。
唐統治階級成員的這種思想與以往封建統治者的重刑思想及其實踐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重刑思想主要包含兩個方麵,一是法網要密,二是用刑要重。唐以前的許多統治者都主張用重刑治國。先秦時期的商鞅就認為,治國隻有用重刑,輕刑不足以成事。他說:“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秦朝的統治者把重刑推向極端,不僅用刑很重,而且法網亦很密,史有繁於秋荼、密於凝脂之說。漢初統治者雖有“約法三章”的規定和約法省刑的措施,可以後法網還是不斷加密,以致在漢武帝時期形成了漢律六十篇,大大多於戰國時期法經和秦律的篇目數。魏晉南北朝時頒行律的篇目數雖少於漢律,但多數律的篇目數仍具一定規模,因為當時的統治者認為律的內容少了就會出現罪漏的情況,即所謂的“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罪漏是封建統治者所不願看到的事。可見,不讓罪漏、不使法網很疏似乎是封建統治者的一種共同意誌,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打擊犯罪、穩定社會、長治久安。
盡管戰國、秦朝的統治者與漢至唐的統治者都主張法網不可疏,但他們的治國方略卻不完全相同。戰國和秦朝的統治者一味用法,忽視禮教,以致法治走向極端,善法變成了惡法,百姓不堪忍受,最後秦朝僅兩世即亡。漢至唐的統治者總結了秦早亡的教訓,改用禮法結合的治國方略,既重視禮教,又不忽視法製,兩者相輔相成,以致漢和唐兩朝都延續了較長的時間。因此,戰國、秦朝統治者與漢至唐朝統治治國的區別主要在於治國方略上,而不在於對法網疏密的態度上。
唐朝的定本是在唐太宗貞觀時期。唐太宗的法製思想對唐律的製定應有很大的影響。在唐律頒布前,他曾表達過國家的法律應該“簡約”思想,但這裏的“簡約”是指同一犯罪不要在多處作規定,以免“互文”,被人鑽空子,而不是法網要疏的意思。貞觀十年(公元637年)唐太宗曾對他的侍臣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數變法者,實不益道理,宜令審細,毋使互文。”唐律頒行以後,唐太宗關心的不是法網疏密的問題,而是法官是否依唐律司法的問題。貞觀十六年(公元643年)他曾對太理卿孫伏伽說:“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於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要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可見,唐太宗對唐律的法網不表示異議,也說明唐律法網較密是出於他的本意。
《舊唐書·刑法誌》載,貞觀律在武德律的基礎上,“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筆者認為,這句話告訴人們兩個方麵的意思。第一方麵是唐律的製訂者用比前人更高明的立法技術,刪去許多繁瑣的內容,使律條更為明了。第二方麵是以恤刑為原則,把許多重刑改為用輕刑,使有些原來適用於重刑的犯罪,現適用於輕刑。這兩個方麵都不涉及使法網變疏的問題,因此不能認為“削煩去蠹”就意味著使唐律變得疏而不漏了。
綜上所述可見,唐律不是一部疏而不漏的法典,相反,卻是一部密而不漏的法典。唐律製定者的功績在於,用較高的立法技術,使唐律的律條簡明化,同時又不使它的法網變疏,乃致有些罪犯成為漏網之魚。至於加密法網方法那是多樣的,其中包括:違反唐令、格、式的行為要依唐律被罰;有些違犯禮、理而律條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也要被罰;用比附的辦法亦使有些律條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也一起被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