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歐洲統一運動(1 / 2)

第五節歐洲統一運動

一、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成立

歐洲統一運動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國前首相丘吉爾提出的,她認為組織“歐洲邦聯”是解決戰後歐洲的社會矛盾、避免再出現戰端,複興歐洲經濟的唯一途徑。1950年5月,法國外長舒曼(schuman)提出了建立煤鋼共同市場的《舒曼計劃》,其內容是建議將法國、聯邦德國和其他西歐國家的煤炭和鋼鐵工業,交由共同的機構來管理,煤鋼的聯營,是促進西歐經濟繁榮的捷徑,也是西歐統一運動的基礎。經過一年多的談判,1951年4月,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簽署了煤鋼聯營協定。1952年8月,在盧森堡建立了煤鋼聯營的最高執行部門,負責確定實行煤鋼聯營機構的政策。從此以後,由於把聯邦德國重整軍備的關鍵工業部門置於共同管理和監督之下,法國對德亦怨亦憂的情緒得到緩解,這就為歐洲統一運動鋪平了政治道路。

1952年5月27日,西歐六國簽訂“歐洲防務共同體”條約,計劃建立統一武裝,但由於法國議會反對,這項條約流產。1955年,六國政府協商確定,歐洲的聯合應該首先從經濟入手,並成立一個名為斯巴克的委員會進一步研究經濟聯合問題。1956年5月,六國外長在威尼斯舉行會議,通過斯巴克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經六國政府反複討論修改,最後形成了1957年3月25日在羅馬簽署的《羅馬條約》的內容。1958年1月1日該條約生效,一個包括西歐六國,擁有116.8萬平方公裏土地,1.6億人口的經濟共同體正式宣告成立。《羅馬條約》包括經濟共同體和原子能共同體兩大項,6個部分248條及十多個附件。該條約的宗旨是創建共同的經濟區和共同市場,在各經濟部門間逐步實現共同政策。

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下設部長理事會、共同體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等機構。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存在與發展是以關稅同盟為主要基礎的,同時,共同的農業、漁業政策,共同工業、能源和運輸政策,經濟和貨幣聯盟,共同教育和社會福利政策,也是歐共體發展和進一步擴大聯合領域的重要條件。歐共體經濟和貨幣聯盟是從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逐步形成的,它的基本內容是建立商品、勞務、資本和技術自由流動的經濟統一體,固定彙率和外彙儲備,設立聯合中央銀行,逐步發行統一貨幣。

二、歐洲共同體的擴編

歐共體擬議創建過程中,曾積極邀請英國參加,但長期奉行孤立主義外交政策的英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歐共體成立後組織了一個“小自由貿易區”,以期與歐共體抗衡。參加“小自由貿易區”的國家有英國、瑞典、丹麥、挪威、瑞士、奧地利和葡萄牙等七國,也稱七國自由貿易區。但由於七國自由貿易區從經濟實力到合作緊密度都不及歐洲共同體,英國在對外貿易中越來越處於不利的地位。麵對嚴峻的現實,英國政府及時作出了明智的選擇,於1961年8月正式向歐共體提出申請,要求加入歐共體。七國自由貿易區成員國中的丹麥、挪威、葡萄牙也或前或後向歐共體提出了正式申請,這個舉動即宣告了七國自由貿易區的解體。

英國的入盟要求遭到法國政府的強烈反對,法國戴高樂政府認為,英國加入歐共體,會使美國通過英國控製歐共體,法國的地位也將受到挑戰,因此堅決反對接納英國,並於1963年、1967年兩次運用否決權,拒絕了英國的申請。1969年,戴高樂辭職,繼任者蓬皮杜總統考慮到世界局勢的發展變化,認為繼續把英國關在歐洲統一進程大門之外已屬不明智,遂開始轉變原先強烈反對的立場。對此,英國采取了積極態度,表示要調整外交政策,放棄英美特殊關係。隨著英美特殊關係的解體,英國連同愛爾蘭和丹麥於1973年元旦正式加入歐洲共同體,英國重新回到了歐洲,歐共體也進入了不斷發展擴大的新階段。1981年1月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1月,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正式成為歐洲共同體的一員,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

三、歐洲聯盟的建立

冷戰結束後,歐洲的政治版圖再次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與蘇聯和東歐集團的敵對狀態結束後,歐洲一體化和統一運動麵臨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基於上述背景,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在荷蘭的馬斯特裏赫特(Maastricht)舉行。經過兩天辯論,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裏赫特條約》。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歐洲聯盟成立的基礎,條約就歐共體的發展方向提出了全麵的構想和目標,使歐共體在從經濟實體轉向經濟政治實體的道路上邁出了曆史性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