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經營中要不要實行物質獎勵政策,是在許多地方和單位引起爭論的一個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認為,實行物質獎勵政策,符合十一屆三中全會按經濟規律辦事的方針,有利於鼓勵勞動積極性,提高生產力。一種則認為實行獎勵政策是“物質刺激”、“金錢掛帥”,不利於提高思想覺悟。兩種認識的爭論,通過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用實行獎勵政策後生產提高的事實逐步統一了認識:在社會主義階段必須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能搞平均主義。安徽省就獎金問題展開的一場辯論很說明問題。一九七九年第一季度安徽省工業總產值下降,地方財政收入減少,而合肥市化工係統的生產卻比上年同期增長18%,超額20%完成了利潤計劃,4種主要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化工局工會副主席張斌認為這是由於采取了從超額利潤中提取獎金的辦法,誰的計劃完成得好,超額多,獎金就提取得多,多超多得,少超少得,不超不得,糾正了那些虧損單位也發獎金的弊端。但銀行有些人卻不支持這種做法,認為“過去獎金發多了,發亂了,不能再亂發獎金了,應該盡量控製貨幣的社會流通量”。勞動工資部門有些人則認為“發獎金弊多利少,不如不發。要生產上去,不能靠發獎金來刺激,應當主要靠思想政治工作。過去推倒三座大山,幾百萬同誌為革命獻身,他們得了多少獎金?”省委第一書記萬裏針對這場辯論指出,發獎金和為革命獻身是不同範疇的兩回事,決不能混為一談。我們是馬克思主義者,看一切問題都要從時間、地點、條件出發。現在全國的工作中心是經濟建設,就應該用經濟辦法推動經濟事業的發展,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全國幾千萬職工從事四個現代化建設,都像戰爭年代實行軍事共產主義是不行的。最後,省委決定在部分工廠試行從利潤中提取獎金的辦法。
在工運領域,各級工會組織特別是省以上工會領導機關,主要是結合對五十年代全國總工會第一次和第三次黨組擴大會議兩大錯案的平反,討論什麼是工團主義、什麼是經濟主義,用事實說明“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工會工作不存在工團主義和經濟主義問題。
二、平反工會和職工中的冤假錯案
平反冤假錯案是撥亂反正的重要措施。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各級工會協同有關方麵加快了平反冤假錯案的進度。到一九八○年上半年,對“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審查、批判和迫害的工會幹部和勞動模範、老工人、技術人員陸續進行了平反。分別給他們安排了適當工作,為他們恢複了榮譽或技術職稱,使他們十年來被壓抑的革命熱情迸發出來,為四化建設和工會工作做出新的貢獻。對平反職工特別是勞動模範中的冤假錯案,各級工會都積極主動地做了大量工作,全國總工會就勞動模範受迫害情況向中央作了專題報告,要求各級工會要勇於為勞模伸張正義,抓緊平反勞模中的一切冤假錯案。半數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對勞動模範情況進行了普查,市、縣工會和基層工會對受到迫害的勞動模範逐個查清,逐個作出複查結論,公開平反。對有些勞動模範的平反,工會還堅持原則,進行了排除阻力的艱苦工作。在平反勞動模範冤假錯案的基礎上,許多省級工會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頒發了榮譽證書,號召廣大職工尊重勞動模範,向勞動模範學習。所有這些,都使勞動模範和職工群眾感到工會確實是維護他們的利益的親人,從而更加密切了與工會的聯係。
在平反“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錯案的同時,各級工會還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對“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一些重大案件進行了複查甄別和平反。其中包括,根據中共中央統一部署,對一九五七年錯劃為右派分子的工會幹部全部進行了平反改正。對在一九五九年反右傾鬥爭中,因反映實際情況或在黨內提出不同意見,被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或右傾機會主義錯誤的工會幹部都給予了平反。根據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組織部《關於為小說〈劉誌丹〉平反的報告》,全國總工會對因編輯出版小說《劉誌丹》遭受迫害的《工人日報》的6位幹部進行了平反。就工會工作來說,影響最大的是對五十年代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和第一次擴大會議兩大錯案的複查和平反。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全國總工會黨組即組織力量對一九五八年舉行的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擴大會議事件進行複查。一九七九年六月,全國總工會黨組向中共中央報送了《複查報告》。《複查報告》指出,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擴大會議背離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嚴重地破壞了民主生活準則,對當時的全國總工會領導人賴若愚、董昕等進行了批判鬥爭,並把賴若愚、董昕等定為“嚴重右傾機會主義、宗派主義”和“反黨、反人民、反社會主義”的錯誤是沒有根據的。會議期間對10名幹部給予了處分,一人被誣為現行反革命法辦。在貫徹會議精神的過程中,全國各地又批判、鬥爭、處分了不少工會幹部。經複查證明,這是一大錯案,應予徹底平反。《複查報告》向中共中央提出4項建議:(1)請中央撤銷一九五八年九月三十日批轉的有關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擴大會議的文件。(2)對在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擴大會議上受到批判和處分的同誌重新作結論,一切誣蔑不實之詞一律推倒,錯誤處分一律撤銷,徹底平反,恢複名譽。全國各級工會幹部凡受此案株連被批判和處分的,均應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由有關黨委進行複查,重做結論。受株連的家屬,也應複查平反和消除影響。(3)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擴大會議後,全國總工會八屆執委會第二次會議作出決議,撤銷董昕全國總工會主席團委員和書記處書記的職務,撤銷王榕全國總工會主席團委員的職務,開除陳用文全國總工會執委會委員和主席團委員的職務,並曾公開報道,應由全國總工會第九屆執行委員會撤銷上述決議,予以平反,並予報道,恢複名譽。(4)請中央批轉《複查結論》及其附件,以便在全國工會組織中分清是非,撥亂反正,使工會在新的曆史時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中共中央於當年九月批示同意全國總工會黨組的複查結論和報告,指出,這一錯案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發生的。為發揚黨的實事求是的傳統,貫徹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原則,現在予以平反是完全必要的。曆史的經驗值得注意,有關同誌都要吸取曆史教訓,大家以大局為重,團結起來向前看,同心同德,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批示還將全國總工會黨組的報告及附件轉發給各地黨委,要求各地黨委結合具體情況,在所屬工會組織中貫徹執行。之後,全國總工會和各地工會對因此案被批判和處分的幹部都迅速進行了平反和妥善安排。
一九八○年三月,中共中央為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工人運動的傑出領導人李立三舉行平反昭雪追悼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王震在悼詞中高度評價李立三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戰鬥的一生。指出李立三主持全國總工會日常工作期間,貫徹執行黨中央的工運方針,在組織全國工人階級為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恢複國民經濟,開展勞動競賽,提倡企業民主管理,建立勞動保險製度,以及在勞動保護、群眾工資和勞動立法方麵做了大量工作。一九八一年三月,全國總工會對一九五一年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一次擴大會議重新作出結論,指出李立三在主持全總工作期間,認真貫徹黨中央的工運方針,為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為工人階級掌握政權後的工會建設,作了大量的奠基工作;對社會主義時期工會存在的必要性,作了重要的理論探討,他提出的在社會主義企業中公私利益之間的矛盾是工人階級內部的矛盾,至今仍有現實意義。無論他的言論或行動,都不存在反對黨的領導,不存在工會高於一切,不存在工會代替國家政權的無政府主義傾向,也不存在狹隘經濟主義問題。一九五一年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一次擴大會議認定李立三犯了嚴重的工團主義、經濟主義錯誤的結論和決議,是缺乏事實根據的,均應推倒,給李立三恢複名譽。
由於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一次和第三次擴大會議對李立三、賴若愚等作出的錯誤結論和決議曾傳達貫徹到全國各級工會組織,全國總工會黨組第三次擴大會議有關文件曾發到各級黨委,造成廣大工會幹部因怕犯所謂“工團主義”、“經濟主義”、“右傾機會主義”等錯誤而縮手縮腳,嚴重地束縛了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也在黨、政、經濟主管部門和企業行政的一些人員中形成了對工會工作不應有的片麵認識。因此,對這兩個案件的複查和平反,不僅是對李立三、賴若愚等個人恢複應有的名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分清“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整個工會工作的理論是非和工作是非,有利於解除長期加給工會幹部的“工團主義”、“經濟主義”等精神枷鎖,促進工會工作指導思想的撥亂反正,也有利於排除工會工作撥亂反正的外部阻力。
三、參與調整社會關係
一九七九年六月召開的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分析了中國大陸的階級狀況變化指出,作為階級的地主階級、富農階級已經消滅,作為階級的資本家階級也已經不再存在,這些階級中有勞動能力的絕大多數人已經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當然,階級鬥爭還沒有結束,但是階級鬥爭已經不是目前的主要矛盾。針對階級狀況的這種根本變化,中共中央采取各種措施,調整各方麵的社會關係,盡可能地把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以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全國總工會和各級工會都積極參與了調整社會關係的工作,其中主要的有: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中共中央統戰部、全國總工會等單位提出《關於把原工商業者中的勞動者區別出來的請示報告》,並經中共中央批轉。《報告》提出,一九五六年對私營工商業實行按行業公私合營時,一大批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以及其他勞動者被帶進公私合營企業,統稱為私方人員,按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對待,這是不妥當的。現在應當把這部分人從工商業者中區別出來,恢複其本來的勞動者成分,並製定了區別標準,規定其工齡從參加國營、合營企業工作之日算起。到一九八一年這項工作全部結束。全國原來參加公私合營的工商業者86萬人中,區別出勞動者70萬人,約占81%。這些區別出來的勞動者普遍歡欣鼓舞,精神麵貌大為改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中共中央統戰部、全國總工會等單位作出《關於對原工商業者的若幹具體政策的規定》,並經中共中央批轉。《規定》提出,原工商業者已成為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勞動者,其現在的成份分別為幹部或工人,今後不再稱他們“資本家”、“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或“私方人員”等。對於在職的原工商業者,政治上與幹部、工人一視同仁,合理地安排使用;其病假、醫療、退休、退職、死亡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從一九八○年起,分別按幹部、職工辦法辦理。
配合調整社會政治關係,全國總工會作出決定,凡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別出來的勞動者、在職的原工商業者,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和地富反壞分子帽子的在職人員,均可以按照《工會章程》的規定,分別恢複工會會籍或吸收參加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