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風險 第六條 所有權(1 / 1)

第五條 風險

風險應依照第2條規定從貨物裝到船上時起轉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按照第7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權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保管,以代替裝船,則從實際交給承運人之時起,風險轉由買方承擔。

第六條 所有權

除依照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貨物所有權的轉讓時間,就是賣方將有關單據交到買方掌握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