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例外
由於不可抗力、任何特殊原因、事故,或者由於不論何種或何處發生的阻礙,或由此而產生的結果,為當時賣方所不能預見或避免,以致賣方延遲或未能裝運全部或部分訂售貨物或者延遲或未能將全部或部分訂售貨物,交給承運人保管,賣方對此將不負責任。
如果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礙,阻止、妨礙或耽誤了全部或部分訂售貨物的生產、製造、交給賣方或裝船,或者全部或部分船隻的租賃,賣方應將有關情況通知買方,此項通知一經發出,裝船時間或交給承運人保管的時間應展延到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礙解除時為止。但是上述那些原因、事故或障礙,如延續超過買賣合同規定的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14天(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此項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則按第3條規定預計合理的期限截止時計算),全部或部分合同是否仍由賣方履行,可由買賣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選擇決定,對此,任何一方都可在上述14天後的7天內進行抉擇並通知對方。此項通知發出後,任何一方將無權由於此項抉擇而對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