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討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法律問題(1 / 2)

探討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法律問題

經法視點

作者:王保麗

摘要:住房公積金製度是隨著我國經濟體製轉變和住房製度改革而發展起來的,在我國住房保障製度之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對住房公積金製度進行相關介紹,並就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一定法律建議。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製度;法律問題

1.住房公積金製度概述

1.1住房公積金製度的背景與概念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長期推行計劃經濟體製,並實行福利分房製度,對職工住房實行統建統分的公有住房製度。這種住房分配製度導致了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並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漸建設,我國通過借鑒新加坡的經驗,並根據本國國情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製度。

根據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扣繳,月繳存額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1.2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法律性質

就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而言,目前從立法層麵並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但根據住房公積金的來源來判斷,其具有明顯工資性。將住房公積金界定為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也有利於保護職工權利。就住房公積金的財產權屬性而言,職工應享有完全的個人所有權,其權益應受到充分保障。雖然,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本身特點,職工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能受到一定限製,但並不違背法理。

2.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2.1法律體係不完善

每一項製度的實施都需要以法律作為重要基礎。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法律法規體係並不完善,主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央政策規範和地方政府規定等三個部分。在這三個部分的法律法規之中,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法律位階較低,並沒有“法律”層麵的立法;各個部門頒布的關於住房公積金製度的通知、意見等相對雜亂,沒有形成完整健全的法律體係;地方政府之間各自為政,未形成統一的規定,影響公積金製度的實施與發展。

2.2監督存在法律盲區

住房公積金製度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方麵。就住房公積金製度的監督而言,其存在內部監督主體多元化和外部監督製度不健全等不足。在內部監督主體方麵,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門、建設部門、人民銀行等多個部門,極易因多部門之間的權力博弈導致監管缺位、越位等現象。就外部監督製度方麵,其主要在於信息披露製度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繳納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等。

2.3職工自主維權困難

目前,我國房價較高,大部分職工多采用銀行按揭付款的方式購房。其中,住房公積金就成為償還銀行貸款的重要選擇。然而,由於部分單位存在欠繳不繳公積金的問題,給職工帶來嚴重影響。由於當前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故我國職工自主維權困難,難以保障個人權利。

2.4管理中心執法困難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管理中心有督促用人單位限期繳存公積金的權利。然而,在實際管理之中,管理中心並沒有明確的檢查權。在申請強製執行時,因缺乏具體金額,其操作性差,充分體現了該法律製度的不完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