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相關製度的完善
若想保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得以正常進行以及高效進行,則需要針對其涉及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建立健全相應的製度,主要包括:1)環境信息公開製度;2)當事人證據收集行為的保障製度;3)相關的證明標準。以上製度有無與否、完善與否將會對原告舉證責任的承擔產生直接而重要的影響,這裏所提到的原告指的是相關個人以及社會組織。
3.1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製度
對於環境信息公開而言,其主體指的是那些依法享有環境信息知曉權的特定主體,不僅包括企業,同時還包括有關政府部門。通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製度的有效落實,能夠為社會群體或個人的環境監督工作提供極大的便利,尤其表現在相關訴訟證據的充分收集、準確收集方麵,另外,政府應公開以環境監測報告為代表的一係列相關信息,從而為受害人或者社會群體提供有效的訴訟證據。2008年5月1日,《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該辦法針對政府及企業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範圍進行了詳細規定。
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製度,進一步拓展信息的實際公開範圍,保證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上述做法能夠為訴訟原告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持。在完善環境信息公開製度的過程中,建議從立法的角度來拓展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範圍,與此同時,應探索更多的有助於信息主動公開的相關途徑,尤其是一些重大突發事件出現後,應在第一時間通過新聞發布會這種高效途徑以實現相關調查報告的及時公布。通過該項製度的不斷完善,能夠從立法的層麵對企業形成有效約束,要求其嚴格履行環境信息公開這一基本的法定義務,若不執行,則追求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3.2保障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權力
應建立健全當事人證據收集製度,這是舉證責任得以有效落實的一個前提基礎。當原告方提起相關訴訟後,便需要搜集一些必要的資料以支持自己的觀點或主張,即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履行舉證責任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或者憑借一定的條件,所需提供的證據主要涉及兩大方麵,一個是環境監測數據報告,另一個是有關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材料。以環保機構為代表的有關部門應向原告提供翔實而準確的調查材料,保障原告證據收集權利得到真正實現。
3.3完善證明標準
所謂證明標準指的是,法院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時,最終需要達到的某種證明程。證明責任標準、舉證責任分配標準這二者之間存在密切的內在關係,隻確立後者,而未能明確相應的前者,那麼再科學的分配標準也不能為此類訴訟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提供正義支持。當事人的舉證如果未能符合法律給出相關證明標準,那麼案件真實情況將仍舊無法“大白於天下”,此時,作為舉證方將會陷入不利訴訟的境地。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將因果關係舉證所涉及的事項倒置給被告方當事人,在履行舉證責任的過程中,如果不對被告的舉證程度進行明確而嚴格的規定,那麼將會給實踐帶來一定的困擾。由此可見,完善證明標準是相當有必要的。
4. 結束語
若想保證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的科學性及合理性,則需要致力於相關製度的不斷完善,如環境信息公開製度的完善,當事人證據收集行為的保障製度的完善,證明標準的完善等。(作者單位:海南邊防總隊鳳凰邊防檢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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