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研究
經法視點
作者:史蘇洋
作者簡介:史蘇洋(1986-),男,漢族,河南鄭州人,法學碩士,單位:海南邊防總隊鳳凰邊防檢查站正連職檢查員,研究方向:法律。
摘要:通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能夠起到良好的維護環境公益的效果,所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環境汙染日益加重的大背景下引起了廣泛關注。本文將基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以期促進環境公益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通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能夠針對有損環境公益的相關行為進行有效打擊,進而起到維護環境公益的效果。現階段,如何建立健全相關製度(特別是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已經成為關注的焦點。
1.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概述
隨著環境汙染的不斷加劇,人們的生存受到了嚴重威脅,於是,人們的環保意識得以不斷增強。在此背景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概念被提出,並獲得了極快發展。所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指的是,公民等基於保護環境公益這一積極目的,針對那些有損環境公益的一係列行為向法院機關提起相應的訴訟,從而有效製止這類有損環境公益的違法行為。
2.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具體構想
2.1確立分配原則
分配原則主要包括:1)公平原則。對舉證責任予以分配時,不僅要考慮權責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當事人的實際能力;2)經濟原則。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言,其整個證明過程是一個極其複雜的過程,難度係數相當高,進而明顯加大了金錢成本以及時間成本。為了實現經濟效益最優化,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在具體舉證過程中免受有關成本的不利影響,所以,需要以當事人為目標對象,保證舉證責任分配的科學性。
2.2確立分配標準
對環境侵權案件予以審理時,我國應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基本內容如下:隻要加害人將汙染環境的相關行為轉化為實際行動,那麼不管過錯與否,均應當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與此同時,作為受害人也無需搜集資料以證實加害人具有主觀過錯這一事實。另外,無過錯不應該,也不允許被加害人引做免責理由。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而言,無過錯原則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其核心思想在於將加害人本身的主觀過錯問題有效排除,使其無法成為侵權事件的構成要素。製定並采用上述原則的出發點在於:1)環境汙染是一個複雜事件,通常需要借助有關科學技術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證明;2)單以“力量”而論,受害人通常遠遠不如加害人。受上述原因製約,作為受害人一般很難從理論及事實的角度來證明加害人確實有過錯。與此同時,應用無過錯原則,能夠明顯提高相關企業(尤其汙染型企業)對環保事業的關注,從而促進它們積極投身到汙染的預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由以上可知,對於舉證責任分配而言,過錯與否在本質上不屬於其中的內容,因此,需要予以證明的事實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麵:1)加害行為發生與否;2)由加害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及間接損害後果;3)加害行為、損害後果二者之間所具有實際因果關係。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受害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為突出公平原則,所以,應該對舉證責任予以更為科學的分配。
2.3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在我國現行的審判模式之下,在某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應主動承擔相應的證據收集責任。當受害人無法舉證,又或者無法做到充分舉證,該種情形下,為保證裁判得以繼續進行,還當事人一個真相與公平,法院應該根據職權所在或者當事人所提出的請求來開展相關的調查取證。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如果沒有收集到相關證據,導致相關事實仍舊無法查明時,法院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該種情形下,應由負責舉證的那一方來承擔相應的後果。由此可見,對於舉證責任承擔主體而言,是不包括法院在內的。然而在此類訴訟案件中,原告通常處於一個相對弱勢地位,賦予法院一定的調查取證職權是現實的客觀需要,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應有效落實“調查與審判獨立執行”的做法,即作為案件的審判人員是不被允許參與證據收集工作的,以有效避免“先入為主”,證據收集工作應由法院的執行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另外,法院所收集到的證據應於庭審過程中向原被告出示,予以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