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3 / 3)

四、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完善措施

(一) 拓展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

1.發展OTC市場

我國在2008年的時候,於天津建立了全國性的OTC市場。這種市場形式具有櫃台交易、全國統一網絡、以及嚴格的交易程序和上市條件等特點。OTC市場的出現能夠增加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選擇,從而推動產權交易的進行。國家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對OTC市場進行不斷的優化和完善,逐漸規範整個市場的秩序和模式,確立OTC市場在風險投資市場當中的位置。這樣能夠促進股權交易的進行,從而帶來更多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2. 發展海外市場的退出

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機製當中,不僅可以通過國內市場,也可以從國外市場進行退出。雖然創業板和OTC市場的出現為風險投資退出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其仍然無法容納不斷增加的信息技術企業。因此,從海外市場進行退出也是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新渠道之一[9]。為此,可以在海外設立相應的投資基金,通過吸引和利用外資,來增加風險投資。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推動風險投資的進一步發展。

3. 發展並購退出方式

雖然IPO是最為理想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但是我國相關的市場環境、法律製度等一係列相關因素都不是十分完善。因此,就目前來看,並購退出方式仍然具有很大的優勢。它比IPO退出方式具有更快的退出速度和更低的退出費用,同時對於資本市場的要求也比較低。同時,並購退出方式對於市場的影響比較小,而且在風險投資過程中的大多數階段,都可以采用這種退出方式。

(二) 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相關製度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不完善,使得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發展始終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因此,應對這些方麵進行完善,以確保風險投資退出機製能夠擁有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對此,我國政府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使其更加具有針對性,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力的保護,以確保風險投資退出機製能夠健康發展,從而使風險投資事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2. 健全破產清算製度

破產清算是保障投資者利益的最後保障,由於風險投資市場麵臨著很高的風險,給投資者的利益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必須加強對破產清算製度建設的重視。這樣,投資者一旦發現風險投資無法帶來預期的效益,甚至存在著虧損的可能性,就能夠及時的進行退出,以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同時,將破產清算所得的資金進行其他項目的風險投資,以達到資金的良性循環。這就需要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和約束,以保證破產清算工作能夠正常、有序的進行。

3. 培養風險投資專業人才

人是一切活動的主體,在風險投資當中也不例外。風險投資知識全麵、經驗豐富、技巧高超的專業人才,能夠通過專業的分析、理性的判斷,將風險降到最低。利用他們的知識、經驗和技巧,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正常進行。同時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這些人才能夠選擇最為恰當的退出時機和退出方式,使風險投資退出機製得以發揮出更佳的效果,從而達到保護資金安全的目的,維持資金運轉的目的。對此,國家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的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經驗,引進海外人才,加強對我國相關人才的培養,增強其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最終為風險投資退出機製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總結

風險投資是我國經濟發展領域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水平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作用。而風險投資的高收益通常伴隨著高風險,能否在風險來臨之前及時退出,是保障其風險投資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為了保證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良好發展和應用,就應當加強對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及其相關的製度的健全和完善。隻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風險投資退出機製作用的發揮。(作者單位:遼寧師範大學海華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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