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本土信用評級機構, 有序漸進對外開放
由我國近五年來信用評級機構發展的狀況來看,外資大舉進入是很明顯的一個特征。由於信用評級本身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國外的評級巨頭入駐中國的信用評級市場,並大規模收購控製中國的信用評級機構。除了拓展市場和業務之外,外資進入更重要的目的是取得評級話語權。外資信用評級機構如果贏得了國內的金融話語權,便有可能利用評級話語權的外部性影響甚至控製我國金融市場,為國外的利益集團服務,損害我國企業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威脅我國的金融安全。因此首先,要大力扶持本土的信用評級機構,給予適當的政策優惠,力保中資評級機構占領國內市場;同時鼓勵中資評級機構走出國門,參與世界市場的競爭,贏得評級話語權。其次,對國外信用評級機構入資中資評級機構的參股比例進行明確的限製和規定,全國性的評級機構外資隻能參股,不得控股;對於已經被外資控股的評級機構,應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壓縮外資控股比例。再次,對涉及國際安全的敏感行業要明令禁止外資機構的信用評級活動;對其他不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企業,要進行雙評製——即外資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的同時,必須有本國的評級機構同時出具評級報告,以保障信用評級的公正性。
(二)加快信用評級立法, 加強信用評級行業規範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信用評級的法律。因此我們須通過立法明確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認可、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從業規範、監管方式,以及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分析、保密方式等內容,尤其是要建立信用評級機構重大評級失誤的懲戒機製,消除信用評級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掃除法律盲區,為評級機構的依法成立、合法經營、有序競爭提供法律依據。在推進立法的同時,還需加強信用評級行業自律。首先,應製定評級行業收費標準,公開評級收入來源;其次,應規範信用評級人員的行為,製定評級人員執業守則,防止評級人員徇私舞弊;再次,製定內控機製,包括評級人員的薪酬機製、防火牆機製、回避機製,從製度上杜絕利益衝突的發生。
(三)積極參與國際信用評級監管合作
正是因為處於後危機時代,傳統國際信用評級市場的“遊戲規則”也進入變革期,這對於我國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因此,我們國家應該積極參與到多邊監管合作中去,為我國評級機構成長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業的跨境發展。一方麵,積極通過G20和IOSCO等多種途徑參與到新秩序構建中去。另外一方麵,加強同其他國家的雙邊合作,進行有效的合作與協調,提高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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