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後危機時代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探討(2 / 3)

評級機構有被認證的(recognized)和未獲認證的(non- recognized)之分。評級市場一個最重要的結構特征是被認證的評級機構數量非常少,形成這種現象的部分原因是規模經濟效應。較早進入評級市場的幾家權威機構提供評級的時間長,評級範圍廣,約100年的曆史數據驗證了其評級的準確性,受到投資者和發行者的青睞,而其他規模較小的年輕機構在這種市場環境中發展壯大的幾率很小。然而,政府特許專營的市場準入機製造成的評級市場嚴重供不應求才是形成寡頭壟斷市場格局的主要原因。197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開始采用“全國認可的評級機構”標準(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NRSRO)規範信用評級市場,最初批準穆迪(Moody’s)、標準普爾(S&P,簡稱“標普”)和惠譽(Fitch)三家機構為NRSRO。SEC規定籌資者在美國資本市場融資時必須尋求具有NRSRO資格的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其初衷是防止某些“缺乏道德”的評級機構肆意出售高評級,實際結果卻是確立了三大機構的壟斷地位,限製了新的評級機構進入資本評級市場。

二、信用評級機構的改革現狀以及改革障礙

(一)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製改革現狀

2001年,由於評級機構在安然公司破產事件中存在明顯疏忽,《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702( b)部分中,美國國會要求SEC提供一份關於評級機構在證券市場的角色和作用的報告。2006 年,美國國會頒布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SEC被正式授權監管評級機構,監管模式從行業自律走向NRSRO體係下的直接監管。

2007年爆發的金融危機推動了對評級機構全球治理與監管體係的重新思考。SEC於2008年12月出台了針對2006 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的修正案。2009年6月17日,美國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5月13日,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了一項為信用評級機構設立新監管機構的修正案,授權SEC建立一個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挑選信用評級機構的中間征信機構,該機構將決定由誰來評定資產抵押債券的風險級別,旨在限製信用評級機構在現有評級係統中的利益衝突。

但是該法案最大的問題在於發行人付費利益衝突依然存在,不管是零星的或者是普遍廣泛的,評級機構都仍然有大量的機會從事偏見的、草率的或者不準確的評級。從這個意義來講,法案並沒有解決評級機構最根本的問題,評級機構也沒有真正的走出監管困境。

(二) 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製改革障礙

(1)市場對信用評級過度依賴。美國SEC認定三大評級機構為NRSRO,實際上就賦予了其市場權威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新資本協議》中也使用信用評級來幫助界定銀行的資本準備金。信用評級結果被監管機構使用使得信用評級機構具備了“準監管者”的特征。對信用評級機構實際上過度依賴,卻沒有規定其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沒有能力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隻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信用評級機構自然可以為所欲為。

(2)三大評級機構的壟斷地位難以打破。三大評級機構擁有90%以上的市場份額,NRSRO評級機構認可製度的製定,實際上為三大評級公司提供了特殊的保護地位,也進一步加劇了市場的壟斷。國際上,三大評級機構也通過收購方式加大對國際信用評級市場的控製,例如我國評級市場的三分之二已經被美國信用評級機構所控製,5家最大的評級公司中已有2家被直接控股並接管經營權。

(3)利益衝突問題難以回避。一方麵,在當前“發行人付費”模式下,利益衝突存在主觀基礎,評級公司受利益驅使很難超脫於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角色,保持絕對公正超然的態度。另一方麵,利益衝突還存在客觀因素。信用評級是對被評對象未來償債能力的預測,這不僅受製於評級機構的真誠度,而且受製於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信用評價體係改革隻能有效減少卻無法根除利益衝突。

三、對我國的啟示

隨著我國的金融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社會對信用評級需求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評級機構對投資者的影響日趨重要。但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評級市場存在公信力差、無序競爭和過度開發等諸多問題。因此,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後危機時代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改革的經驗,建構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製度,促進我國信用評級市場健康發展則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