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信息共享。《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也規定“駐軍部隊發現緊急險情、災情也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
保障模式兼容。《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製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蓄製度。”《國防動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製度。”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征用。”無論是應急還是應戰,都需要大量物資的支持。為此,國家除了在平時有計劃的進行儲備保障應急外,對一些臨時緊缺急用的物品,在必要時通過征用的方法得到,這也是世界各國通用的做法。
二、國防動員體係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路徑銜接的基本構想
針對先前提到的兩種體係銜接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應主要從拓展國防動員體係的應急功能著手,實現國防動員的應戰、應急一體化建設,通過以下幾方麵的融合,以促進國防動員體係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的有效銜接。
(一)製定法律法規,明確國防動員力量參與到國家的應急管理
在國防動員體係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製中,都有政府和軍隊的參與,而且不可避免的要得到廣泛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的支持和配合,這其中就涉及到了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可就無可避免的需要法律的莊嚴性和約束力來理清這其中錯組複雜的權益關係,才能明確政府各個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的個人在應對戰爭和重大突發事件的緊急狀態下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現在國家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中,國防動員職能仍側重於戰時把動員潛力轉化為國防實力,以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如《國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布戰爭狀態,采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雖然有以上的規定,但是過於模糊或者說隻是原則性的宣誓,對與國家動員力量如何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我國還沒有明文法的規定。
為此,應結合《國防動員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規的起草,中央通過立法明確國防動員體係如何在平時參與到應急行動中,製定具體的規則程序,保證國防動員體係參與應急行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與此同時,為了保證中央政策法規的順利執行,地方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地方性配套法規製度建設。法律法規是調整應戰、應急領域內各種社會關係的基本依據,隻有依靠健全的法規,才能可持續地推動應戰、應急動員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建立精幹高效,機製融合的指揮控製體係
目前,負責國防動員決策的國防動員委員會和負責處置突發事件決策的應急管理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均是黨、政、軍主要領導,人員不可避免要交叉任職。可考慮將兩個機構合並,形成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格局。按照“兩委歸一、機構融合、統一指揮”的要求,以國防動員體係為主,整合現行國防動員與政府應急體係,可以將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防動員辦公室內,進行應急應戰一體化建設的嚐試。以該機構為主體,吸收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建立軍地聯合指揮實體,組織實施應急應戰的各項行動。“無論是應急還是應戰,都應建立軍地聯合指揮部,下設指揮控製中心、政治工作中心、動員保障中心,並規範職責、明確分工,建立健全運行機製,提高指揮效率”。根據這樣的配置安排,無論是戰爭需要還是處理突發應急事件,都能統一部署,統一指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就順理成章地承擔了應急、應戰雙重職責:一方麵,擴大了國防動員的功能設計,使其能更好的為國家的平時建設服務;另一方麵,同時提高了政府部門應對和處理突發事件的反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