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1 / 2)

論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

經濟研究

作者:胡健

【摘要】企業是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和最重要的經濟力量,其在創造巨大財富的同時,企業與股東之外的利益相關者的關係不斷惡化,同時也影響了企業自身的發展。傳統經濟理論即“股東中心主義”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由此取得了越來越大的話語權。文章將在梳理前人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合理性,總結國內外研究尚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責任領域 利益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在國外的發展

一般認為,美國學者歐利文·謝爾頓在1924年最早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需要的責任結合起來,並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的因素在內。

20世紀30年代,著名的多德——貝利論戰中,兩位學者就“企業的經理人是誰的受托人”展開了大討論。多德教授指出:企業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盡管這些社會責任未必見諸法律為企業的法定義務,但應當成為企業管理人恪守的職業道德。而貝利教授認為:商業企業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股東營利,企業管理人惟對股東有相當於受托人的責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對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負責,那麼,所有者控製企業、管理人應對所有者承擔受托人義務的企業法規則就會被削弱乃至顛覆,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名義下,各種各樣的利益群落都會向企業提出財產要求,作為市場經濟基礎財產私有就會被動搖,結果將導致類似一場經濟內戰的社會財富再分配。

隨著爭論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企業的社會責任還應該包括“經濟、人權、貧困、社會福利和環境等”。卡羅爾對社會責任進行了更詳盡的分類,他認為任何給定的企業行為和責任都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自由決定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必須負有生產、盈利和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責任;法律責任是企業必須在法律範圍內履行其經濟責任;道德責任是企業行為必須符合社會準則、規範和價值觀自由決定責任是企業所具有的意誌和慈善等。

(二)企業社會責任在國內的發展現狀

國內學者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最早以企業社會責任命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該書主要從幾個方麵分析企業的社會責任,為我國的企業社責任研究奠定了基礎,但是袁家方的研究過於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層麵,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比較狹窄。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我國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逐漸深入。楊瑞龍等人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後來學者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理論素材。2000年以後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出現了一批有影響力的成果。比如,劉連煜的《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盧代富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譚深等的《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社會》等。總的來說,我國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還不成熟,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思想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