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伍文釋為“夷”,初文、徐文、朱文皆釋為“弟”,裘文釋為“苐”,都認為是長公主之名。唯何文釋為“蓋”,認為“蓋卿”即鄂邑蓋長公主,而傳統文獻並未具載其名,因而“蓋卿”相對於其他作為長公主的稱呼應更為可靠。
“郡”,伍文釋為“隗”,其餘諸家釋為“郡”,本文從“郡”。
“試知”,即“識知”,考察之意。
“秋”,伍文釋為“北”,其他未釋。何文釋為“秋”。“千秋”乃當時禦史大夫車千秋,因為他曾“複訟太子冤,因而對當時的內情應頗為了解,也隻有他能夠提供詳細的資料。“故長公主大奴”應是“外人”的修飾語,這裏是先明確所追查對象的身份,然後再對其作更詳細的介紹。
指戾太子劉據,《漢書·宣帝紀》稱“故皇太子”。
據破城子殘牘可知是“嬰齊前病死”。
從,指隨從、跟隨之意。“捐”,伍文釋為“指”,其餘諸家釋為“捐”,本文從此釋。“子文”為麗戎母捐之之字。“私”即私通,指麗戎與其表弟偃有私通關係。而何文認為姊妹互相稱夫謂之“私”,“私男弟偃”這句話是以此處“太子”即在巫蠱事件中遇害的戾太子。見《漢書》卷《武五子傳》。
《漢書》卷《宣帝紀》,見本始元年六月詔。
麗戎母親捐之的口吻說的,因而“私”即表明了偃與麗戎的姨表關係。筆者認為該冊中有關麗戎的資料是千秋等人所提供,而這句話若以麗戎母親的口吻來說則略顯突兀,因而將“私”仍解釋為“私通”。“居”即“居住”,何文將“居主”解釋為“居住”,但在古漢語中,“居住”之意用“居”即可表達,所以“主”可能為“主人家”之意。“馬”,伍文釋為“虎”,初文、朱文釋為“焉”,徐文釋為“床”,裘文釋為“馬”,初補改釋為“馬”,“馬市裏”可能是主人家所居之地。
“安道侯”即安道侯韓說,曾與“使者江充等掘蠱太子宮”。
“材”,伍文釋為“杜”,並因此認為“杜取”是安道侯奴之名。初文也釋為“杜”,但取“杜撰”之意,“杜取”即“假取”。徐文從初文。裘文釋為“林”,朱文釋為“杜”,都認為是安道侯奴之名。初補改“杜”為“材”,認為“材”通“裁”,“材取”即“裁取”,“裁決而取”之意,較為合理。“不審”,伍文、初文、徐文、朱文皆釋為“不同”,裘文依據《居延漢簡》、號簡及《居延漢簡甲編》、號簡,釋為“不審”,意即“不確定”。另《敦煌漢簡》、號簡中也有“不審郡縣”、“不審縣裏”之說”◎,亦可為。例證。“辣”通“婿”。此句意為偃為麗戎選擇了。個不明確籍貫的男子(字荇)為麗戎的丈夫。
籍田,古代天子、諸侯征用民力的田稱籍田。《史記·孝文本紀》:“上曰:‘農,天下之本,其開籍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盛裴駟《集解》韋昭曰:‘籍,借也。借民力以治之,以奉宗廟,且以勸率天下,使務農也。’”此處指官田。本句意為荇以牛車為官倉運貨為業。
値,此字依何文所釋,為“侍奉”之意。伍文將之釋為“酒”,初文、徐文、朱文、初補皆釋為“隨”,裘文、裘補釋為“偕”。此字似應釋為“値”。《玉篇·人部》廣値,侍也。”麗戎為蓋主奴婢,因而奉命去河間侍奉公主女孫,所以釋“値”更為恰當。
漢簡中“竹”字頭皆寫作杌棻苐”即“杌棻第”。第,府第,“杌棻”當為蓋主府第的名稱。
元鳳元年九月,謀反事發,蓋主被誅。“詣”,伍文釋為“詔”,初文、徐文、朱文、何文釋為“詣”,裘文、初補釋為“諸”。此字似應釋“詣”。詣,《漢書》卷《宣帝紀》。
“介”字,伍文釋為“不”,初文、朱文釋為“妾”,初補改釋為“不”,徐文釋為“小”,裘文則釋為“介”,但疑為“兆”字誤寫。裘補後以居延簡為例,指出簡常見的“小亍”為“介亭”的簡體,更斷定此字應為“介”。對照圖版,此字確為“小另”,此字也見於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第號簡,則裘文所釋似更準確。《字彙·人部》介,係也介罪民間”指帶罪藏匿於民間。若,意為或。此句意為或者已經死亡也未可知。
“亡”字,伍文釋為“如”,初文、徐文、裘文、朱文皆釋為“此”,何義認為“亡”字是在“此”字上改寫而成,細看圖版,“亡”字筆畫的確較重。若釋為“亡”,則指麗戎逃亡時年齡約廿三、四歲,至甘露二年(公元前年)僅隔二十七年,所以麗戎在甘露二年(公元前年)如果還活著,其年齡應是五十歲左右,而不是文書中所稱的六十歲,因此疑“廿”乃“卅”的筆誤,此說極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