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別書

別書,本義應即古代的書契,又稱質劑、傅別、判書等。《說文》:“劑,齊也。”段注從刀者,齊之如用刀也。”《釋名》莂,別也。大書中央中破別之也。”《周禮·小宰》鄭注廣傅別,謂為大手書於。劄,中字別之。質劑謂兩書。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事異,異其名耳。”《周禮·朝士》鄭注:“判,半分而合者。”鄭眾也說傅別,謂券書也。……傅,傅著約束於文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也。……傅別故書作傅辨。”“辨,讀為別,謂別券也。”孫詒讓曰:“別,莂之變體,從艸無意。考《廣雅·十七薛》(《廣雅》疑當為《廣韻》,筆者注)有莂字,注。雲分契,蓋符契古多用竹,莂本從竹,後變為艸。”中間所書之字,多為“同”字或“合同”。《說文》:“同,會合也。”樂記《禮·樂記·樂禮》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同”、“合同”既體現了契約雙方合同。致之意,也成為合券製作的驗證標記。別書是從西漢到兩漢時期主要的契約形式,是買賣關係的重要見證。《周禮·朝士》曰:“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鄭玄也說·‘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契;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契。”《管子·問》曰問人之貸粟米,有別券者幾何家?”契書與別書不同之處在於契要“刻側”或“識數”。鄭玄曰:“書契,……其券之象,書兩劄,刻其側。”《釋名》曰契,刻也,刻識其數也。”《說文》曰券,契也,……券,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管子·輕重篇》曰廣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請以平賈取之子,與之定其券契之齒,釜甌之數,不得侈弇焉。”地下出土的考古的發現為我們研究這。時期的契約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資料。如兩漢以來墓葬中盛行隨葬買地券。“漢延光四年(公元年)李德買地鉛券”曰廣皆執券約”。“吳神鳳五年(年)綏遠將軍買地磚券”曰:“破莂大(?)吉”。“晉太康五年(年)楊紹買地瓦券”曰:“共對破莂”。“南齊永明五年(年)秦僧猛買地石券”曰分券為明”。所謂“皆執券約”、“破莂”、“分券”等語,都說明了這些契約都是“兩書禮,同而莂之”的形式。這些買地券的賣方都是土地爺,所付的地價也都相同,是。個象征性的數字,反映出冥器的特點。漢簡中保留下來的契約就更多了。有明確年代可考的最早的。支合同書契為曹魏元帝景元四年(年)的市磑券。其文為:“五佰賺。合司景元四年八月八日幕下史梭盧靈兼將張祿。”背麵“錄事椽關。”王國維先生謂:“五佰即伍佰,陳即師,碌字雖從石作,恐非。《說文》厲石之賺,而為之別字也’

今按:王釋“嫌”為“蠊”非是。細審原簡可知賺當為磑字的草寫,兩字均從石,兼與形近而誤釋。更重要的是古代稱“。合”的都是上下兩件,漢簡中常說“磑。合”、“賺合(全改)”,由此更可以說明為賺當為練,釋為“蠊。合”則說不通。簡文中的障當為““市”的借字,伍佰為錢數,即用伍佰錢購得磑。合,年代下麵可能是買賣雙方的名字,隻可惜中間。字不清,難以明確。同字左闕,說明是左券。如果右闕,則為右券。左右券合券則為符驗。根據背麵的簡文分析,此簡可能是買回石磑作為記賬憑證收藏的。至於其它帶同字的簡,王國維說前《廩給類》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卜四三簡,《器物類》第六十八簡及此下第五十八、六十五兩簡,均有線四道,以此簡例之,皆同字之半也。”此類文書在年新疆樓蘭出土的木簡中也很多。有的右券冠以“出”字,左券冠以“入”字,上下兩段之間大書。“同”字,左右券文字完全相同。這種券書是作為領取財物的憑證,取與出入雙方簽名後從中破開,各執。券,供日後核對帳目使用。

側麵刻齒的書契漢簡中最多。如年敦煌酥油土發現的“平望青堆燧驚候苻左券齒百”。簡上端右側有。刻齒,刻齒中有半個墨書“百”字。細察刻齒的痕跡與“百”字墨跡,似先刻齒並寫“百”字,然後再。剖為二的。

。穿,過穿有。黃絹繩,殘長。厘米,顯係佩帶用的。簡文中的“驚”通“警”,“苻”同“符”。這可能是巡邏士卒用的,用於兩邊會界上刻券,作為雙方巡邏會合的明證。《漢晉西陲木簡彙編》二編《釋文》第頁“會界上刻券”文曰:“四月十威胡隧卒旦跡西,與玄武隧跡卒會界上,刻券。”簡的右側自首至尾,共有刻齒二十個。簡首“四月”二字之旁側的刻齒較大,在該大刻齒中,書有“十三日”三個小字。這種書契形式,唐代的陸德明稱為“刻木而書其側”,比。般的“刻其側”或“刻識其數”要嚴密。刻齒的數目《管子》上說“定其券契之齒”,是有具體規定的。居延漢簡中也有這樣的刻符。如: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至千。左居口口從事。第十八。”“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至口。”

除了作為書契的別書之外,漢簡中另有“別書”。種。如“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以道次傳別書相報,不報者掾雲,尉史褒。”(廣‘口者,以道次傳別書到,相牛、大司農調,受簿編次不辦者口。”薛英群說“簡文中的別書,實是分辨文書,用於受書別情,意在別白。”又雲別書不能理解為單純的辨證文書,更重要的是說明情況原委,或原文書不詳處、有誤處。所以‘別書’則是對原文件或原報告而言,故稱之曰‘別書’,與今人所雲‘另書’意甚似。”今按:前說不可從,後說可從。別書實即“另外具書”的意思。亦即另行專門報告,與上文作為書契的別書是完全不同的兩類文書。

八、報書

報書,如“移兵簿,府言,壽到官日時報都尉府事。封。”“充貴言,報書甚不可,書到願,令史收責報吏令。”“元延元年十月甲午朔戊午,橐佗守候護移肩水城官吏自言,責嗇夫犖晏如牒,書到驗問收責報如律令。”薛弓《說文》:“報,當罪人也,從從艮,報,服罪也。”因此說報書為判決書或裁決文書。此說失之過窄。上古“報”除了判決罪囚之義外,還有判決上聞之義。段玉裁曰斷獄為報,是則處分其罪以上聞曰奏當,亦曰報也。”朱駿聲曰凡言汛鞠論報,謂處分其罪以上聞也。”《漢書·酷吏傳·義縱》是日報殺四百餘人。”顏注廣奏請得報而論殺。”《說文》“報”字釋義為其本意,其引申義、假借義還有很多。《廣雅·釋詁》償、報,複也。”《國語·魯語》‘有虞氏報焉。”注報德之祭也。”《淮南子·天文訓》東北為報德之維也。”注報,複也。”《穆天子傳》報哭於大次。”注報,猶反也。”其假借義為白。《國策·秦策》:“請為張唐先報趙。”注皆訓白,報、白雙聲。又借為赴。《禮記·少儀》毋報往。”《喪服小記》:“報喪者報語。”注皆讀為赴疾之赴。赴、報雙聲。回此報書的意義不是單。的,有上報之義,有回複報告之義,也可能有報喪之義,應根據上下文而定。上所引兒條簡文中報書皆為回複報告之義,並非判決書或裁決文書。雲夢睡虎地四號墓出土木牘甲有廣書到,皆為報。”報即答複。司馬遷《報任安書》是對任安來信的回複。

九、朦書

薛氏謂“牒書是。種專用文書,它的使用有。定的範圍,主要用於與人事有關的公文召來,如任免、鞠訊、罪責、債務、傷病、驗問、舉賢等,很少用於其它方麵。”筆者按:這樣界定牒書太片麵。牒隻是文書的。種組成形式,並不是它的使用範圍。《說文》牒,劄也,從片樂聲。”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注·‘小簡曰牒,大簡曰冊;薄者曰牘,厚者曰牒。”《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受牒而退。”注:“牒,簡劄。”《釋名·釋書契》廣劄,櫛也,編之如櫛齒相比也。”《廣雅·釋器》牒,版也。”由此可見牒與簡。'樣是將竹木簡編排在。起。隻是簡比牒疏鬆。些。《釋名·釋書契》:“簡,間也,編之篇篇有間也。”由於牒較為輕巧方便,所以許多重要的文件,像世係、家譜、盟書等都用牒記錄。《史記·三代世表》餘讀牒記。”索隱記諡之書也。”在古籍中牒也作諜。《後漢書·張衡傳》子長諜之,燦然有第。”李注前書《音義》曰:諜,譜第也,與牒通。”《文選·吳都賦》玉牒石記。”李注《說文》曰:‘諜,記也。’諜與牒同。”後來牒也逐漸發展成為。般性的公文。《文心雕龍·書記篇》雲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牒。”“牒者,葉也。短簡編牒,如葉在枝,溫舒截蒲,即其事也。議政未定,故短牒谘謀。牒之尤密,謂之為簽。簽者,纖密也。”這裏所說的“溫舒截蒲”,據《漢書·路溫舒傳》路曾“取澤中蒲,截以為牒,編用書寫。”《漢書》中牒用得很多,漢簡中用得也不少。薛先生正是從這些用例歸納出牒書的使用範圍。但使用歸納法。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盡可能窮盡所有的選項,這樣得出的結論才可靠。單從若幹個用例所得出的結論,至少是不全麵的。如漢代就有。種民檄,它的功用類似牒書。《後漢書·安帝紀》(民)棄捐舊居,老弱相攜,窮困道路。其各敕所部長吏,躬親曉諭。若欲歸本郡,在所為封長檄;不欲,毋強。”章懷注曰封謂印封之也。長檄猶今長牒也。欲歸者,旨給以長牒為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