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古文獻,“玉杖”之稱最早始於西晉司馬彪的《後漢書誌》。司馬彪生活的時代去東漢已有幾十年,可能對漢代的有些事情已不甚了了,就如同王充為後漢人,卻巳不知“七卜賜王杖何起”那樣,同馬彪對王杖製度雖有。定了解,並給予。些介紹,但卻把王杖之名弄成“玉杖”,同時,將王杖之長度說成“長尺”,此種可能或有,但反思之個大史學家犯這樣的兒·是常識性的錯誤,彳艮不應該。不過,還有。'種…能,就是傳抄之誤。尤其是魏晉時期仍處在簡贖文字·紙張文字過渡階段,轉錄之誤極有可能。再者,漢代“玉”字往往不加點,與“王”字極易相混,而“王”字的中畫也不。定近上,容易誤為“玉”字。因此,“王杖”難免轉錄為“玉杖”。問題是這。錯殃及千古,其後之史家文人言必稱“玉杖”了。除前文已引司馬光、胡三省及五先謙之文外,宋人羅願在《爾雅翼》中曾三次把“王杖”呼之為“玉杖”;詩仙李在《夷則格上白鳩拂舞辭》中有“天子刻玉杖,鏤形賜耆人”之佳句,也將“王杖”誤為“玉杖”;至於像南朝梁元帝《相名詩》“仙人賣玉杖,乘鹿去山林”,唐人張祜《公子行》“輕將杖敲花片,旋把金鞭約柳絲”,宋·陸遊《書懷》“翠襲綠玉杖,'淩青天”,清人錢泳的《履園叢話·陵墓·忠遜王墓》“攜我綠玉杖,著我遊春屐”等詩句中〗,都用“玉杖”。詞,或是“玉”字比“王”字更具文雅美好之意味,故用“玉杖”而不用“王杖”,或是源於司馬彪《後漢書誌》“玉杖”之誤。

根據以上兩方麵的分析論證,已基本可以敲定:漢代所行乃王杖製,而非“玉杖”製,“玉杖”為“王杖”之誤傳這。結論。為保險起見,最後再從文字學的角度對此結論加以印證。

前文已經提及漢代玉”字的寫法常不加點,與“王”字易混淆的特點。譬如,許慎《說文解字》中“王”作“王”,“玉”作“王”·二者之區別主要在中畫的位置,“李陽冰中畫近上”為“王”,“陽冰曰三畫正均”為“玉”,如《馬王堆漢墓帛書》[參]圖版第和行之“玉”字中畫明顯近上,而第行之“玉”字中畫正好居中。((>這隻是大概而目,實際書寫過程中,往往有偏差。若細觀《簡牘帛書字典》所錄漢帛卜;以及銀雀山、敦煌、武威等漢簡上的“王”字和“玉”字,會發現不加點的“玉”字,屮畫大多數居中,也有少數似偏上,“王”字中畫近上者多,居中者少。其實,最具說服力的還是“王杖卜簡”本身,仔細觀察其圖版,上有“王杖”。詞共五處,其中字中畫近上荇有二,分別在第和第簡上,其餘三處“王”字中畫居中。因此,到底是“王”還是“玉”,難下斷語。

個中畫大體居中(分別在第、簡上)(王杖詔令冊圖版),所以,從概率上說,其中大多數為“王”字而非“玉”字。尤其是在第簡和第簡上分別有兩個人名“王湯”和“王安”,這兩個“王”肯定是姓王的“王”,決非“玉”字。再以這兩個“王”為參照,其它個“王”(除第、和簡上的“王”外)無論從筆勢,還是從筆畫的分布上,都與“王湯”和“王安”之“王”極為相像。因此,可斷定這個“王”字是“王”,而非“玉”字,且這個“王”皆與“杖”相連,則這個“王杖”是“王杖”,而不是“玉杖”,進而第、和簡上的“王杖”,也應該統。到“王杖”這邊來,決不是“玉杖”。

通過以上三方麵論證,王杖之名可謂澄清。故《後漢書誌》中之“玉杖”應為“王杖”。其實,清代學者惠棟早巳提出“玉杖”當作“王杖”之主張·可謂慧眼獨具,但囿於時代所限,缺少考古方麵的論證支持,而今天的人們不應該再以錯就錯。

三、王杖製之施行

法令的製訂固然重要,而其實施執行則更是其生命力所在。關於王杖製的施行問題,史學界有。定分歧,特別是年“王杖十簡”出土後,也許是當時“左”傾思潮的影響,大多給予了抨擊和否定。近些年來,隨著“王杖詔書令”、尹灣漢墓《集簿》以及張家山漢墓《二年律令》的麵世,我們不得不對王杖製予以重新認識。漢代王杖製的施行表現出以下幾方麵的特點。

。王杖製的施行具有時間長、範圍廣的特點

“王杖十簡”記載的吳賞毆擊王杖主先。案發生於西漢成帝河平元年,“王杖詔朽令”所載長安敬上裏公乘廣上書。事則發生於漢成帝元延三年,江蘇連雲港尹灣漢墓出簡牘《集簿》上載有當時東海郡授杖數·而該墓屬西漢中晚期墓葬。從以上考古資料可見王杖製於西漢得到了切實執行。至於東漢,前文已證東漢王杖製不但存在,而且還相當風俗化、普遍化。如此,則王杖製度施行時間幾乎與兩漢相始終,大約四百餘年,可見時間之長。

就王杖製施行的廣度而言,甘肅武威出土的有關王杖製的簡牘文書及王杖實物,江蘇連雲港尹灣漢墓所出《集簿》中載有的東海郡受杖人數之統計可說明從東海之濱到西北邊陲都有王杖製留下的蹤跡。

適齡人口的受杖率為王杖製是否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直接指標,如果受杖率極低,則說明王杖製隻服務於極少數特權階層,是不具有社會普遍意義的。項養老製度。據前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傅律》,個人具體的授杖年齡由其爵位製約,而漢代隻有男子才有爵位的被賜予權,廣大婦女被排除在外。但,又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置後律》:“女子比其夫爵。三七二”,而對那些因公殉職者,其爵位在。定條件下可由其女兒、母親、姊妹、妻子、祖母等女性家族成員繼承(參見簡三七。號)。又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戶律》,如果“孫為戶,與大父母居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也就是說,在。定情況下,家族的女性成員還有代為立戶之權。看來,漢代雖然男尊女卑之大勢已定,但具體起來還不是太死板。女子雖不被爵位之賜予,但可通過繼承等途徑,也有獲得爵位之可能。而且,即使女子無爵位,也可“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總之,漢代爵位之絕大多數為男子所擁有,而其授杖又以爵位為條件,則漢代之王杖主應以男性老人為絕大多數,這就使得適齡人的綜合授杖率不會太高。下麵我們分析。下連雲港市尹灣西漢中晚期漢墓出土《集簿》中的如下材料:

[年]八十以上:三萬三千八百七十,六歲以下,廿六萬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萬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萬。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十八。

以上為《集簿》中有關受王杖之內容,該《集簿》是當時東海郡上報朝廷的上計簿,應該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又據高大倫先生考證這組統計數字肯定有虛假成分但不影響我們對受杖率計算結果的可靠性。統計是東海郡歲以上和歲以下的分別人口數及其總數,統計為歲以上人口數,“七十以上”即歲至歲人口受杖數以及該郡總受杖人數。從這組數字可以推出東海郡九十歲以上受杖人數是該郡受杖總數與·歲受杖人數之差為,這個數字正好與該郡九十以上人口數相同,所以九十歲以上受杖率為,可見該年齡段受杖率之高。由上麵的數字我們還可以估略。

相當的執行力度

法令製度的執行,總是受到方方麵麵的阻力,尤其是當違法者觸及到權力階層時,執法者若沒有相當的將法令付諸實施的決心,任何法令往往會成為。紙空文。王杖製規定吏民有敢毆辱者逆不道棄市”,也就是說官吏和平民在該法令麵前是平等的,如果有誰毆辱了王杖主,相當於犯了大逆不道之罪,都被處以“棄市”之死刑,可見漢政對老人拳拳之心,亦可見王杖製的嚴厲程度。這項製度執行起來也不手軟。“王杖十簡“和“王杖詔書令”所錄幾個案例可資證明。前者載有遊徼吳賞因讓隨從毆擊王杖主先,被判以棄市;後者則舉了七個案例,涉及“亭長二人、鄉嗇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因毆辱王杖主棄市。亭長、鄉嗇夫和遊徼屬漢代基層小官吏,與平民百姓打交道多,客觀上容易造成與他們的衝突,再加上個人素質以及工作作風等問題,故侵辱王杖主者多是他們不過,作為官僚集團中的。部分而被處以與“白衣民”同樣的刑罰,既反映了王杖製麵前的平等性,也折射出漢政府執行王杖製力度之大、態度之堅決。另據尹灣漢墓《集簿》把受杖情況作為。項重要內容予以統計,上報朝廷,也說明王杖製是被廣泛徹底執行了的。或許這也正是該製度能持續四百年左右的重要原因之,否則紙上談兵,不會有那麼強的存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