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會之應召通常也是逐級向上,但也有跨級應召的情況,如例(六)所見,召會通知由都尉發至甲渠鄣候,然後由甲渠鄣候再轉發給不侵候長赦等。而應召時,由不侵候長赦等直接向都尉府彙報。

(二)“會月廿日”、例(四)“會月十八日”、例(六)“會月十五日”。

關於漢代都尉府之體係,參見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年版)所載《漢簡所見居延邊塞防禦組織》。

”、例()“會月十五日”。亦有許多跟定至某日某時,如例(三)“會壬申旦”、例(五)“會廿八日夕”、例(二)“會月二十八日日中”。尚有因緊急事務須即刻赴約,如例(八)“以急疾為故,急急”。例“會鋪時”亦當指即日浦時,又《新簡》:“詣官,會今,如律令。”等。史籍所載緊急召會如《漢書·李廣傳》:“大將軍弗聽,令長史封書與廣之莫府,曰:‘急詣部,如書。’”亦有個別情況限定最後期限,如:“帛書到,具言狀,毋出月二十五日,如律令。”所謂“毋出月二十五日”指不要超過當月的二十五號召會通知中每每強調準時勿失期,除例所見,又:“……具言,皆會月十日,毋失期,[如律令]。”:“期會急行毋留。”:“迫卒罷「促,毋失期,[如律令]”等。

約會地點通常設在召會方所在官署,如例(三)“會壬申旦府”、例(五)“齎事詣官”、例(六)“詣言府”、例(七)“馳詣官”、例(八)“召箕山隧長明詣官”、例(九)“持由三月奉錢詣官”、例“輔上馳詣官”、例(二)“馳持事詣官”。若召會方在巡視途中,則約會地點設在所達之處,如《漢書·武帝紀》諭三老孝弟以為民師,舉獨行之君子,征詣行在所。”約會通知具有強製性,故每稱“毋以它為解”,即不得以任何埋由違約。亦常設其它警句,如例(五)“課後不如會日者”,又“……會月十三日,課有意毋狀者,如律令。”

召會登記

召會登記為到會記錄,簡牘所見有應召到會及即時到會兩種,如:

(四)第十七候長立召詣官,十二月己巳蚤食入。

內文字為筆者據常見文例所加,僅供參考。

以上例(四)至(二四)所見為應召到會記錄。“入”指進入召會方所在官署。入官時間登記在案,即可核查其是否與召會通知所要求的時間相符。由於入官事由在召會通知中已明言,故入官登記中不再重複,隻有例(二四)所見除外。尚有。些常規例會,較難確定是否預先通知,為辦某事而臨時會麵者也不少,其登記形式與前文應召記錄稍有區別:

(二五)當曲隧長關武持郵書詣官,十月己亥蚤食入。《合校》

(二六)第十七候史張宗持府記、樹檄詣官,三月戊午時入。

(二七)當曲隧長武持府所辟火報詣官,九月丁未日出入。《合校》

(二八)察微隧長昌將省卒詣官,十一月甲戌平旦入。駟望卒趙小奴十二月、正月已廩。《合校》

(二九)第六隧長假將省卒三人詣官,八月口入。《合校》

(三)第十七候長譚送省卒詣官,五月己醜蚤食入。四人。《合校》

(三。)第十四隧長鳳將部卒詣官廩,六月癸醜平旦入。《合校》

(三二)第三十泰隧長召戎詣官封符載吏卒食,十月戌申下警入。《新簡》

(三三)餅庭候長仁將部吏詣官,七月辛酉蚤食入。《合校》

(三四)第廿三候史良詣官受部吏奉,三月乙酉平旦入。《合校》

(三五)臨之隧長威為部市藥,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合校》

(三六)第廿二隧長褒調守臨木候史,詣官,正月辛巳下館入。

以例(二五)至(三六)皆未言明是否為應召而赴約,但其中如例(二八)至(三)所見送省卒詣官。類事,通常都有日期規定,如《合校》,:“……坐發省治大司農茭卒不以時遣吏將詣官,失期……”;“……坐發省卒部五人,會月十三,失期毋狀……”。所以送省卒詣官亦當為按期赴約的行為,相應記錄當為應召登記。

·、見標題揭“鴻嘉二年五月以來吏對會入官刺”。所謂“對會入官刺”當即前文所見人官登記其功用在於備案待查,需要時可作為司法書證。凡應召日時已到而當事人未到者,須以書麵形式記錄在案,如《合校》:“甲渠言戍卒爰應自言候長李順使卒謝乙等八人取薪運茭。驗問,未能會。”《合校》“府會,會月十八日未能會會日。”·

:“吏未到名:王士吏未到,未知來時。隧長王良未到,今日當到。隧長常業未知,未知來時。隧長傅育未到,今白召之。通辨之,請辨白。”:“至今不移,會官失會,數言解,甚毋狀。檄到,宜遣。”:“會月十曰參見《簡牘文朽學》第卜二章《案錄類》之第四作《刺·吏對會官刺》。

何故,至今乃詣官,又後假千人。”此類文書亦是日後實行違約懲罰的依據。

三、召會應對

召會的目的是解決行政管理中的若幹事項,故召會通知中大多預先提出問題,如例(三)“前移拘逐辟橐他令史解事所行蒲封。至今不到,解何?記到,久逐辟,會壬申旦對狀。”例(六)“寫移書到,趣作治,已成言,會月十五日。”在執行過程中,被召會方往往也形成應對文件,說明執行情況或遇到的困難。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