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張家山漢簡《賊律》中的“錮”(2 / 2)

律文所說贅婿之後三世以內不得出仕做官,並要在戶籍上注明身份,顯然是較早的關於“禁錮”的法律規定。

據此,我們回過頭來看張家山漢簡《賊律》“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三八)”的條文。誤抄入張家山漢簡《金布律》中的漢初律遺文“諸收人,皆入以為隸臣妾(四三五)”,可見其子犯不孝罪,罪當棄市。其妻子是連坐收入為隸臣妾。“錮”的文意顯然不是禁止出仕做官,何況妻子屬女流之輩,當時更無選拔女幹部之說。這裏的“錮”似乎可作兩種推測。

其,“錮”可能指刑具。“錮”之本義,《說文》謂“鑄塞也”。

曰:著銅鐵以塞隙也。’”的確,秦簡《封診式》遷子爰書:某裏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裏士五(伍)丙足,署(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署(遷)所,敢告。”注釋小組認為“鋈足”就是“斷足”。有學者指出我們推斷後世的腳鐐就是秦律的鋈足,而漢景帝陽陵旁發現的這兩個厚重鐵圈則是實物的見證。”又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可(何)罪得處隱官?群盜赦為庶人,將盜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後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籲它罪比群盜者皆如此。”有學者指出:盜械是足上著木械又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二十勞(敖)焊,完為城旦舂,鐵顏其足,輸巴縣鹽。”整理小組注釋鐵顏,《說文》訓為絆足。鐵顙其足即戴鐵鐐。”

其二錮”可能是“絕不寬貸”之意。無獨有偶,我們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發現與張家山漢簡《賊律》中的“錮”在表述上相類似的漢令遺文。《奏讞書》案例十四:高祖八年十月“安陸丞忠劾獄史平”案,獄史平因為“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月”,按照當時的法令規定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妾,錮,勿令以爵、免刑。舍匿者與同罪。”這裏的“錮”,整理小組無注。值得注意的是在“錮”之後,都有勿令以爵、賞免的限製。不孝罪與脫逃戶籍罪,處罰雖有輕重的差異,但在統治階級看來,都是嚴重威脅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因此不許以爵償、免除及贖。本來,張家山漢簡《具律》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耐以為鬼薪白粲(八二)”;“殺傷其夫,不得以夫爵論(八四)”,意思是上造及其妻及皇室的後代有罪,享有減免刑罰的特權。但是上造妻如果殺傷其夫,這種法律特權將被終止。又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十五漢高祖七年醴陽令恢盜縣官米案,恢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並引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其立法的意圖都是相同的。這樣。來,這條律文的理解應該比較清楚了。

因此,我們傾向於第二種說法。因此,張家山漢簡《賊律》中這條律文的大意是說:兒子故意殺傷父母、謀殺父母、毆打辱罵父母,被父母控告以不孝罪,兒媳被連坐治罪的,都要嚴懲不貸。不準以爵位來抵罪、免罪以及以金錢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