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張家山漢簡《賊律》中的“錮”(1 / 2)

釋張家山漢簡《賊律》中的“錮”

曹旅寧

張家山漢簡《賊律》中有這樣的法律條文: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銦,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三八)

整理小組注釋廣收,即收孥。《漢書·文帝紀》‘盡除收孥相坐律令,注引應劭曰:‘秦法人有罪,並坐其家室。今除此律’。”這無疑是正確的。至於解釋“錮,禁錮”,結合上下文意,顯然存在問題。我們以下擬據相關史料進行疏說。

禁錮本是漢代刑罰之。種。程樹德、廖伯源先生均有專門的考訂。程樹德·九朝律考》卷。漢律考“禁錮”條:

元和元年,詔曰人犯罪,禁至三屬。莫得垂纓士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前妖惡禁銦者皆蠲除之。注:三屬謂父族母族及妻族。(《章帝紀》)

免官禁銦,爰及五屬。注:謂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也(《黨銦傳》)

安帝初,清河相叔孫光坐臧抵罪,遂增錮二世,畔及其子。注:二代謂父子俱禁錮。(《劉愷傳》)

素所厚者,皆免廢錮。注:師古曰,終身不得仕;(《息夫躬傳》)建初元年,大旱,肅宗召昱問曰:旱既大甚,將何以消複災眚。對曰: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係者千餘人,恐未能盡當其罪,宜。切還諸徙家屬,蠲除禁錮。帝納其言。(《鮑昱傳》)

永初中,陳忠上言解臧吏三世禁錮,事皆施行。《東漢會要》)

按《左傳》,成公時屈巫奔晉,子反請以重幣錮之;乂襄三年,會於商任,錮欒氏也,禁錮蓋本周製。文帝時,賈人贅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錮不得為吏。及東漢,則臧吏禁錮並及子孫。殤帝延中元年,詔自建武以來,諸犯禁錮,詔書雖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複為平民。是當時。經禁錮,雖遇解放,仍不得為平民也,馴至黨錮禍起,漢遂以亡。

廖伯源先生《漢禁錮考》則詳考禁錮之起源、流變、受禁錮之原因、禁錮之解放等冋題。指出:

漢代之“禁錮”刑罰,其“錮”字即是取“塞其仕進之路”之義。禁錮初起,非刑罰之名,蓋漢初貶斥商賈、贅婿之律令,商人、商人之子孫、贅婿不得仕宦為吏,是以其職業身份禁止其為吏。稍後,亦規定吏坐臧者不得為吏。禁錮何時成為刑罰之名,甚為難說,然最遲不得晚於東漢光武帝時。

被判處禁錮者,可分如下數類:官吏犯臧、妖惡罪犯之親屬牽連者,重大罪官之門生故吏,其他。被禁錮者不得為官,亦不得為公卿府及郡府縣廷之屬吏,此外無附帶之懲罰。禁錮依詔令施行,而解放禁錮,亦必須有皇帝之詔旨。

被禁錮蕎不得仕宦為吏,故禁錮之刑罰,隻對有仕宦之條件及仕宦意願者有效;禁錮之刑,可謂是專為士大夫而設,是朝廷控製鎮壓士大夫之手段。士人讚成以禁錮懲罰貪汙之官吏,蓋為自清,端正士大夫之風氣與形象。對於朝廷以政治性案件廣為禁錮士人,士人則持反對之態度,蓋為同類鳴不平,爭權益,抗議朝廷之鎮壓與控製。

我們還可為廖伯源先生補充。條材料。雲夢秦簡《為吏之道》末尾抄錄了魏安僖王(公元前年)頒布的《魏戶律》和《魏奔命律》,內容是對“假門逆旅、讚婿後父”的懲罰規定。其中的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堡(野),入人孤寡,徼人婦人,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宅,三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乃(仍)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