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裏耶秦代簡牘選釋》校讀(八則)(2 / 2)

今為錢校券,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

《選釋》名計名,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名事裏’,《倉律》‘名事邑裏’,意為身份、籍貫。《漢書·宣帝紀》‘名縣爵裏’與此意近。計,《漢書·武帝紀》注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

按,《選釋》所注雖鑿鑿有據,但放在簡文中卻完全不通。故有學者已指出叭《史記·司馬相如傳》中有“禹不能名,契不能計”之句,其注曰言二人猶不能名計其數”,可知“名計”都是動詞,它與後麵的“計年為報”的“計”不應是。個概念,而應是計算、統計的意思。從簡文來看,其大意應該是陽陵司空報告洞庭尉,請他令“毋死”所署的縣責他將所欠“貲錢”移交陽陵司空。但陽陵司空這裏沒有他移交“貲錢”的記錄。故問是什麼縣官核計交付的?回答是

上計簿使是。年才上報,雖已訾責其家人償還,但其家太貧窮而今未能償還。如果這樣解讀可以成立的話,那此段文字的標點應作如下的調整

今為錢校券,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

《選釋》廣拔,似是職官而非人名。訊,汛問。榱、蠻、衿,人名。鞫,斷獄為鞫。越人,此處宜為當時生活在此地的濮越等少數民族族群而不是人名。害,通曷。釋為人名,亦可通。”

按,這枚秦簡雖殘斷了下半截,但麵和麵的文字內容尚可連接解讀,其中“拔”當既不是職官名,也不是人名,而應該就其本義理解。拔猶拔取也,《國語·楚語下》廣接誠拔取以獻具,為齊敬也。”可見拔取是同義複詞,拔猶取也。所謂“遷陵拔訊”也就是遷陵縣提取罪犯訊問的意思。“榱”字在麵的鞫辭中沒有出現,這說明它可能並不是人名,如果它是同被提訊的罪犯的話,不可能在斷獄的鞫辭中省略不提。因此,頗疑此字是“沅”字的通假。“榱”、“況”二字語音完全相同,手書時同音替代在秦漢簡牘中是常見的現象。如果這種推測可以成立的話,那“蠻”也不應該是人名,而應是蠻夷之省稱,“榱蠻”合起來應是對沅水流域濮越人的。種貶稱。世紀年代,在湖南慈利縣零陽鄉岩坪村曾出土有漢代銅印“沅蠻夷長”,可見秦漢之間生活在沅水流域的濮越人就曾被貶稱為榱蠻。秦簡中的“鈴”才是人名,“榱(沅)蠻”是表明其身份的定語,而“榱(沅)蠻”自可省稱為“蠻”,故麵的鞫辭中才可省稱為“蠻衿”。《選釋》所注的“害,通曷”應該是解。“曷”猶“何”,即“為何”、“怎麼”的意思。從鞫辭來看,“越人以城邑反”,這在秦的暴政下是非同小可的事件,肯定拘押了不少與此事件相關聯者,簡中所提取訊問的“榱(沅)蠻衿”當是被拘押的犯人之,又因沅蠻與越人本就是同類人,故斷獄的鞫辭認為,“越人以城邑反”,你這個沅蠻之人怎麼會不知道呢?準此,這枚秦簡的釋文應作如下句讀廿六年六月癸醜,遷陵拔訊榱(沅)蠻衿口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蠻衿害弗智(知)口尉曹書二封,丞印。

《選釋》廣零陽,縣名。《漢書·地理誌》屬武陵郡。昆陽,邑名。《史記·魏世家》‘秦葉陽、昆陽與舞陽鄰。’《義》弓《括地誌》‘昆陽在許少葉縣北二卜五裏’·《漢書·地理誌》潁川郡有昆陽縣,當與昆陽邑無關。”

《選釋》以唐代的《括地誌》來否定《漢書·地理誌》的記載明顯不妥。之所以如此,可能還是認為簡上明明寫的是“邑”而不是“縣”,因此才有這種解釋。其實,在秦漢時期,“邑”是與“縣”平級的行政建置。《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又《漢官舊儀》:“內郡為縣,三邊為道,皇後、太子、公主所食曰邑。”故嚴耕望先生曾明確指出廣是其名目有縣、道、國、邑之別,但就行政而言,則皆縣也。”是知縣邑並無質的區別,文獻中亦多縣邑連言者,如《漢書·地理誌》雲:“訖於孝平,凡……縣邑千三百。十四,道三十二,國二百四十。”因此,我們認為,簡上所說的昆陽邑的地望也就是《漢書·地理誌》中所記載的昆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