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各地在製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被征地農戶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製。
除以上規定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對各地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法律指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範圍和內容
從現行規定來看,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範圍,應當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時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被征地農民能否被納入社會保障範圍,首先要看地方的具體規定,但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範圍低於國家標準的除外。其社會保障的內容主要有四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重點對象是勞動年齡段內和已經達到養老年齡線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在城鎮企業就業和已轉為城市戶口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人員,按城鎮企業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城市規劃區外,所有符合參保條件的都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範圍。對已經達到養老年齡線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實行養老保險;對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其建立個人專用賬戶,按年齡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繳足基本養老保障費用,政府、集體、個人出資部分一並計入個人專用賬戶;對征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段或在校學生,可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安置補助費,當其達到勞動年齡或畢業後,即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直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
根據現行規定,在醫療保障方麵,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當地醫療保障製度覆蓋範圍。具體操作時,一般是根據被征地農民的戶籍來確定所納入的保障體係,被征地農民仍屬農村戶籍的,應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征地後轉為城鎮居民的,應當納入城鎮醫療保險範圍,建立以住院統籌為主的醫療保障製度。對生活困難、難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按有關規定納入當地政府城鄉醫療救助範圍。
(3)失業保險
從現行規定和操作實踐來看,失業保險的對象應該是所有具有勞動能力的被征地農民。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係,主要有以下三方麵措施:一是政府組織開展就業培訓,主要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二是建立被征地農民失業保障製度,主要是根據具體情況讓被征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三是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征地的同時做出就業安排,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就業後失業的,將其納入失業保險渠道,達到養老年齡後,即可享受養老年齡線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係。對此各地方也都製定了相應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不是全部被征地農民,而是被征地農民中基本生活無保障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隻能是這些生活水平一時或永久地低於或等於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據現行的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規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城鎮規劃區內,征地後已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鎮規劃區外,征地後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別提醒: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管理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管理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
(1)將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為征地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情況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要件,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