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謹慎義務。謹慎義務,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負有運用通常謹慎的人在處理自己財產時所應有的謹慎和技巧之義務(徐孟洲,2006)。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謹慎義務之標準,由於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受托人應承擔高於一般受托人謹慎義務的專家注意義務,即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受托人應在投資過程中具有最高程度的謹慎。其實由於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的選拔具有嚴格的準入要求,因此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應該具備良好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受托人也能對社會保障基金信托投資對象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進行更高級別的監測、判斷與調查。
我國《信托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不難得知,對於受托人謹慎義務的條款規定得極為抽象,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從法律技術的手段而言,這便決定了我國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謹慎義務應進行專門的規定。對此美國的經驗值得借鑒,1974年美國《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第404條第1項,對受托人的謹慎義務進行了細化性的規定——“謹慎人的謹慎標準”——“受托人在將有關的聯邦雇員養老金基金資產進行信托投資的過程中,應當”運用充分的注意、技能、謹慎與勤勉,即在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具有同等能力和對事物具有同樣的熟悉程度的人在處理相同性質與相同目的的事務時通過會運用的注意、技能、謹慎與勤勉。“1995年美國《統一謹慎投資人法》第2條第3款更是對受托人謹慎投資義務的具體要求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具體列舉了8項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和將該項財產運用於投資時所應當考慮的因素。如整體經濟條件、通貨膨脹或緊縮可能造成的影響,由投資決策和策略產生的預期的稅收負擔等),這為受托人對謹慎投資義務的承擔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標準和依據。
基於上述簡析,對於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謹慎義務,至少應包括以下三點:第一,受托人必須行使充分的注意、技能、謹慎和勤勉的義務;第二,受托人在投資時應進行多項目的科學投資組合,並對投資的資產類別、投資比例等應進行直接的數量限製,以最大程度地規避投資的風險和保障基金的安全;第三,受托人必須嚴格控製成本,並確保投資收益不低於法定的最低收益率。對此有學者提出了雙重性的硬性指標,社會保障基金信托投資的年收益率不應低於同年度的通貨膨脹率再加三個百分點,並且應超過當年的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0%以上(汪泓,2008)。
五、 結論
在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成立過程中,第一層次信托的成立具有強製性,第二層次的成立具有自治性,第一層次信托關係是第二層次信托關係存在的基礎。兩者都基於對國家主體的信賴,才能實現國家作為信托關係主體身份的轉換——由第一層社會保障基金的受托人轉變為第二層社會保障基金的委托人。不同於的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第一層信托——國家作為一種公法主體,第二層信托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家乃是作為私法上的民事主體,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與選擇的市場主體締結信托契約,並對受托人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但是,對於我國當前的立法現狀,我國民商事性質的《信托法》難以為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發展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同時基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主要應遵循商法自治原則和公權介入原則,這也就決定了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也非我國《社會保障法》所能完全調整。社會保障基金信托作為民商法和社會法的交叉性產物,應根據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特點,另行製定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特別法律規範,這樣才能對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管理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發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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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項目:全國統計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統計測度、國際比較與影響因素研究”(項目號:2013LD03)。
作者簡介:謝冰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周邁,湖南外貿職業學院工商學院講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碩士;肖宏偉,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助理研究員。
收稿日期:2014-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