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應予以注意的是,當前各國的社會保障法(或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了政府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承擔法定的出資義務,但是這種出資義務並非基於上述委托人的角色,不應將其與信托中委托人的義務關係進行混同。這種出資義務乃是基於政府的基本職能,政府在社會保障過程中必須承擔的財政補貼或資金補助的法定責任。
2. 社會保障基金信托之受托人的權義關係。信托之特別成立的第二要素是應依信托契約之內容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對信托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義務。對於受托人,一方麵負有行使信托財產管理和處分之權利,另一方麵又承擔著不得違背職務或逾越權限之義務(王文宇,2008)。
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在第一層的信托關係中受托人為政府;在第二層的信托關係中,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即為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除了能按照法律的規定或信托契約的約定能獲取信托報酬之外,不存在其他相關的利益分配。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其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不能混同,應實現賬戶與管理上的雙重分離。受托人一旦在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過程中,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損失,受托人一般不需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除非受托人違反的法律上或信托契約的事先規定或承諾。
3. 社會保障基金信托之受益人的權義關係。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益人指因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社會保障基金)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所有社會成員)。按照信托的基本原理,當受托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分別管理義務、直接管理義務以及忠實義務之時,信托關係的受益人是權益的直接受影響者,故在邏輯上受益人應站在監督受托人的第一線,從而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和正當性。因此,受益人一般享有比較廣泛的信托權利,除了有權查閱、抄錄以及複製與社會保障基金信托事務有關的賬目及其他文件,還能要求受托人對解釋所進行的信托投資事由等。但是在社會保障基金信托中,由於受益人是一個極為分散的群體,難以對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運營形成有效的監督,對此仍應強化多元並舉的監管體係。
在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雙層信托結構中,受益人始終保持不變——社會成員。社會保障基金信托中受益人的受益權之取得,雖不是等價付費但也是一種有償取得,隻要社會成員或其雇主首先依照相關法律繳納了社會保障的費用,受益人才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待遇。同時,受益人隻有達到法律規定的一些條件(如基本年限、具體情形),才能享受請求給付社會保障的待遇。同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亦無需因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盈虧而產生的第三人債務而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四、 關鍵製度: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
1. 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忠實義務。忠實義務又被概括為“利益衝突防範原則”,即受托人對受益人負有唯一地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事務,嚴禁在信托管理中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利。它主要劃分為三個層麵:一是禁止受托人利用其信托管理地位而獲益;二是禁止以自有資金購入信托財產和以信托資金來購買自有資產;三是禁止與受益人交易,受托人須保證交易的絕對公平與公開透明(周小明,1996)。鑒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性質,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應禁止為自己和第三人謀取利益,它的忠實義務可引申為分類投資和信息披露的兩個要求。
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分類投資,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基金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用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領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壓力而建立的儲備基金)、補充保障基金(即企業年金)和其他保障基金。對於社會保險基金,因其以現收現付為主,除了留存必要的備用金,一般應以年度平衡為標準,不應出現大量剩餘。對於一個年度內,應限定於投資於風險小、周期短的金融產品,如貨幣型基金;對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於其規模過大,為避免給國內經濟製度帶來負麵效應,主要應限定於投資海外資本市場;對於企業年金,因其具有明確的個人所有權,應當由完全的市場化經營(王顯勇,2012)。
對於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受托人定期且及時地向社會披露具體的運營狀況,以防止受托人的違法違規操作,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安全性。在世界上的許多國家,一般都通過健全的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信息披露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例如,美國自1941年開始,就每年發布一個“信托人報告”,到2004年起,從第一份報告開始的每一年度的報告都能在網絡上找到(王洪春、盧海元,2006)。鑒於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狀況,應建立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相統一的披露體係,定期信息披露主要公布基金投資的成本與收益等,臨時信息披露主要是針對可能影響社會保障基金信托正常存續的重大事件,此時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承擔強製性的信息披露義務。同時,應大力開展社會保障基金的信息化建設,以形成社會保障、財政稅收、企業、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係統,並要求社會保障基金信托管理的各個環節都置於社會監督之下,隻要不涉及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都應向社會及時準確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