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自知自己這樣做純粹是弄法欺天,他想實現一己之私意,勢必會落下枉法的惡名,因此,為了讓自己不承擔不守法的過錯,求得他人認可,他竟想出向天謝罪的奇招。如此兩全的高明之舉真是非李世民不能為也。
長孫無忌案又是一例。貞觀初年,有一天李世民有事急召吏部尚書長孫無忌進見。長孫無忌匆匆走入東上閣,因為來得匆忙,他竟忘記將腰間的佩刀解下,守門的校尉一時疏忽,也沒有察覺。直到見到皇帝,長孫無忌才發現自己的佩刀尚在身上,甚為惶恐,叩頭請罪。按唐律,帶刀入殿當判死罪。然而,長孫無忌既為朝廷重臣,又是皇後之兄,如果為了這件事,就把他殺了,李世民哪裏殺得?這時,尚書右仆射封德彝趕緊出麵解圍,他說:“長孫無忌帶刀入殿,理應處死。但他因匆忙一時失誤,情有可原,可罰金二十斤,以示懲罰。而守門校尉未發現此事,職責所在,乃嚴重失職,應判死罪。”李世民一聽,也急忙就勢答應下來,緊急擬旨送往大理寺,誰知卻遭到大理寺少卿戴胄的堅決反對。戴胄說:“監門校尉沒有察覺,和長孫無忌帶刀入內,同樣都是失誤。作為臣下對於有涉於皇帝的一舉一動,不能有任何失誤,按照法律所講:‘供奉皇帝湯藥、飲食、舟船者,沒有按照法令辦事,有所失誤者,都要定為死罪。’陛下如因長孫無忌有功而從寬處理,那就不是司法機關所能議定的。但如果依法辦事,那麼罰金是不合理的。”李世民說:“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律,而是國家的法律。怎麼能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國戚就要徇私枉法呢?”於是命令重新審議此案。封德彝仍堅持自己原來的意見。李世民護臣心切,再加上已予評議,麵子活做得也夠了,便也不再想改旨另判。誰知戴胄卻始終堅守己見,他固執地請求說:“校尉是因為長孫無忌而被治罪的,按照法令應當從輕。如果論議他們的過錯和失誤,則情況是一樣的,而定罪卻生死大異,所以臣鬥膽堅持為校尉請脫。”覽閱奏章之後,李世民見戴胄句句在理,所言皆光明磊落,而相形之下,封德彝的意見卻頗有小人之氣,於是他想,我如駁回戴胄,依了封德彝,豈不是要冷了忠臣之心,長了小人之誌氣?既然要袒護長孫無忌,就不能嚴懲校尉,不然就會使百姓心存疑問。於國家實為不利,於是他最終同意了戴胄的意見,免除了校尉的死罪。
同觸一罪,當死者理應共死,長孫無忌卻以功得生。不動聲色之中,校尉卻成了李世民弄法徇私的替罪羊,當生卻不能同生。若非戴胄一再請命,死後餘魂,又怎能得安?小民之命,如同草介,朝臣之命,枉法亦不足惜。妙就妙在枉法之餘,李世民竟還將事情做得無跡無痕,將罪臣之責推得幹幹淨淨,轉嫁於他人。這樣是對是錯,他自然心知肚明,所以心虛之餘,才總算聽從了戴胄的意見,克服了一己的喜怒之見。
《尚書》說:“不偏黨,不阿私,聖王之道是多麼浩蕩啊!”然而,身為封建帝王,真正能做到不阿黨不偏私者又有幾人?要落得“無偏無黨”之美名,若非有兩麵三刀之功,又如何能為?然而李世民無疑卻是當之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