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大幕在黃昏中落下(5)(3 / 3)

馮友蘭列舉的證據顯然比張清常要多得多,有些證據還保存完好,如西南聯大檔案與紀念碑等,就完好如初地保存在清華檔案室內與昆明聯大舊址,且各種文字俱在。按照馮友蘭的設想,如果校歌不是自己所作,在撰寫紀念碑銘文的時候,自己能去抄羅庸的歌詞嗎?有這個必要嗎?假如自己剽竊了羅庸的歌詞,還敢明目張膽地讓羅庸把這篇東西刻在石頭上嗎?作為同事的羅庸難道沒有一點反應嗎?假如羅庸屈服於自己的權力,或者有其他想法不敢吭聲,那麼最知內情的朱自清也一點反應沒有嗎?即使朱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那麼另一位曾在碑上篆額,疾惡如仇,平時以火暴脾氣著稱的聞一多又如何袖手旁觀,沒有半點聲響?對照碑文與歌詞,聯想羅、朱、聞等諸位教授當時的態度,難道還不足以從另一個側麵說明歌詞就是我馮友蘭所作嗎?

馮氏的想法當然有合理的一麵,但也有一廂情願成分,因為此時的中國大陸學術界剛剛從“文革”浩劫中蘇醒過來,懷揣各種怨恨情緒的知識分子,已沒有幾人把他這個在“文革”中與江青等人糾纏在一起的“梁效顧問”當回事了。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馮友蘭的辯駁文章與列舉的證據,不但未能起到五音聚合的作用,反而引來一片新的質疑之聲,一個署名“聯大一校友”的作者於同年12月29日再於《北京晚報》發表《西南聯大校歌作者究竟是誰?》的文章,認為馮友蘭根本就不是校歌的作者,所謂自稱作者,實乃一假冒偽劣產品而已。文中對馮極盡挖苦、嘲弄之能事,並有“死無對證”“剽竊別人成果”等激烈言辭擲出,雖未坐實“剽竊別人成果”者就是馮友蘭,但劍鋒所指,刀鋒所向,明眼人一看即明。

麵對這種持續惡化的局麵,馮友蘭感到了自己的被動與力不從心,同時也意識到了今非昔比,自己的社會地位和聲譽,再也不是西南聯大與清華複校時一言九鼎的模樣了,目前的處境是一個被現政權和新興的學術界拋棄的邊緣人物。但既然自己認為並公開宣布過聯大校歌歌詞是馮友蘭所作,即所謂大丈夫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就不能被擾亂視聽,或迫於壓力而屈從他說,必須堅持己說並揭開事情的真相。但要揭示事實真相,不能總在家中坐而論道,或在報紙上開罵打仗,最要緊的是找到並拿出提示真相的證據,否則無從談起。一如馮友蘭後來所說:“校歌既然是我作的,那我就是當事人。既然是當事人,就失去了做證人的資格。所以這個問題還沒有得到決定性的解決。大家都希望得到一種當時的記載作為決定性的證據。”(《馮友蘭自述》,第277頁,馮友蘭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為了尋覓證據支撐原有的說辭,使自己盡快幹淨利落地從泥沼中脫身,馮友蘭開始了行動。功夫不負苦心人,證據很快找到了,那就是朱自清兒子朱喬森所藏的他的父親的日記,日記中有聯大校歌委員會決定校歌歌曲是非的會議記載。馮氏見罷大喜,後來回憶說:“朱自清是當時委員會的五人之一,不能說他不知情。日記又是當時的記載,不能說有記憶上的錯誤。真是最靠得住的材料了。”(《馮友蘭自述》)

日記中關於聯大校歌的記載有三條:

1938年10月30日

下午大學校歌委員會開會,我們接受羅庸先生的詞,但不是曲(南按:後來出版的朱自清日記原文為“但未通過曲”)。

1939年6月14日

下午開校歌委員會,聽校歌演唱會,接受馮的歌和馬的譜,但譜嫌單調,因此決定馬(約翰)、楊(業治)、沈(有鼎)負責修正。

1939年6月30日

大學校歌委員會下午開會,接受張清常先生的樂譜,三人喜歡張的歌詞,大多數人接受其樂譜勝過其歌詞,他們同意接受馮的歌詞。(南按:後來出版的朱自清日記原文為“開會討論張清常曲,三個委員同意張的曲子。他們認為曲調比歌詞更重要,馮的歌詞早為大家所接受”。)

(《朱自清全集》,卷九、卷十,朱喬森編,江蘇教育出版社1997年出版)

馮友蘭說:“根據這三條記載,羅庸是有一首校歌的稿子,並且帶有譜子,這首稿子曾一度為校歌委員會所接受。所以有人說聯大校歌是羅庸作的,也是事出有因。此外還有馮(友蘭)、馬(約翰)詞及張(清常)詞,但是校歌委員會最後決定用馮詞。聯大常務委員會根據校歌委員會的建議決定用馮詞作為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