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需求:理論分析與政策建議(2 / 3)

(三)信用保險公司自身業務發展需求分析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的。198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開設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成立之初主要開展短期業務;92年才開設了中長期業務;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後也開始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也就是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可以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兩家機構辦理。直到2001年,為了促進出口戰略的實現,響應WTO的要求,將中國人壽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信用保險業務合並,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至此,中國有了專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公司。其性質仍是國家性質,政策性為主。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保險公司的自身業務發展也出現的新的需求。

首先就是公司職能中國家性職能和政策性職能,區分的需求。國家性職能的發揮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本質屬性,但是所有的風險和業務都由國家來承擔和管理的話,又會出現脫離市場與國家職能不符的情況,常常出現國家承辦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連連虧損的情況,或者是承保的業務不多的情況,這樣的話我們要及時的解放手腳,進行抓大放小,對公司的賬目要區分管理,對於中長期政策性扶持項目將仍由國家進行管理,對於中短期更需要引入市場管理需要的項目,將放手公司化進行管理,這樣既符合公司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開展更好更靈活的項目,更好地為出口企業服務。

其次,有實力的私營出口保險企業可以承保短期業務的發展需求。因為短期業務的風險性相對較小,應該鼓勵甚至支持有實力的民間資本投入到分擔出口風險的業務中來;這樣不僅能利用有效資源,同時能鼓勵有益競爭,讓出口保險業發展形成一個有層次,有秩序的良好氛圍,共同為我國的出口戰略的實現保駕護航,同時也促進了出口保險行業的民間公司的發展,增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也為出口企業的出口業務保險提供了更多的參考,這對各方來說都是有益處的。

最後,就是國際化的發展需要。出口行用保險企業本身承保的就是跨國業務,所以對其的定位要求就是要國際化和綜合性,要求開展相關業務的國家和企業,不斷的研究和開發出符合自身特點的相關產品,同時要不斷深入對合作國家的了解,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幫助本國企業降低風險,及時出險了,也要窮盡一切辦法將損失降到最低,這對開展出口信用保險的國家和企業來說就要保持高度的敏銳性和處理問題的及時性,同時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交流,以增強內部結構的規範,業務開展的細化、風險預估和控製能力方麵得以長足的發展。以期在支持我國外經貿發展、實施“走出去”戰略、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以及促進經濟增長、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麵,發揮更為重要的政策性作用。

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首先是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按照西方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慣例,都是先出台相關的法律,再組建專門的機構,然後再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也就是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在其國內的開展是先有法律的保障為基礎的,我國從80年代末開始到現在為止還沒有出台有關出口信用保險方麵的法律法規,隻有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複》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然這是我國對解決出口信用保險問題提出的法律方案,但是光一個司法解釋是完全不夠的,這對於保護出口商以及國家的利益都是不利的。國外在這上麵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比如說日本就有專門的《出口保險法》,這對日本的出口業務戰略請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建立信用評估體係並完善保費費率體係

信用評估體係,應該包括國別、地區、行業、交易額、企業以前的信譽和經營情況等,同時還應該對我們的出口商以及國內的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共享,如果有可能的話,要爭取與進口商的國家和信用評級機構的合作,爭取達到信息的共享,並出具風險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去調整費率體係。比如說我們可以開設風險通知平台,建立國家危險評估委員會,我們應該建立定期、動態對國家、地區、行業等關係到出口貿易風險的評價機製,並利用現在的計算機技術建立相關的動態模型,最好能實現,針對某國某地區動態評估,形成信用等級,當等級達到一定的程度,就能啟動我們的費率調整機製,比如說這個地區可能出現影響貿易平等化的情況,那麼我們可以提高相關的費率,並發布相關的預警信息,讓出口商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提前預知和防範。讓費率保障體係真正實現維護出口商、信用保險公司、和國家的工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