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構建我國生態稅收體係的政策建議
(一)深入環保理念
生態保護必須被全社會所關心與支持。明確構建生態稅收的首要和根本目的是改善環境質量,其是否改善及程度如何是評價生態稅收體係是否合格的基本指標。我國目前雖已有《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但從生態保護的要求來看,還需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法律手段建設。在社會上通過科普教育和公眾宣傳這種“軟手段”,鼓勵公眾廣泛參與生態保護當中。建立公眾參與政府決策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製和程序,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製度,讓公眾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生態環境公共事務積極參與。根據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生態經濟法律法規體係,為我國可持續生態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現有稅種
1.調整資源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共七個稅目,涉及鹽和礦產品。在構建生態稅收體係中應擴大資源稅的征稅範圍,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和部分存量並已處於臨界水平、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納入征稅範圍。資源稅的征收應以開采或生產數量而不是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依據,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
2.改革消費稅。一方麵,將難以降解和無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和在進行生產、在使用中會造成嚴重汙染的產品列入消費稅的課征範圍。可考慮增設一次性餐飲容器、塑料包裝袋、鎳鎘類電池、含磷洗滌劑等產品的消費稅稅目。另一方麵,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產品實行低稅率,對生態有害或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產品實行高稅率。並且對適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
3.完善增值稅。適當降低優惠政策適用“門檻”,並對循環利用的非主要原材料考慮加計扣除進項稅額,拉長上遊進項抵扣鏈條,降低利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完善廢舊物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政策扶持的再生能源產業降低其增值稅稅率。這樣實行一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先征後退的政策可以適應企業技術進步的需要,為發展可持續生態提供一個良好的技術支撐。
(三)開征新稅種
借鑒國外的做法,建立環保稅,以汙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濃度等作為稅基。環報稅的稅率可以采用彈性定額稅率從量計征,將來還可考慮實行排汙權有償取得和排汙指標交易的辦法,鼓勵企業努力減少汙染和提高治理汙染的積極性。運用征收環境稅的方法促進節能減排,需要有比較科學的計量手段和自動監測係統監督管理。
(四)與其他措施相互配合
稅收雖然是實現可持續生態發展的途徑之一,也是政府治理汙染,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手段。但它並不是萬能的,應該在實施過程當中與其他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相輔相成,共同在發揮稅收優勢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出相關政策的整合功能。
(五)建立完善的融資渠道
我國目前生態保護的資金仍是來源政府,除了可借鑒荷蘭政府建立環境基金、采取專款專用製度外,可以探索通過多個渠道來彌補資金的不足。提高公眾對生態的需要水平,加強公眾的支付意願;采取鼓勵政策激勵企業的投入;接受國外非政府組織的捐贈支持等促進融資渠道的完善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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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欣(1986-),女,陝西人,經濟學碩士,西安財經學院行知學院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