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行性分析
1.有一定的環境實踐。我國現行稅收體係中沒有專門係統的以保護生態為目的的稅種,但是已有與生態相關稅種鼓勵環保行為和限製汙染行為,對有利於生態的行為和產品給予減免稅、對不符合生態保護政策的高汙染和高耗能的產業,增加其使用資源的客觀成本,約束其行為的同時也籌集一定保護生態的資金,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2.政府對生態體係的重視。我國正從“消費型”向“享受型”轉型,政府對生態體係問題都日漸重視,已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十八大明確指出,我們要“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趨勢,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為全球生態安全做出貢獻。”這為把生態觀念融入到財稅政策從而建立生態稅收體係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3.具備構建的物質基礎。生態稅收體係的構建會影響公眾的消費選擇,比如生態稅會提高人們的生活成本,從而引導公眾的消費方向。這個成本即使公眾所需要承擔的,也是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應該和必須付出的代價。而隨著我國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綜合國力的顯著提升,已完全有能力承擔生態稅收體係構建中所需要的物質基礎。
4.國外實踐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如今,資源和環境問題不單純是一個國家的問題,而是全世界的,國際社會以及意識到發展可持續生態是需要國際間的合作。迄今為止,有關於環境、資源的國際協定日益增加,同時許多國家也將稅收作為發展可持續的重要手段,增加對汙染的稅收,促進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這其中以OECD成員國為代表,它們都有專門為資源環境保護設計的生態稅收,也發揮出了相應的功效。從它們的世間中可借鑒經驗,使我國在構建生態稅收體係中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提高構建的效率。
因此,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生態稅收體係的基本條件,且勢在必行。
三、對我國目前稅收體係的評價
(一)我國現行與生態相關的稅種
如今,我國在構建具有生態價值的稅收製度上采取了相應措施。首先,開征了具有生態稅性質的稅種。資源稅是環保意義最強的一個稅種,征收對象就是資源環境本身。從征收的目的可以看出,資源稅促進資源保護和節約、調節級差收入和組織財政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可以調節不合理占用土地的行為,促進土地的合理使用與管理。
其次,在增值稅、消費稅等稅種中增加了保護環境的相應稅收優惠條款。如我國增值稅已對廢舊物品回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汙水處理等方麵實施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減少環境汙染與資源保護方麵起到了一定積極的作用。消費稅製度在多個稅目設計中考慮了環保的目的,如煙、化妝品、柴油、汽油等,對環境不利的商品征稅,綠化我國的產品結構,引導綠色消費。
(二)我國現行稅收體係存在的不足
1.環保理念不深入。環保理念決定具體稅種的設計和稅收功能的發揮。縱觀發達國家的生態稅收體係的發展曆程,都是先有了環保理念,然後才在其的指引下經過一係列的生態稅的嚐試和進一步的改革,建立起較完善的生態稅收體係。而我國在資源意識、節約意識和環保意識上還缺乏足夠的深入性,沒有意識到環境問題關係到國家的持續發展。
2.主體生態稅種缺位。稅收在保護環境的各項措施中具有十分還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稅製中還沒有開征排汙稅、汙染產品稅和生態保護相關的稅種。並且我國還沒有開征關於汙染、環境破壞的行為的針對性稅種,再加上環保相關稅收措施的多度分散,使得生態稅收的設計上不具有整體性。
3.相關配套稅種缺失。現行稅製中有一些與環保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條款,但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僅有的幾個稅種征得的與環保相關的稅款較少,不能保證專款專用。並且我國現在與生態保護相關的稅種實施的效果也偏低,不能達到通過稅收倡導生態平衡,引導資源的高效率配置的初衷。從可持續生態發展中經濟的流程來看,其路徑應為“資源—生產—流通—消費—廢棄物再資源化”,我國現行的稅製對發展可持續生態經濟的作用還是比較零星、沒有係統性,其調節的力度和範圍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