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子銀行的構成與規模研究
(一)國外關於影子銀行構成的研究
MuCulley(2007)認為影子銀行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投資銀行、對衝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私人股本集團、結構性投資工具、非銀行抵押貸款機構。Alicia Garcia Herrero,Stephen Schwarts(2012)等認為影子銀行係統主要由信托貸款、委托貸款、銀行承兌彙票和民間借貸組成,其中民間借貸是整個影子銀行係統中透明度最低的部分。經濟學家Pozsar(2010)等將影子銀行業務構成具體分為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抵押債務憑證與回購協議四個部分。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2012)關於影子銀行的綠皮書界定了與影子銀行有關的主體,相關主體包括:一是實施流動性轉換或期限轉換的特別目的實體;二是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類型的有著與存款相似特征的投資基金或產品;三是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內的提供信貸或杠杆化的投資基金;四是提供信貸或信貸擔保的財務公司或證券實體;五是發行信用產品或為信用產品提供擔保的保險與再保險機構。
(二)國內關於影子銀行構成的研究
中國的影子銀行體係的構成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表外理財、證券公司集合理財、基金公司專戶理財、證券投資基金、投連險中的投資賬戶、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小額貸款公司、非銀行係融資租賃公司、專業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票據公司、具有儲值和預付機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等融資性機構(張冬梅,2013;覃道愛,2012;黃益平,2012;沈維,2012)。
巴曙鬆(2012)則從金融機構業務的角度對中國影子銀行的構成由窄到寬分為四種口徑:最窄口徑隻包括銀行理財業務與信托公司兩類;較窄口徑包括最窄口徑、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較寬口徑包括較窄口徑、銀行同業業務、委托貸款等出表業務、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與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最寬口徑包括較寬口徑與民間借貸。
(三)影子銀行的規模
毛澤盛(2012)則從借款人角度對影子銀行的規模進行了測算,利用一定時期內社會經濟主體實現的GDP對應這一時期金融機構的全部信貸支持的原理,得出中國影子銀行發展勢頭迅猛,從1992年到2010年這19年的時間裏擴大了近14倍的結論。
劉煜輝(2013)根據央行公布的非存款性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對其他存款性公司的淨債權剔除了銀行持有的政策性金融債和商業銀行債,再加上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得出目前銀行表內的影子業務的規模;考慮到全國理財產品中非保本產品的規模,再算上未鐵鍁的票據和民間借貸,最終得出區別於正規信貸業務的其他債務融資方式即中國式影子銀行的規模估計在25萬億元以上。
景曉達(2013)從社會融資總理數據結構出發,將委托貸款、信托貸款、未貼現銀行承兌彙票和企業債券融資成為表外融資,並且認為商業銀行發展的影子銀行產品最終將投向這四類資產,而它們正是影子銀行規模上限的構成;他還通過對表外融資占表內融資的比例數據進行處理得出影子銀行下限規模的估計;最終他得出下限7萬億元和上限22萬億元的區間。
四、影子銀行成因的研究
歐洲中央銀行的副總裁Constancio(2012)從影子銀行規避監管特征出發,認為影子銀行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可歸因於流行的“發起-分銷”式的銀行模式,這一模式使得銀行能夠把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由接受監管的表內轉移至不受監管的表外,從而能夠規避相應的監管要求。
王濤(2012)認為造成“影子銀行”快速發展的關鍵原因除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等常規因素外還存在著特有的因素,如不同政策目標以及各種政策工具之間的錯配和衝突,政府既希望保持經濟較快發展,要求銀行提供充足的信貸,又為了控製宏觀風險而設定了貸款額度、為了控製信用風險而實施各種銀行業監管規則,這兩者並存就為“影子銀行”的發展開創了空間。
王智軼(2013)認為影子銀行的產生可以追溯至上世紀70年代,在布雷頓森林體係坍塌的背景下,美國采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和寬鬆的財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競爭,資本市場對貸款的需求逐漸增加,但受製於嚴厲的金融管製,企業無法從傳統市場獲得足夠的資本,於是開始尋找其他融資途徑;此外,為保證傳統商業銀行在金融體係中的主導地位,保證央行的貨幣政策傳導工具有效運行,美國監管當局開始放鬆管製、默許傳統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這些創新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本身也影子銀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