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如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成本收益(2 / 3)

三、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偏重於官方監管,盲目地加強監管力度、忽視監管效率易導致額外的成本增加,如今雖然外部監督的重視程度在不斷加強,但依然沒有完全發揮市場機製的外部作用,金融監管的效率不高,收益成本之比較低,具體來講,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金融監管組織體係不完善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係經過調整,進行了市場細分,但在具體的運行當中,運作不夠完善,部門上下各自為政,自成一派,各個部門分支機構很難有效統籌兼顧,導致產生職能錯位,難以進行全麵有效地金融監管。而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分業監管模式使得部門職責缺乏嚴格界定,導致金融監管真空與監管重複,出現諸多監管的漏洞。同時,由於我國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作用薄弱,自我發展與自我約束的內控機製不成熟,使得金融監管部門不得不承擔更多的責任,提升金融監管的成本。此外,隨著我國證券、銀行及保險業之間業務的加深合作,金融業務日趨綜合化,使得分業監管更難適應金融行業的發展,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與準確性很難保障,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

(二)金融監管法律製度不健全

我國初步建成了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但具體而言不盡完善,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製條例體係主要由《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構成,同時以國務院各部委及中央銀行製定規章製度加以輔助,但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製度體係當中,缺乏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機製設計,並且也缺少存款保險製度的法律法規,同時,眾多的法律文件當中由於部門規章所占比重大,導致具體實施缺乏權威性,各個法律文件之間缺乏銜接性,容易產生衝突與重複現象。此外,法律監管機製的可操作性不強,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法製體係對市場墜入、市場退出等有所包含,但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導致可操作性不強,弱化了法律在操作過程中的規製作用,導致金融市場不確定性的增加。

(三)監管目標不明確

我國的金融管理目標具有綜合性與多重性,從《金融機構管理規定》與《商業銀行法》的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及宏觀調控的完善實施,同時也要化解並方法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係的安全,這在某種程度上同中央貨幣政策目標同重合了。並且,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以來注重市場準入監管,對持續性監管、內部監管、風險性監管等新的監管理念理解不足。在金融監管方法上,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實際操作當中帶著很大的隨意性與主觀性,金融監管難以落實,目標上的不明確導致監管目標重點難以實施,從而影響監管效率。

(四)監管獨立性不足,隊伍力量薄弱

我國銀監會在具體的業務操作與政策執行時,過於服從政府與財政部的指令,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製約,一旦當地監管機構的實際監管行為觸動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地方政府則往往會對監管金鉤施以壓力,導致監管機構職能弱化。同時,隨著金融監管向著全方位綜合性監管發展,其給監管人員帶來了更大的工作難度,任務量與工作量的增大使得監管隊伍的人員力量不足,並且由於經驗及專業知識的缺乏,導致在客觀上對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產生了影響。